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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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争议

一 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的意思产生歧义时,合同当事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确定性的判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形式,遵循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是按保险合同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来解释财产保险合同,即根据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用词进行解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例如保险责任中的“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不应当包括楼板塌落所造成的损失;“火灾”不应当包括被保险人使用熨斗时失误造成的衣物焦煳变质损失。对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解释,同一合同中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例如“暴雨”在我国气象上指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水;“爆炸”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指以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当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一般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混不清的情况下。意图解释原则不能滥用,以避免出现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性和片面性。如果文字准确、表达清晰,就应当按照字面意思解释。

(三)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

大多数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接受保险条款,而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因而在应用前两种解释原则不能获得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正确解释时,可以使用“有利于非起草人”原则,即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以示公平。《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说明使用“有利于非起草人”的两个基本条件是,保险人出立了格式条款,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

二 财产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就责任认定、缴费、理赔以及追偿等问题容易发生争议。当发生争议时,应当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处理,以维护公平,确保双方的权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可见,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争议。

(一)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进行沟通和友好磋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和解不仅可以节约仲裁或者诉讼的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磋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的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履行合同。这是解决争议最基本的一种方法。

(二)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和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方法。

(三)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必须以双方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为前提,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结案效率高。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制作仲裁决定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除非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在合法性上有瑕疵。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仲裁过程中,依据知无不尽的方式在平和的氛围中讨论案情及解决办法,处于平等地位,最后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作出调解或裁决,有利于当事人在平和的氛围中解决争端。

(四)诉讼

诉讼指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诉至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复习思考题】

1.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2.财产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什么?

3.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险合同?

4.财产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内容包括哪些?

5.财产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


[1]《财产保险合同案例》,慧择网,http://xuexi.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2240.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