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与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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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 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的保险。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财产是金钱、财物及民事权利、义务的总和。[3]按照不同的分类方式,可将财产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财产的形式,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生产性财产和消费性财产;根据经济运动方式,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所有权,可分为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

财产保险的概念可以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类,这是基于财产保险经营业务的范围来区分的。狭义的财产保险仅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即以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为标的的险种,如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而广义的财产保险不仅包括狭义的财产保险,还包括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在内,涵盖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即:

广义的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狭义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一般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所指的均为广义的财产保险,这也是本书的研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将保险业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这与国际通行的划分标准不同。根据各种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国际惯例中将保险业分为寿险与非寿险,非寿险包括除寿险之外的财产保险和各种短期性的人身保险业务。虽然划分标准不同,但对认识财产保险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并无影响。

二 财产保险的特征

财产保险的特征包括基本特征和比较特征。基本特征指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而比较特征指与某特定行为(如人身保险)比较来阐述其特征,进一步认识财产保险的本质。

(一)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1.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

客户投保各种类别的财产保险,旨在转嫁自己在有关财产物资和利益上的风险,当风险发生并导致保险利益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补偿。而保险人经营各种财产保险业务,也意味着承担起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客户保险利益受损的补偿责任。

2.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无论是从财产保险经营内容的整体出发,还是从某一具体的财产保险业务经营内容出发,财产保险复杂性的特征都非常明显。

(1)投保对象复杂。既可以由法人团体投保,也可以由居民家庭和个人投保。保单既可能涉及单个保险客户,也可能涉及多个保险客户和其他第三者。

(2)投保标的复杂。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决定了标的物十分复杂,从普通的财产物资到大型的建筑、安装工程甚至各种高科技产品,从实体的各种物资到无形的法律、信用责任等,都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3)承保过程复杂。财产保险业务的经营既要强调承保前的风险检查、承保时的严格核保,又要重视保险期间的防灾防损和事故发生之后的查勘等,承保过程程序多、环节多。

(4)风险管理复杂。对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人都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选择或风险限制,并且运用再保险方式来分散风险。

(5)经营技术复杂。财产保险的经营不仅要求保险人具备保险知识,还要求保险人熟悉各种保险标的相关的技术知识。例如,经营农业保险时,要求保险人熟悉种植业和养殖业中涉及的各种动植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及周期性、季节性的特征,掌握农业风险管理的技术等。

3.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在单个保险关系中,财产保险的交易双方在实际支付的经济价值上呈现明显的不平等现象。一方面,保险人按照确定费率计算并收取每一笔业务的保险费,但保险费通常仅是保险标的价值的千分之几或百分之几,而一旦被保险人发生保险损失,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通常是保险费的数倍。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付出的代价巨大,而被保险人往往收益巨大而付出较少。另一方面,在所有的承保业务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毕竟只是其中的很少数,大多数的被保险人交纳了保险费但没有发生保险损失因而不会有保险赔偿款的收益,而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费,因而交易双方同样是不平等的。

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人运用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保证了从所有保险客户那里筹集的保险基金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相适应的,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是完全对等的。

正是这种单个保险关系在经济价值支付上的不对等性,构成了财产保险总量关系等价性的现实基础和前提条件。这也促使保险客户投保时对投保标的及投保风险进行选择,将难以避免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做好风险选择和限制工作,防止客户逆选择的发生,保证自己的经济利益。保险人和客户经过相互协商和选择,认同单个和总体的保险关系后,确认财产保险关系的建立。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是构成我国保险业的两个独立的部类,它们在经营和运作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

1.保险标的的区别

以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的各种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体现了被保险人对这些物质的利益。这些标的无论归法人所有还是归自然人所有,均有客观而具体的价值标准,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被保险人通过财产保险获得不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

而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却是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是无法用货币来计价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2.风险管理的区别

财产保险主要强调对物质及有关利益的管理,保险对象的风险较为集中,保险人通常需要采用共同保险或再保险的方式来进一步分散风险,以维护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例如,卫星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等,保险金额往往数额巨大,保险人若独立承保此类业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势必会遭受重大的打击。此外,财产保险风险种类繁多,受统计资料不健全、认知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人很难精确掌握财产风险的规律性,制定的保险费率与财产发生的实际损失之间往往会有偏差。

而人身保险一般只强调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每个自然人的投保金额均可以控制且相对来说要小得多。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法律或合同还会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因而人身保险的风险较为分散,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及财务稳定构不成威胁,一般无须以再保险为接受业务的条件。在风险规律统计方面,通过国家人口普查编制的国民生命表及保险人自己研究和统计而得的经验生命表,可以比较准确地厘定保险费率,且风险发生的概率偏差小。

3.被保险方获偿权益的区别

当保险事故发生以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强调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同时也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益,从而不仅适用权益转让原则,还要遵循重复保险损失分摊和损余折抵赔款等原则。

而在人身保险中,则只讲被保险人依法受益,除医药费重复给付或赔偿不被允许外,并不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多份合法的赔偿金,既不存在投保多家保险情况下分摊给付保险金的问题,也不存在由于第三者致被保险人伤残、死亡而向第三者代位追偿的问题。

4.保险期限的区别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因而保险人一般要求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不计利息,保单不具有储蓄性、没有现金价值、只有保障性,保险费形成的保险基金不能作为保险人长期投资的资金来源。

而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由于期限长,保费可采取均衡保费制——按年度分期交纳、复利计息,保单既有保障性也有储蓄性,形成的保险基金可供保险人进行中长期的投资。

此外,还需指出的是,尽管短期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对象——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与寿险业务具有一致性,但在保险经营实践中,其业务性质和经营规则却与一般财产保险相一致。这种一致性包括:一是在业务性质上均具有赔偿性,即保险人在短期性人身意外保险业务或短期健康险业务中承担的是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一样的赔偿责任,而非与人寿保险业务一样的受益责任;二是在经营规则上,短期性人身保险业务的财务核算、准备金提存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具有一致性,而与人寿保险业务相异;三是在保险费交纳方面,短期性人身保险业务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均强调一次性交清,而人寿保险却要求投保人按规定的标准分期交费;四是在保险责任期限方面,短期性人身保险业务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一样,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有的业务甚至是一次性保险单(如旅行意外保险),而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期均是长期性的;五是在业务的功能上,短期性人身保险只具有保障功能,而人寿保险却兼具保险、储蓄与投资功能。可见,短期性人身保险业务既与人寿保险业务有相似的一面,更与一般财产保险业务具有相通性。在区别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业务时,应当充分注意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