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逻辑与企业竞合
一 企业竞合中的主导制度逻辑
广义上来看,组织层面的制度逻辑是组织应对社会经济环境的一种行动认知模式,这种认知模式通过意义建构、行为图示、动员等方式来对组织的决策行动产生引导作用(Thornton et al.,2012)。在以往的研究中,Thornton和Ocasio(2008)总结了制度逻辑对于组织行为影响的五种机制,即多元制度体系、组织结构与能动双元、制度交互机制、物质与文化二重性以及历史情境等。后续的学者们针对这种影响机制展开了持续的讨论,形成了许多启发性的研究成果(Reay & Hinings,2009;Dunn & Jones,2010;Almandoz,2014;Battilana et al.,2015;杜运周、尤树洋,2013;李宏贵、蒋艳芬,2016)。从逻辑决策的动力系统来看,组织内部主导制度逻辑则预设了组织内部行动者之间的特定认知规则以及未来的活动范式,组织场域中特定的制度逻辑不仅能够诠释组织存在的意义:“……什么是组织规范行为……怎样才能达成组织目标……”(Thornton,2004),同时也为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资源配置方式、组织行为范式等确立了基本原则(Thornton & Ocasio,1999)。进一步地,外部环境中的制度多元化强化了这种主导制度逻辑对于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而制度逻辑的认知信号传递、解释机制设计又具备深层次的情境依赖特征,这进一步增加了主导制度逻辑在引导、塑造组织行动上的复杂性。
作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动主体,企业之间无论是竞争还是合作都必须建立在双方诉求能通过“博弈”这一机制来实现动态平衡的基础上。在稳定的组织场域内部,这种平衡机制始终被一种主导制度逻辑所影响,从而维持企业之间竞合关系的稳定性。然而,企业所处环境的复杂性,为企业在竞合过程中响应外部制度要求时提供了选择的空间,例如Durand和Szostak(2013)指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会增强其在组织中的逻辑话语权,从而促进组织内部新的逻辑聚焦出现。在此背景下,企业间平衡机制遭到破坏,组织场域内部制度逻辑冲突就不可避免,具体表现在宏观层面上的制度变迁行为(Thornton et al.,2012),而微观视角下就是场域中行动者的行动逻辑转变。
二 制度逻辑变革模式与行动者逻辑
从制度逻辑变革的微观机制来看,机会和限制是制度逻辑中解释制度如何在组织实践上实现复制或转变的两个基础性要素(Thornton et al.,2012)。机会即表现为组织场域内部制度冲突为个体或组织的能动性提供了空间,例如组织混合逻辑的出现、组织身份合法性获取等(Reay & Hinings,2009;杜运周和尤树洋,2013),而限制则体现在制度逻辑对于个体认知、组织利益以及行动方式的塑造上,例如制度依恋、行为默认和行动妥协等(Tilcsik,2010;Almandoz,2012;程聪等,2017)。当组织场域内部占据主导地位的制度逻辑足够强势时,将自动影响个体的制度聚焦模式,进而激发个体的行动目标、行为方式按照主导逻辑范式进行,以维持个体在场域内部的既有组织身份。这种制度逻辑对于行动者的影响体现为自上而下的影响机制(Goodrick & Reay,2011;Durand & Szostak,2013)。由于这种影响机制基本维持了原有的制度体系,并不会对场域内部既有的主导制度逻辑产生彻底的变革性影响,因此是一种发展型的制度逻辑变革模式。然而,当场域内部制度冲突激烈化,这种尖锐的矛盾会导致行动者选择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逻辑聚焦,进而影响行动者的制度聚焦模式,激发出行动者的另一种行动目标和方式。概而言之,组织场域中足够的制度变革空间提供了行动者选择制度聚焦的多种可能,从而通过改变自身行动目标、方式来推动对场域内部主导制度逻辑的改变,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逻辑变革模式(Battilana et al.,2015)。这种制度逻辑变革模式由于彻底改变了组织场域内部的主导制度逻辑,因此是一种变革型的制度逻辑变革模式。
虽然现有的研究对制度逻辑在组织或个体行动实践上的复制和转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总结出了组织内部主导制度逻辑如何影响组织实践范式的两种机制。但这种研究范式都首先预设了组织场域中制度逻辑会对行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与制度逻辑需要通过行动者的具体行为来反映有关。然而,对于具有强烈利益追逐诉求的企业来说,自身的能动性也将在企业主导制度逻辑变革中产生十分重要的作用,其行为范式并不仅仅是被动的接受制度逻辑塑造(Almandoz,2014;李宏贵和蒋艳芬,2016)。遗憾的是,现有的研究在探讨企业如何通过个体努力来改变组织内部主导逻辑变革的研究仍然十分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