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2018年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理解与适用

[合伙企业的成立]

(1)成立日期。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2)成立的法律后果。一是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即为从事合伙业务的起始日期。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时,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进行活动。否则,不能进行。二是企业成立后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比如,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