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敬琏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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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所有权同经营权的分离,即通常所说的“两权分离”问题,是目前中国经济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然而,对“两权分离”的理解却是多种多样的。目前经常出现把不同含义的“两权分离”混在一起的情况,从而造成对经济体制改革中试行的承包制、租赁制和股份制等的经济关系实质的不同解释,并给讨论增加了困难。

公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是不少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改革过程中都提出过的命题。中国经济学界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期就讨论过这个问题。保加利亚共产党领导人日夫科夫在1981年首先提出了把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的意见。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的这项基本原则,国内经济学界几乎是一致同意的。不过在将原则付诸实施时,理解却因人而异。这不能不引起实际工作中很不相同的做法,甚至引起混乱。

细细想来,人们说的“两权分离”,其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含义,实在有加以辨析的必要。

对于“两权分离”的第一种理解,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的理解,即所有权同占有、使用、支配权的分离。

在中国,大概是1959年,就有几位同志专门写文章讨论社会主义条件下“两权分离”的问题,认为“两权分离”的实质,就是所有权和占有、支配、使用权属于不同的主体。后来,孙冶方同志根据苏联学者的研究,肯定了这种解释,并把这样理解的“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属于一个主体,占有、使用、支配权属于另一个主体”作为他所设计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2]

我国经济学家为论证这种理解,举出了两条主要的依据,一条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5篇讲生息资本(借贷资本)和产业资本之间的关系时作出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借贷资本家把他所拥有的货币借给产业资本家从事经营,于是,发生了“货币资本家”与“产业资本家”,或者是说“资本所有”与“资本职能”之间的分离。另一个根据,是列宁在20世纪初对土地国有条件下农业经营问题的论述。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和《十九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里都指出过,土地国有化并不排斥土地的私人经营,这里存在着土地所有者同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分离。这种分离在旧中国也是司空见惯的。例如,在封建时代的地主与佃农之间,所有权(“田底权”)的拥有者和占有、使用权(“田面权”)的拥有者之间,都存在这种分离。正是根据以上的经济事实和马克思主义古典作家的分析,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所谓“两权分离”,也就是所有权同占有、使用、支配权之间的分离。或如孙冶方同志所说:

“经营管理权问题,也就是法学者所说的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曾详细论述过借贷资本家和企业资本家,即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分离问题。在旧中国,在许多地方存在过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离,所谓田底权就是所有权,田面权或承佃权就是经营管理权。田底权和田面权曾经是可以独立买卖和转让的。”[3]

从以上的说明看得很清楚,这里所说的“两权分离”,是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发生的,也就是所有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割。例如,在生息资本的情况下,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所有权同资本职能分离的实质是:借贷资本家在一定期间内让渡自己的所有权,产业资本家则在一定期间内购买了这个所有权。这使产业资本家取得了在借入期内对借入资本的完全的支配权。他可以用这笔钱来经营自己的企业,将本求利,负盈负亏。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把这种“两权分离”既叫作“资本所有权同它的职能之间的分离”,又把它叫作“资本的法律上的所有权同它的经济上的所有权分离”。至于“田底权”与“田面权”分属于两个独立的所有者,更是不言自明的事情。

问题在于,我们过去对于这种“两权分离”实际上是所有权分割这一点没有给予充分的注意。可以说,过去我国绝大多数经济学家都对“两权分离”的实质作出这种解释。拿我自己来说,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写的文章[4]里仍是这样说的。据我最近的接触,苏联和东欧的一些著名学者似乎也都用这种解释来说明他们改革中的“两权分离”做法。但是近来我越来越觉得,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

问题的症结是,我们在改革中之所以要提出“两权分离”问题,是为了使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而上述传统意义上的“两权分离”,同现代大经济中普遍实行的“两权分离”却并不是一回事。

在大工业发展时期的所谓“企业主企业”(the entrepreneurial enterprise)[5]中,所有者和最高层次的经营者是合为一体的。但是,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有者往往难以执行最高经营者的职能,特别在股份分散的股份公司中,所有者(股东)越来越与实际经营相脱离,而实际控制权(包括短期决策权和长期决策权)则被交给在董事会监督下的领薪金的经理,由他们负责经营。这样,就发生了第二种意义,即现代意义上的“两权分离”,或者叫作“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马克思早就观察到了近代大企业中指挥、监督职能脱离所有权独立化的现象,而把这种现象看作第一种意义的“两权分离”(资本所有权与它的职能的分离)的进一步深化。他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担任了。”特别是“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而“资本所有权这样一来现在就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正象这种职能在经理身上同资本所有权完全分离一样”[6]

西方经济学对这种现象的考察相对地晚一些,然而随着股份企业的发展,他们的考察也更具体一些。美国经济学家A.贝利和G.米恩斯在20世纪30年代初首先指出了资本主义大企业中“所有与控制的分离”(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from control)[7]。在这类“两权分离”的股份公司里,股东雇用经理来经营企业,并雇用董事来监督经理。董事和经理都是具有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经理人员,企业的实际决策权是在这些经理人员手中。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从来是把第二种“两权分离”同第一种“两权分离”严格区分开来的。和前一种分离(所有权在独立的主体之间分割)不同,后一种分离并不发生在两个独立的所有者之间。马克思把后一种分离的实质确定为“管理劳动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在这种场合,经营者并不是第一种“两权分离”情况下用“借入资本”经营的产业资本家,而只是别人的资本(不论是“自有资本”还是“借入资本”)的管理人;他所取得的收入,既不是“利息”,也不是“利润”,而是“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的“工资”。总之,经理不是资本的拥有者,而是被所有者用薪金和奖金(bonus,有时也译为红利)雇用来管理企业,并随时可以解雇的工薪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