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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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内容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理解与适用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可以相互转变,但是必须保证转换后的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程序可以在合伙协议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时,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条文参见

《合伙企业法》第61、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