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9-18 1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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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信息
编辑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第四条 合伙协议
第五条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所得税的缴纳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条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成立日期
第十二条 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
第六十一条 合伙人人数以及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名称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
第六十四条 出资方式
第六十五条 出资义务的履行
第六十六条 登记事项
第六十七条 合伙事务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事务执行禁止
第六十九条 利润分配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
第七十五条 合伙人结构变化时的处理
第七十六条 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
第八十条 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
第八十二条 合伙人类型转变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 解散的情形
第八十六条 清算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所执行的事务
第八十八条 债权申报
第八十九条 清偿顺序
第九十条 注销
第九十一条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破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骗取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名称中未标明法定字样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合伙业务及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竞业禁止或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法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实施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节录)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第六章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