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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开篇案例】[1]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一艘装有6500包咖啡的船舶自里约热内卢驶往纽约,该船投保过一般船舶险,货物投保过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保单上均注明所有敌对行为后果除外,不负责任。在航行中由于一灯塔遭联邦军事行为破坏,致使该船触礁后解体沉没。其中120包咖啡被救下船,但被联邦军事征用,1000包咖啡本可救下船,但被联邦军事方阻止,连同其余5380包咖啡一起随船沉没。问: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
案例评析:这起保险事故中,有两个原因引起船舶和货物遭受损失——灯塔被毁坏以及触礁沉没。在保险理赔实务中,只有近因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近因不是时间上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标的物损失最直接、因果关系保持连续不间断的原因,是致损效果最关键的因素。如果认定灯塔被毁是近因,因为属于军事行为的后果,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若触礁是近因,作为普通的海上事故,则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美国海上保险史上用来判断近因归属的一个典型案例,在以判例作为断案依据的英美法系国家里,此案例被多次引用。最终法官认定,触礁是造成船货损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应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船舶保险公司赔偿船只沉没损失,货物保险公司承担5380包咖啡的损失,1120包咖啡的损失是由于军事行为和军事干预引起,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内容提要】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一方面,要遵循合同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一般原则;另一方面,又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还需遵循一些特殊原则。本章阐述了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以及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