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一、公司人事考核制度
建立人事考核制度的目的是以职能、职务、等级制度为基础,通过对职工的能力、成绩和干劲的正确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调动、调配、晋升、特殊报酬以及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每个职工的能力、素质和士气,纠正人事关系上的偏差。
公司人事考核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人事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这一制度适用于被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确定下来的职工。
第三条 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经办考绩之人员应严守秘密,并以公正、客观之立场评议,不得泄漏或徇私,违者分别惩处。
第五条 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职工。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如果是奖励资格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二)如果是晋升、提薪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之列。
第六条 考核结果原则上不予调整,只有被认为有必要保持整个企业平衡时,才设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人事部长对一般职工、中间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后裁决;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经理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后裁决。 即使如此,奖励方面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调整。
第七条 考核依据绝对评价准则,进行分析测评。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面,附加自我评价环节,以便自我认识,自我反省。
第八条 考核者在考核期限,必须就工作成果(完成程度)、工作能力(知识、技能和经验的掌握程度),以及工作的进取精神(干劲和态度的好坏程度)等方面内容,交换意见,相互沟通,以便彼此确认,相互认可。
第二章 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九条 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订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十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第十一条 人事考核对被考核人员的分类如下:
(一)E(Extra 临时工阶层)——临时工;
(二)J(Junior作业层)——Ⅰ.Ⅱ.Ⅲ.Ⅳ级职工;
(三)S(Senior中间管理层)——Ⅴ.Ⅵ.Ⅶ级职工;
(四)M(Management经营决策层)——Ⅷ.Ⅸ.Ⅹ.Ⅺ级职工。
第十二条 考核的等级如下: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二)A——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三)B——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四)C——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五)D——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第十三条 按上述人员分类,分为《作业层人事考核表》(略)、《中间管理层人事考核表》(略)、《经营决策层人事考核表》(略)。
第三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关于实施期与考核期的规定有:
(一)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二次,三月和九月。
(二)考核观察期如下:
1.与三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9月1日起至第二年的2月底,为期6个月。
2.与九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为期6个月。
第十五条 关于考核者的规定有:
(一)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三)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四)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五)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六)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部长对此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考核期间,被考核者如果因人事变动而调离原单位原部门时则人事考核原则上由新单位新部门进行。不过,还必须与原单位原部门进行磋商、听取有关意见。 如果调入新单位后,人事考核期不满一个月,则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处置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必须得到相关领导的认可。
第十八条 人事考核结果的计量,按另外规定的计量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 对于考核结果,有必要把考核结果通过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的担当机构保管。
考核结果以职工卡形式,或计算机软盘形式记录存档,保存至被考核者退休后一年为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与废止,由主管人事的经理最终裁决。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制作提示
1.明确制度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以及考核的作用。如规定考核各级职员成绩之记录,作为升职、升级、调迁、退职、核薪及发放年终奖金之重要依据。参见上文第一、二、三条。
2.明确考核人员、依据等要求。如规定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职工。参见上文第四、五、六、七、八条。
3.明确考核计划与执行事项。如规定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订训练计划,予以实施。参见上文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4.明确考核的实施事项。如规定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参见上文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5.明确考核结果的处置。如规定对于考核结果,有必要把考核结果通过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通知直接被考核者本人,并作出说明。参见上文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
6.明确制度的施行时间等。参见上文第二十一、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