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力量:企业股权激励设计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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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 控制权还在吗

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围绕控制权的争夺是不可避免的。只要企业做得好,就会有人试图争夺控制权,如果企业做得不好,控制权也就没有价值了。所以说控制权的争夺实际上是对企业优质度的认可。

1. 控制权的把控要点

控制权的争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家不知道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控制权。

我们考察了企业家失去控制权的情形,做了一些梳理,也研究了一些案例。

首先看是谁跟企业家争夺控制权?无外乎有三种人:一种是外部的投资人;一种是企业家的创业伙伴;一种是企业家身边的其他人。

我们也考察了一些企业家失去控制权的原因:第一,股权架构不合理,别的股东乘机取而代之;第二,在多次融资过程中,股权过分稀释,或接受不合理的条件,使得企业家失去对企业的控制;第三,就是意外事件,有些不可控制或预料之外的事件,也可能导致企业家失去对企业的控制。

创业初期股权架构搭建要合理

创业初期搭建合理的股权架构,才能保证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搭建个性化的股权架构。

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阿里巴巴的高层合伙人制度,也就是公司章程中设置的提名董事人选的特殊条款:即由一批被称作“合伙人”的人,来提名董事会中的大多数董事人选,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权。通过合伙人制度,在阿里巴巴持股仅8.9%的马云控制了阿里巴巴董事会一半以上成员的提名,从而控制了整个阿里巴巴帝国。

图3-2 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

大家都知道阿里巴巴是2014年9月19日在美国纽交所上市的,融资金额创下世界第一。其实马云起初选择的不是纽交所,而是港交所。之所以选择港交所,是因为中国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比美国要宽松多了。如果阿里巴巴在港交所上市的话,估值肯定比在纽交所还要高。只可惜最后没有成功,转到纽交所上市。

那么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怎么设计的呢?马云在1999年3月创立阿里巴巴的时候,一起创业的加上马云自己,有18个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阿里巴巴创业“十八罗汉”。马云在家里开了“十八罗汉”的会议,他家的小区叫湖畔花园小区,马云为了纪念湖畔花园小区的会议,他的合伙人就都叫湖畔合伙人,目前阿里巴巴共有25个合伙人。

阿里巴巴的25个合伙人有一项重要的权力是,可以推选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而且是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如果董事会有9个人,我可以推选其中5个人来做公司的董事,如果公司设11个董事,我可以推荐6个人。合伙人负责推荐,由股东会表决。

即使股东会不认可,股东会也没有权力选别人。而是一定要从合伙人的推荐人中产生多数的董事。通过这种制度,合伙人实现了对公司董事会的控制。阿里巴巴这种企业的股东是很多的,马云才占了8%左右的股份。但其他股东实际上对公司形成不了控制力,这个时候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和命脉。马云通过控制董事会的形式,完成了对公司的实际控制。马云持股8%,合伙人加起来14%左右的股份,最后控制了市值几千亿元的一家企业,就是通过这种合伙人制度。

还有一种结构,就是京东的AB股模式。

AB股模式也称“双股权结构”,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分为两种,即A股和B股,A股是普通股,每股只有一份表决权,B股相比于A股有数倍的表决权。

应该说AB股模式是非常流行的,在海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绝大多数都采用了AB股模式。土豆网的王微持股比例是12.7%,人人网的陈一洲持股比例为22.80%,都没有超过50%。他们就是通过对AB股的设置,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京东也是在美国上市的,他们采取的也是AB股模式。刘强东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他的股份,每一股有20份表决权,也就是说我有1股的股票就相当于其他普通股20倍的表决权。刘强东实际持有京东18.8%的股份,通过“双股权结构”这种模式,他控制了京东81.2%的表决权。这样的话,他就能够实现对京东的控制。

为什么马云一定要用合伙人制度,刘强东却选用AB股模式?哪一种更好呢?

合伙人制度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即董事会人选更换的时候,还是由合伙人来推选,通过推选合伙人,公司的董事会永远是由合伙人来决定的。通过这种形式,公司就会按照原来选定的这些合伙人的理念发展下来,公司才能做得长远。

AB股有一个致命的弱点,特殊的股票B股是不能够转让的,一旦股份转让,特别投票权就失效了。如果说刘强东持有的18.8%的股份要卖,卖掉以后就是普通股,就没有20倍的表决权了。

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B股不能继承。无论是谁继承公司的B股,这些股份都会变成普通的股份,继承人是没有控制力的。

创业初期的股权架构搭建,主要要关注创业合伙人的股权分配。

我们把创业公司的合伙人归纳一下,有几种类型:

第一种:创业型。这种创始人属于核心创始人,对创业公司提供核心竞争力和主导能力。

第二种:优势互补型。一个人创业的时候总会有一些短板,比如说我懂运营但不懂技术,或者说懂管理但是不懂市场,这个时候他就会找有一定互补性的人来做。

第三种:资源提供型。创业公司必须要有某些资源,有些资源核心创始人无法打通,这个时候有人拥有这些资源,他就可能变成企业的合伙人。

第四种:资金提供型。项目启动需要钱,可能有人愿意投这笔钱,或者愿意出一部分钱,这个时候对方也会要求股份,加入到企业的团队中去。

这4种人的股权分配要把握一个原则,那就是创业型股东占大股,他必须要对公司有核心的控制、核心的把握,这样才能够在将来公司发展起来以后,或者公司规模做上去以后吸引投资机构的眼光,公司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

优势互补型的,可以考虑互补到什么程度。比如说创业电商有很好的渠道、很好的网络推广经验,但是就不会做网站,得找人做。全职网站制作方索要股权,可以少给他一部分。因为当公司赚钱以后,要找专人做网站,可能花点钱就能找到,甚至多花一点钱肯定能找到做得很好的。刚开始制作方愿意给公司制做网站,所以给他股份也应该,但是这个时候让他占股的比例可以适当小一点。

但有时公司要发展,必须要借助某个人的能力、经验或者是其他方面的技术时,就要给他适量的股份。太少了他会没兴趣,他会认为还不如去找别人跟他一块去创业,说不定别人给他的股份还多一点。因为这个时候企业得依靠他,所以可以考虑给他中等份额的股份,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决定。

对资源提供型和资金提供型合伙人,永远给他们小额股份。他们要是不同意怎么办?可以考虑股权与分红权相分离的方法。我让你优先分红,让你优先转让,甚至我规划好到一定时间以后,大股东怎么样补偿你。如果让资源提供型和资金提供型的合伙人占有公司太多股份的话:第一,对其他合伙人来说不合理;第二,公司越发展越会觉得当时的股权架构不合理,让创始合伙人觉得自己是在给资本提供方和资源提供方打工,这无论是对股东还是对企业,都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我们在搭建股权架构的时候,分配股权一定要慎重。上述的分配思路,只是一种原则和方法,合伙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的过程,但创业之初,一定要坚持这个原则,把握这个方向。

在企业创业过程中,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还没有进入市场,老板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

创业多不会是单打独斗,创始人在企业发展的初期会选择一些创业伙伴,比如说同学、兄弟、朋友一起来创业。但是在创业过程中,由于股权架构搭建不合理,很容易出现创业伙伴反目成仇的状况,老板会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或者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创始人之间平均分配股份、没有一个核心的大股东往往是造成这种结果的最主要原因。

引进资本时谨防对赌条款陷阱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需要引进投资人,引进一些所谓的风险投资或者是PE投资机构。在这个过程中,很多企业家由于不懂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失去了对企业的控制。

资本市场有名的对赌案例有很多。

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跟摩根士丹利对赌,失败了。他当时承诺的业绩指标没有达到,又不想失去企业,不想让企业以一个很低的价格被收走,就把永乐电器卖给了黄光裕,陈晓就在国美电器里面做一个小股东,持股4%左右。后来他联合其他投资方,争夺国美的控制权,最后的结果是黄光裕险胜。

俏江南的张兰因为对赌失败,最终被扫地出门,失去了自己辛苦创立的俏江南。

太子奶的李途纯对赌的代价,则是失去了全部的股权。

对于一家创业公司来说,对赌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引入资金的时候确实有很多的风险和陷阱。因此,千万要谨慎签署对赌协议。

防止意外事件导致控制权旁落

当然,还有很多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旁落。比如创始人离婚、入狱或者出现其他意外等。赶集网创始人的离婚财产纠纷、土豆网王微的离婚财产纠纷案,都最终导致公司上市发生困难,分别被58同城和优酷网并购。国美的黄光裕因为入狱,也曾面临控制权纠纷,好在黄氏家族还是有惊无险地保住了对国美的控制权。

2. 三类控制权

事实上,企业家主张企业控制权的工具有很多,只要掌握了这些工具,哪怕是掌握了其中一种,坚持这一种方法,就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企业家掌握控制权的方式可以简单分成三类:

第一是股大者为王。只要掌握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公司的控制权就永远在我这儿,这就是股大者为王。

第二是同股不同权的设定。

第三是借鉴国外一些上市公司掌握控制权的工具,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股大者为王

股大者为王,意味着企业家要控制公司绝大部分的股份,这样就能够实现对公司的基本控制。

关于对公司的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了3条控制线:67%、51%、34%。

67%叫完全控制线。只要拥有公司67%的股份,对公司的章程修改、增资、减资、合并、变更企业的形式等企业家都可以说了算。这就是完全控制。

51%叫相对控制线,控制方可以改组董事会、选举法人代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策略等,对公司能够基本控制。但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没有决定权,需要联合其他小股东进行控制。

还有一个最低控制线:34%。和67%是对应的。因为只要占34%的股权的股东不同意的话,公司就无法修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或是上市,因为得不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票通过,就无法实施股改。

在经营企业的时候,想掌握70%的股权是很难的,但是控制人一定要把握最低线,即34%。如果这个都掌握不了,控制权就真的危险了。

同股不同权

同股不同权的设置,在国内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设定特殊条款,保证控股份额未达到67%的股东也能对公司进行控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两种形式,一种叫有限责任公司,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主要针对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同股同权的。现在创业公司在准备上市之前,甚至挂牌之前往往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样做有很多有利的方面,如有利于就不同的股权结构和不同的控制权设定一些安排。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留下了设置同股不同权的空间。《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律有规定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做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是减少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投票通过。

通过以下形式,小股东或者是控股份额不足的股东,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一是小股东占有较大的表决权。保护小股东的利益有很多方法,比如说小股东稍微多占一点表决权,只要达到34%的最低的控制线,协商的余地就会大一点。

二是重大事项的一致同意权。在重大事项上,如增资、减资、对外担保,变更公司形式等,如果没有小股东的同意,大股东说了也不算。

三是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另外,掌握董事会多数成员的委派权,也是一个比较好的方法。董事会实际控制公司经营,只要握有向董事会委派多数董事的权力,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就能够实现控制。

其他控制权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要同股同权,这也并不是说股份有限公司就没有一个实现小股东控制权的工具。《公司法》涉及上市公司的一些章程中,含有两种方法:

一是一致行动人协议。几个股东内部先形成一个决议,然后统一按照这个决议进行提案或者表决,这些股东就叫一致行动人。

二是委托投票权。即某个股东把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或者表决权委托其他股东投票或表决。这完全可以让无法独自控制公司的一些股东最终共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