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书(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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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版编辑说明

《法律法规全书》自2002年8月初版以来, 历经十六次修订再版, 深受广大读者的好评, 是学习法律、行政法规的首选工具书。

改革开放40多年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 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2010年年底, 我国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2011年年初, 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告: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 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目前,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 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 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本书在第十六版的基础上, 根据此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情况,进行了相应的增删和修订, 增补了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间, 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截至2019年4月底,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共计269件, 行政法规618件。

本书在编纂体例上的特点如下:

一、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6月29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7月2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9月3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6年11月7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决定》 ( 2017年6月27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9月1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 (2017年11月4日)、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4月27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决定》(2018年12月28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8日) 、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19年4月23日) 中经过修改的法律, 本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 属于《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1月8日、 2013年7月18日、 2014年2月19日)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2年11月9日、 2017年3月1日、 2018年3月19日) 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2013年12月7日、 2014年7月29日、 2016年2月6日、 2017年10月7日、 2017年11月17日、 2018年9月18日、 2019年3月2日、 2019年3月24日、 2019年4月23日) 中经过修改的行政法规, 本版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标准文件予以修改。

二、为方便读者对本书收录的法律法规进行准确查阅, 目录中对于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以不同的字体标示: 宋体字表示法律, 楷体字表示行政法规, 仿宋体字表示部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

需要说明的是, 有些法律文件在名称上虽然称作“条例”, 实际上却属于法律而非行政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

三、由于部分文件在划分类别时可能存在交叉或重叠, 为避免重复收录, 便于读者查阅, 本版在目录中设有“存目”, 原处收录全文, 存目处仅标出参见处以及文件页码, 指引读者检索。例如,《婚姻登记条例》在“行政法——民政”类目下收录全文, 在“民法商法——婚姻家庭”类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设有存目, 注明: “婚姻登记条例 (存目, 参见三、行政法 (九) 民政2. 婚姻、收养登记) ”。

四、在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文件中, 对于具体事项的规定条文中注明由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的, 如果已经颁布了相关的规定, 本书中均在条文后以脚注形式标出文件的名称、颁布时间和文号。如《劳动法》第45条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此条文后即加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院令第514号) ” 。但对于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文件, 本书只注明名称, 不收录全文。

本次修订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大力协助与支持, 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者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