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文本
文本(text)的拉丁词源是texere,意为编织,例如纺织品textile;也可表示制造的东西,如建筑architect。[1]从词源看,文本是为某种目的和意图组织的符号系列。
“文本”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语言学意义上的文本是指由一系列语句串联而成的连贯序列。巴尔特认为:“文本就是文学作品所呈现的表面;就是构成这部作品的词语结构,这些词语的排列赋予它一种稳定的和尽可能独一无二的意义。”即文本是把语言的意义固定下来的结构,是意义痕迹的保证。巴尔特所说的文本主要指书写文本:“文本的概念意味着,书面信息就像符号一样被表达出来:一方面是能指,即实际的字母以及由它们所组成的词、句子和段落章节;另一方面是所指,一种既是固有的,又是单意的和确定的意思,它为表达它的符号的正确性所限定。”保尔·利科在《解释学和人文科学》中认为:“文本就是由书写固定下来的语言。”[2]
符号学意义上的文本指一切可以表意的符号组合。洛特曼认为文本就是整体符号,赵毅衡认为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是符号文本:
1.一些符号被组织进一个符号组合中。
2.这些符号可以被接收者理解为具有合一的时间和意义向度。[3]
这个定义涉及六个因素:一定数量的符号;组合;接收者;理解;时间向度;意义向度。只要接收者能够把一个符号组合理解为一个“合一”的时间和意义向度,那么这个符号组合就可以叫做一个文本。一个符号组合是不是一个文本,主要取决于接收者的解释。读者通过解释,使符号组合具有了文本性。所以,一个特定场合的眼神、一套时装、一首诗、一张邮票,都可以是一个文本。完全孤立的符号,不可能表达意义,要表达意义,符号必然形成组合。这个组合不仅指文本本身的组合,而且指读者对文本的再组合。语言学意义上的文本强调文本对意义的固定,符号学意义上的文本则强调读者对文本意义的理解。
洛特曼认为,任何文本必然具有如下三个特点:第一,它是外现的,它用一定的符号来表示;第二,它是有限的,即有头有尾;第三,它有结构,这是在横组合层面上内部组织的结果。[4]文本的这三个特点决定了文本解释的三个特点。第一,文本一定可感知和可解释,未形成可感形式的任何意图均不是文本,也不能成为文本分析的对象。例如,作家有某种意图,但是并未在文本中表达出来,我们就不能通过分析作家生平与思想的方式判断该文本具有某种意义。不可解释的符号组合不是文本。一个符号组合要成为文本,必须具备下述三个意义中的一个:意图意义,文本意义,解释意义。发送者有一个意图意义,文本自身有一个假定意义,二者最终都须以解释意义的方式被呈现。因此,文本之所以是文本,是因为解释者假定它有三个意义中的一个或多个。第二,文本必然以完整的形式呈现,以不完整的形式呈现的文本不可能拥有一个完整的意义。任何未完成的文本均须被假定为一个完整的文本才可被解释。例如茅盾的《霜叶红似二月花》,因为未完成,所以只能以茅盾的大纲作为假定依据,或者假定故事到此结束,才可以被解释。文本分析是从有限指向无限。文本是固定的,但是解释者却是变动的,因此,解释意义也是变动的。意图意义只存在于创作的瞬间,文本意义是一种假定,只有解释意义才是阅读的结果。解释意义表面上是对意图意义或文本意义的还原,实际上是所有意义的中心。因为解释者可以无限地对解释项进行再解释,所以解释意义没有完结的时候,文本意义因此也就趋向无限。第三,文本分析的基本思维方法是共时性分析。文本分析不考察版本变迁,一旦涉及版本冲突,文本分析便面临解释悖论,所以文本分析必须以某一个版本为依据。
在通常的理解中,文本被看做不可变的、最稳定的因素。文本一旦离开作者,它的解释意义便不再受作者控制,所以作者不是影响意义接收的重点,作者死了。一个文本创作完结之后,可能永远没有人会阅读,或者即使阅读了也不能理解,对这个文本而言,读者也死了。但是,只要这个文本的载体还在,它就还是一个文本,它仍然具有被解释的潜力。因此,文本最有理由成为文学解释的中心。常识赋予我们对文本的最重要理解:文本是一个静止的形态。
这个观念遭到洛特曼的彻底解构。洛特曼认为,文本有一个运动的过程。
文本尽力使读者与其自身一致,迫使读者使用它的符号系统;读者也以同样的方式回应。文本包含了它自身理想的读者形象,而读者也有自身理想的文本。文本选择了它自身的读者,创造了与自己形象一致或相似的读者。
第一,作者与读者互动创造文本。作者与读者之间的沟通依赖于他们所拥有的共同记忆。当一个文本不是发送给特定的私人对象时,它不具有任何个人化的东西。文学文本假设了说同一种语言、属于同一文化文本接收者中的任何人的记忆容量,它可以发送给所有不同的人。发送给所有人的文本和发送给某个人的文本,文本的建构是不同的。因为作者创作文本时设定了读者,按读者的需要进行创作,所以读者事实上参与了文本创造。
第二,文本塑造读者。我们可以通过重建文本和其读者共享的记忆类型,发现文本中隐藏的读者形象,正如我们可以从文本中推论出作者的立场一样,我们也能重建它的理想读者。理想读者的形象能积极地影响实际读者,使他们变得和自己相似。
第三,读者改变文本。文本理想读者形象并不能自动决定文本的类型,而是随着实际读者的变化而改变。例如把一首爱情诗发表。爱情诗本来是模拟发送给某一个人,但是发表后,它的读者变了,读者的变化使文本和接收者共有的记忆容量发生了变化,文本意义也就发生了变化。
第四,读者与文本是互动的关系。在文本阅读过程中,作者可以使读者达到他想要的那种亲密程度,同时,读者又继续存在于和文本的真实关系中,读者真正的语用和作者加诸文本的语用之间的互动构成了文学作品的特殊经历。一方面,作者可以随意改变读者的记忆维度,使他们记起他们并不知道的事情。另一方面,读者不可能忘记自身记忆的真实内容。因此,文本塑造着读者,读者也塑造着文本。[5]
由于读者与文本的互动关系,文本就不可能是一个静止的形态,而是一个运动的过程。读者与文本的关系是作者与文本关系的逆向运动。洛特曼从陀思妥耶夫斯基写作文本时的草稿研究和汉语的回文现象中得到启示,用一个很精妙的比喻来概括读者、作者与文本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把作者到读者的关系比作从两个不同的方向来阅读回文。首先,他们与文本的关系是不对称的。从作者的角度而言,文本永远不会完成,他深知文本的任何细节都只是可能实现的范式之一,因此他总倾向于重写和改变文本。任何要素都是可变的。对读者而言,文本是铸铁一样的结构,一切都在它只可能在的地方,一切都有意义,不能改动。作者将最后的文本视为最后的草稿,而读者把最后的草稿当作最终的文本。[6]
洛特曼的文本观告诉我们,文本意义并非一成不变。从作者的角度看,因为文本具有未完成性,所以意图意义可变。从读者的角度看,因为读者的现实经验不断提醒他与文本的真实关系,所以文本的解释意义在不同的读者那里是有巨大的差异的。从文本的角度看,因为它不断面临具有不同经验的读者,所以它与读者共享的经验与记忆永远都处于变动之中,文本意义也可变。对同一个读者而言,因为文本意义会改变他的经验,所以他对文本的理解也可变,读者经验的变化又会导致他与文本共享记忆的变化,所以对同一个读者而言,文本意义也永远无法固定。因此,文本永远无法获得一个固定的意义,这与语言学的文本观极为不同。
洛特曼把读者、文本、作者设定为三个不同的主体,却没有考虑读者、作者合一问题。
一个文学文本,必然有一个作者,一个读者。任何文学作品,它的第一个读者就是作者本人。任何读者,必然要把文本加工成一个可接收的文本,所以读者是文本的第二个作者。对作者而言,他必定会假定一个读者以进行创作,这个读者叫做隐含读者。隐含读者是文本的第一个读者,是一个人格,而这个人格是由作者赋予的。事实上,隐含读者与作者首先是合一的,但这一点至今没有得到充分论述。对读者而言,他必然会假定一个作者创作了这个文本,这个假定的作者叫做隐含作者。在对隐含作者进行推测的时候,读者本人正是这个隐含作者。对文本而言,情况又不一样。因为无穷的读者会推测出无穷的隐含作者,而文本也会面临被无穷读者解释的可能,所以文本的隐含读者与隐含作者数量是无穷多的。从文本的意义上说,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就只能是一种虚拟人格,这个人格包含了所有的隐含读者与隐含作者,包含了文本的一切解释可能。文本的意义不是由作者所决定的,而是由隐含作者所决定的,隐含作者由隐含读者所决定,隐含读者由现实中的读者所决定。因此,读者是文本意义的最终决定者。
读者虽然享有文本意义的解释权,但是却不享有文本的改编权,文本在读者面前永远保持不可被更改的特点。读者必然在一定的语境中按一种知识范型和解释方式对文本进行解释,文本成为现象,读者人格则成为意向,读者只能以一种意向性结构在一个知识结构中对文本进行解释,而解释反过来又改变读者的知识结构。在这种互动关系中,文本与其他文本发生关联,文本便得以在整个文化系统中延伸与生长。文本以不变的形态寄生于变的文化之树,反过来又成为文化的根本。
一个文本是如何被理解的呢?
首先,读者面对一个文本,假定该文本有一个意义,且假定作者有一个发送意义。解释就是还原这两个意义中的一个。要使该文本具有其中一个意义,必然要假定该文本是一个整体,属于该文本的一切元素均是为了表达这个意义,读者先对文本进行“文本化”处理,文本只是读者对其进行“文本化”处理的结果。文本化是对文本各单位之间的组合关系进行解释的过程,是对文本组成元素片面化解释的综合。综合必须避免“分散谬见”,整体不是部分的叠加,对整体的解释必须依赖读者的聚合能力。盲人摸象,不可能认识到一头完整的大象,对文本中某部分的解释,不能机械相加成为文本的意义。所以,通常的文本解释,都为避免分散谬见而倾向于从整体出发给文本一个合一的解释。
其次,无论读者给文本一个怎样的“合一”解释,这个解释都是读者的解释,而非作者的意图或文本的意义。因为解释与发送必然有一个时空的差距,所以解释永远无法还原作者的本意。即使作者本人面对自己创作的文本,也无法准确还原自己创作时的意图,甚至有的作家可能会被自己创作的文本左右而改变意图意义。所以对解释行为而言,决定意义的只能是读者,读者似乎成了中心。
最后,虽然读者是文本解释的中心,但是读者无权改变文本,他对文本的任何解释都必须在文本中找到印证。读者与文本的关系,就像函数中常量与变量的关系,文本是常量,读者是变量,意义是结果。意义不能确定,是因为不存在一个恒定的读者。任何文本解释都是假设将读者暂时变成一个常量,然后得出一个结果。洛特曼的文本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偏颇,因为在文本与读者的关系中,文本只能是一个常量,文本的意义和读者都是变量。读者变量决定了意义变量,意义变量改变读者,从而导致意义的再次改变。文本的运动是意义的运动,而非文本本身的运动。对读者而言,文本只能是一个不变的常量。只有这样考虑,对文本的解释行为才成为可能。在作者、文本、读者三者的关系中,起沟通作用的是文本,创作的中心是文本,解释的中心也是文本,离开文本,文学活动即无可能。没有读者的创作是可能的,没有作者的阅读也是可能的,因为这二者都可以只是对方想象中的存在,但是,没有文本的创作与阅读都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文本是一切文学活动的中心对象。一切文学研究、文学活动,都围绕文本展开。对文本的解释,都需读者依赖一定的知识结构和聚合能力,对文本的意义实现“合一”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