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
一 财产保险的形成
(一)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财产保险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的,因而,研究海上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对了解财产保险的发展必不可少。
1.海上保险的产生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公元前2000年左右,古希腊南端爱琴海诸岛,商船往返频繁。最初船、货为一人所有,后来逐渐产生了承运业务。由于船舶比较简陋,随着承运业务的发展,逐渐形成一种习惯:当发生航行危险时,抛弃一部分承运货物,以减轻船载,避免船货全部倾覆,而后共同承担海损损失。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商法》明文规定:“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这就是著名的“共同海损”原则。这一分摊原则至今仍被各国海商法所采用。
一般认为,船舶抵押贷款是海上保险的前身。随着海上贸易地区扩大到非洲西岸,商人赚取的贸易利润更为丰厚,但与此同时,所承担的风险也相应增加。公元前800—前700年,一些商人面临资金不足的难题,使海上贸易借贷逐渐兴起并在地中海的一些城市广泛流行。船舶航行在外急需用款时,船长以船舶和船上的货物向当地商人抵押借款。若船舶和货物在航海中遭遇海难,则视其损失程度,可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责任;如果船货安全抵达目的地,则偿还本金和利息。当时海上航行的风险很大,并且债主承担了船舶航行安全的风险,因而这种借款的利率特别高,当时一般借款利率为6%,而这种海上借款的利率高达12%,高出的6%相当于支付的保险费。这种抵押贷款形式与现代保险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被公认为是海上保险的雏形:借款人、贷款人以及用作抵押的船舶,相当于海上保险中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及保险标的物。
2.海上保险的发展
意大利是海上保险的发源地。早在11世纪末,十字军东征以后,意大利商人就控制了东方和西欧的中介贸易。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由于其海上交通要塞的地理位置,这些地方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那里的商人和高利贷者将他们的贸易、汇兑票据与保险的习惯做法带到他们所到之处,足迹遍及欧洲。许多意大利伦巴第商人在英国伦敦同犹太人一样从事海上贸易、金融和保险业务,并且按照商业惯例仲裁保险纠纷,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的海商法条文,后来成为西方海商法的基础。1290年犹太人被驱赶出英国后,伦敦的金融保险事业就操纵在伦巴第人手中,在伦敦至今仍是英国保险中心的伦巴街由此得名。英文中的“保险单”(Policy)一词也源于意大利语“Polizza”。大约在14世纪,海上保险开始在西欧各地的商人中间流行,并逐步商业化和专业化。1310年,保险商会在荷兰的布鲁日成立,负责协调海上保险的承保条件和费率。1347年10月23日,热那亚商人乔治·勒克维伦开出了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最早的保险单,它承保“圣·克勒拉”号船舶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1397年,在佛罗伦萨出现了具有现代特征的保险单形式。
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海上保险的有关制度也随之由意大利经葡萄牙、西班牙于16世纪传入荷兰、英国和德国。美洲新大陆发现之后,英国的对外贸易获得迅速发展,海上保险的中心随之转移到英国。1568年12月22日,伦敦市市长批准开设了第一家皇家交易所,为海上保险提供了交易场所。促进英国海上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1574年伊丽莎白女王批准设立保险工会和经营海上保险的法案。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的保险商会,负责办理所有保单的登记,并参照安特卫普法令和交易所的习惯制定标准保险单。进入18世纪,伦敦已成为世界上最具实力的海上保险市场。1720年英国政府为整顿当时的伦敦保险市场,颁布法令规定除个人经营者外,禁止任何其他公司和商业团体从事海上保险业,特许英国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经营海上保险业务。18世纪的伦敦海上保险市场基本上为这两家特许公司和市场的另一个主角——专营海上保险的保险人组织劳合社所控制。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年)的爆发以及1793—1815年的法国战争为伦敦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因为海上保险的费率随着战争所带来的海上贸易风险逐渐提高,并且吸引了欧洲保险业务以及越来越多的保险商,将伦敦海上保险业务推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阶段。1824年英国政府撤销了1720年颁布的有关限制团体性保险公司的法令,大量资金开始涌入海上保险市场,英国海上保险业已不再局限于伦敦一地,而是全面向英伦三岛扩展。1884年英国伦敦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承保人成立了“伦敦保险人协会”,在水险条款的标准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制定的保险条款——协会条款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颁布施行不但对保障和促进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对很多国家的海上保险立法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被世界各国视为海上保险法的范本。这部法律是英国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利用20余年的时间在收集了上千个海上保险判例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起草而成的。它对海上保险的定义、基本原则和赔偿标准等做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还将劳合社制定的S.G.保险单即船舶货物保险单列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劳合社保险单也就自此开始被世界各国视为海上保险单的范本,直至今日仍被美国、日本等国援用。目前,世界上有船舶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的国家中几乎有2/3的保单内容采用英国保险条款,或者是既采用英国保险法的规定,又采用保险单条款。还有一些过去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把《1906年海上保险法》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法规,甚至把该立法不加以任何改变地或以类似方式列入本国法规中,如印度、澳大利亚、肯尼亚等国。有的国家虽然没有正式把英国立法列入本国立法中,但是其地方的司法惯例也是以英国立法为依据。例如,美国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常以《1906年海上保险法》作为美国海商法的依据。有的国家如泰国、匈牙利、挪威和瑞典的出口货物保险单上常有适用英国立法的规定。
此外,谈及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史,还必须要提到劳合社(Lloyd's)。1688年,爱德华·劳埃德(Edward Lloyd,约1648—1713年)在英国伦敦的塔街开设了一家咖啡馆,叫劳埃德咖啡馆。咖啡馆附近是海关总署、港务局等一些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单位,因此,很快成为船主、船员、商人、经纪人、保险商人等聚集的场所。他们一边喝咖啡,一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保险商也常在此与投保人接洽业务。劳埃德为招徕客人,给洽谈业务提供各种便利,并鼓励保险人在其咖啡馆开办保险业务,因此咖啡馆逐步发展成为伦敦海上保险的总会。当时通信十分落后,准确可靠的消息对于商人来说是无价之宝。为了吸引更多的客人,劳埃德于1696年出版了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每周出版三次。约在1734年,劳埃德的女婿出版了《劳合社动态》,后易名为《劳合社日报》,至今该报仍在伦敦出版。1774年,在劳埃德咖啡馆业务的基础上,咖啡馆的79名商人在伦敦皇家交易所成立了劳合社。英国议会于1871年专门通过了一个法案,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劳合社据此通过向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劳合社的成员只能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直至1911年,英国议会取消了这个限制,批准劳合社成员可以经营包括水险在内的一切保险业务。在1994年以前,劳合社的承保人都是自然人,或称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1994年以后,劳合社允许公司资本进入该市场,出现了公司会员(corporate member)。自此以后,个人会员的数量连年递减,而公司会员的数量逐年递增。从劳合社的组织形式看,它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本身不经营保险业务,而是由许多保险人组成的保险社团,向会员提供交易场所,并进行管理。现在,劳合社共有500多家代理机构,分布在世界100多个国家中。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保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有广泛的影响,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做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二)火灾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火灾保险起源于德国。中世纪,欧洲很多国家流行对火灾、盗窃等进行救济的行会,但救济对象仅限于社员,且更多是道义上的救助。1591年,汉堡酿酒业者组成了火灾救助协会,加入者遭遇火灾时可以获得建筑物重建的资金,也能以建筑物担保融通资金。由于火灾的频繁发生,此类协会的数量越来越多。1676年,46个协会联合在汉堡市组成了火灾保险局,成为公营火灾保险事业的先驱。其后,在柏林、科隆等市也先后有类似的组织成立。1718年,柏林公营火灾保险所的成立带动了全国各地此项事业的发展。但这些在政府财政和行政需要基础上设立的公营保险组织经营的都是原始的火灾保险,现代火灾保险制度则是起源于英国。
1666年的伦敦大火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1666年9月2日,伦敦市一家面包店因烘炉过热而起火,火势失去控制,燃烧了5天。这场大火使伦敦城大约80%的房屋被焚毁,受灾面积达400多英亩,20多万人无家可归,估计损失达1000万英镑以上。正是这场大火,让人们深刻认识到火灾保险的重要性。1667年,牙科医生尼古拉斯·巴蓬(Nicholas Barbon)按海上保险的承保办法,创办了专门为建筑物提供火灾保险的营业所——火灾保险社,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1680年,巴蓬与其他三人合股设立火灾保险公司,根据租金和房屋的结构计算保险费,规定木制结构的房屋费率为5%,较砖瓦结构的房屋(2.5%)要增加1倍。这种按照房屋风险程度分类收取保险费的方法,便是现代火灾保险差别费率的起源,因而,巴蓬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1710年,英国查尔斯·波文创办的太阳火灾保险公司,开始承保不动产以外的动产险。1752年,美国科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建立了费城房产火灾保险社,开始强调风险分摊的意义。
工业革命之后,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和集中,促使火灾保险的内容也较最初的形态丰富了很多。一方面,火灾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经从最初的房屋扩展为各种动产及相关的利益损失(如利润、费用损失等);另一方面,承保的风险也由最初的火灾扩展到以火灾、爆炸、雷击为基本风险,可承保一系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三)其他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
19世纪后叶以后,各种财产保险新险种陆续出现,如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盗窃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进入20世纪后,随着现代工业和科技的迅速发展,石油综合保险、卫星保险、核电站保险、金融保险等新型险种也得到了广泛应用。至此,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财产保险的三大部类全部形成。而与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再保险业务也随之迅速发展。1846年设立的德国科仑再保险公司是首家独立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由于风险的特殊性,再保险已成为财产保险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财产保险业务在国际上各个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保使风险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分散,促进了财产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二 中国财产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一)中国财产保险的萌芽
中国的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发源较早,根据《周礼·大司徒》的记载,建立后备仓储的制度自公元前11世纪的周朝开始就存在了——人们认为存储物质以备将来不时之用,是立国安邦之本。据《礼记·王制》所述:“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范蠡认为:“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掌握了这两点,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矣”(《史记·货殖列传》)。西汉宣帝时创建的“常平仓”、隋文帝五年(公元585年)所推行的“义仓”、宋朝和明朝时民间的“社仓”制度,均属于社会保险形式。
中国的保险思想在《礼记·礼运》中得到完整的反映:“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但是,由于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制约,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盛行,商品经济的发展缓慢,尽管有保险思想的指引,却没有产生商业财产保险。
(二)中国近代财产保险事业的形成
1949年以前的财产保险业大致可以分为这样几个阶段:
1.外商保险公司垄断时期
19世纪初,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对东方的经济侵略,保险业作为保障资本输出和经济侵略的工具进入中国。1840年之前,中国仅广州开展对外贸易。为了保障运输货物和船舶的安全,英国商人达卫森(W.S.Davidson)于1805年在广州开设了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广州保险公司(Canton Insurance Society),也曾译为广州保险社,主要经营海上保险业务。此后,怡和洋行收买了该会社,并且更名为“谏当保险公司” (Canton Insurance Company Ltd.)。它使中国民众第一次接触到了现代商业保险业务。1835年,英商广州宝顺洋行设立了专门经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的“于仁洋面保安行”(Union Insurance of Canton)。随后,英国的“太阳保险公司”和“巴勒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瑞士、德国、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并完全垄断了中国的财产保险市场。这些为外国资本经济侵略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使中国的封建经济体制受到了严重冲击。
2.民族财产保险业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受到重创的封建经济体制促使中国的有识之士开始从西方发达国家寻找改革和富国强兵之策,西方的保险思想开始传播开来并逐渐被国人接受。1842年,思想家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第一次介绍了西方的火险、水险和寿险。1859年,被晋封为太平天国“开朝精忠军师顶天扶朝纲干王”的洪仁玕在《资政新篇》中阐述了兴办保险的思想。之后,郑观应的《盛世危言》 (1861年)、钟天伟的《扩充实务十条》(1888年)、陈织的《保险集资说》(1896年)等著作中,都用一定篇幅阐述了保险的原理和保险对于促进中国发展与抵御西方经济的作用,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起步奠定了理论和思想准备。
1865年5月25日,中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打破了财产保险市场被外商保险公司完全垄断的局面。1873年1月17日,由清政府支持洋务派建立的官督商办的中国近代第一家大型航运企业——上海轮船招商局开始营业。1875年招商局开始策划成立保险招商局自理保险业务。1875年12月28日,唐廷枢和徐润发起创办了当时颇具规模的民族保险企业——保险招商局。1876年7月,在保险招商局开办一年业务的基础上,创建者又集资25万两白银,开设仁和水险公司。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大,招商局于1885年将保险招商局改组为业务独立的“仁和”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主要承办招商局所有的轮船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1887年,这两家公司又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拥有股本100万两白银,承办水险及火灾保险业务,业务范围也开始从海上转向内地。
自此到20世纪初,我国的民族财产保险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有了很大的增加,上海成为全国的保险业中心。从1865年到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保险公司约有35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7家;1912年到1925年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0家。1933年6月,“华商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这是唯一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随后,先后成立了久联、太平、大上海、中保、华商联合等分保集团,但总的来说,再保险业务基本上是被外商垄断的,大量保费外流。1935年10月至1943年,国民党政府相继成立了“中央信托局保险部”“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资源委员会保险事务所”。为了瓜分业务、调和利益冲突,前三家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公司”四家联合组成“四联盐运保险管理委员会”,办理盐运保险。抗日战争胜利后,民营保险公司和官僚资本纷纷将总公司从重庆迁回上海,仅上海一地的保险公司就有232家,其中,华资168家,其余64家为外资公司。据统计,到1949年5月,上海约有保险公司400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只有126家。其中一部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同时,保险法律、行业自律组织、科学研究等在这一阶段都有了一定的发展。1906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国家名义制定的《火险章程》,其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房屋、船舶、货物保险的标准保险单,表明统一财产保险单证格式已经列入国家对于保险业监管的范畴。1910年,清政府法律馆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保险法规——《保险业章程草案》,并且在1911年颁布的大清商律草案中,第一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在“损害保险营业”章节规定了财产保险业务运作的基本规则。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保险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施行。1937年1月11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保险业法施行法》,但是均未得到实施。
1907年,为与外商的“上海火险公会”抗衡,9家华商保险公司在上海联合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华商火险公会”。
有关保险科学的研究也于20世纪20年代开始展开。西方保险理论开始成为中国财经学科教学的一项内容,当时著名的《东方杂志》发表了革命家恽代英的《人寿保险事业之新发展与长生会》和君实的《劳动者失业保险制度》等重要的有关保险的文章。192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王效文撰写的《保险学》一书,经济学家马寅初在序中指出:“吾国向无所谓保险学;有之,自本书始。”1935年,第一家保险学术机构——中国保险学会成立,旨在“研究保险学理,促进保险事业”,倡议政府支持开办保险教育课程,倡导从事保险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民族保险业者积极传播保险思想和开展保险教育,提高全民族的保险意识,以期摆脱外商保险业的强权控制。
然而,尽管民族财产保险业有了起步,但1949年之前的市场基本被外商保险公司垄断,华资保险公司力量弱小,只能处于被支配地位,对于保险规章、条款以及费率的制定等都没有话语权。
(三)1949年以后财产保险事业的发展
1949年9月,第一次全国保险会议召开,确定国家保险的方针是“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提高人民福利”,并开始对原有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进行整顿和改造。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的第一家全国性国有保险公司,经营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业务。随后,外商保险公司纷纷撤离中国,原有的一些华商保险公司在整顿和改造中逐渐消退,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将总部迁移到中国香港等地。至此,国内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其中,财产保险业务主要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主,后来逐步扩展到汽车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业保险。同时,通过颁布法规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船舶和铁路车辆的强制财产保险。当时的业务主要围绕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展开。
1958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务院财贸会议认为“人民公社化”以后,人们的生老病残和灾害事故都由国家和集体承担,保险的作用已经消失,决定除了保留部分国外业务,所有的国内业务在保险责任期满后不得续保,长期性业务开始办理退保手续。中国保险市场开始进入停滞阶段。
在国内业务停办了20年之后,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专门部门开始实施管理和监督保险行业的职能。1980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财产保险业务,开始在全国设置分支机构,宣告中断了20余年的中国商业保险业务开始恢复运营。自此,原有的垄断局面被打破,新的经营主体开始出现,中国的保险业进入持续高速发展阶段: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建的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后于2002年更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成立,1988年3月深圳平安保险公司成立(1992年改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1年交通银行投资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始营业,1992年区域性的天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大众财产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多元化的保险市场格局开始形成。1993年美国国际集团(AIG)属下的美亚保险公司(AIU)获准在上海浦东设立营业机构,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在封闭40年后又重新向世界开放。
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是1949年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标志着中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步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也自此开始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新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96年5月通过集团化对旧的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改组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分设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于1998年宣布解体,进一步改组为专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专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和专营海外业务的香港中国保险集团。1996年8月,专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分别在北京、深圳和西安成立。
此外,一批专业性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多种组织形式相继成立,财产保险业进入了产业化、专业化发展的新阶段。2001年中国第一家专营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2004年9月,第一家农业保险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公司在上海成立。2004年11月,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在黑龙江成立。2004年12月,第一家专业汽车保险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2005年12月,第一家专业责任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成立。2017年2月,第一家全国性相互保险组织——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在深圳成立,同年6月,第一家专业服务于住建及工程领域的相互保险企业——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在北京成立。
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对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的全部职能,开启了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监管时代。2018年4月,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的承诺,中国保险市场于2004年开始全面开放,多家外资保险公司获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分公司和合资公司。2001年的19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外资为10家,2010年的55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外资为20家,2017年,85家财产保险公司中外资为22家。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财产保险的概念?
2.简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和政府救灾的区别。
3.财产保险有哪些主要险种?
4.财产保险对宏微观经济的作用是什么?
5.简述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
[1]百度百科:《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 http://baike.baidu.com/item/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
[2]百度百科:《11·13浙江丽水山体滑坡事故》, http://baike.baidu.com/item/11·13浙江丽水山体滑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