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整体性与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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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马克思论分配正义

在马克思看来,分配原则乃至分配正义的实现,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是一个历史的过程,而非一成不变的永恒原则或永恒正义;在阶级社会中,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不曾实现过,平等权利只能实现于对不平等的扬弃之中。只有在公有制社会,平等、公平、正义才能够真正实现,并且是作为一种维持正义的社会关系不断地被生产出来。与此相反,之前一切社会的发展演绎,是支配性的不平等不仅作为一种现存产品普遍存在,还作为再生产这一产品的生产关系而存在。因此,在以往的社会中,私有制是不平等自身的生成逻辑。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剩余价值的再生产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不平等的起源;剩余价值的统治阶级无偿占有,造成了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从而是阶级对抗的普遍化。在这样的社会关系中,不仅工人而且资本家都是被异化和奴役的。因此,无论是基于资产阶级立场,还是基于无产阶级立场,将资本主义社会断定为正义的或者断定为非正义的,都是片面的。因为从整个人类的立场来看,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性在于它虽然释放了和发展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但是它也使得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成了不是实现自身本质的而是实现外在物的手段,即资本家成为为了资本增值而增值的手段,工人成为为了劳动力存在(增值)而存在(增值)的手段。此外,在社会历史还没有迈过私有制阶段或阶级社会阶段时,说某一个社会结构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除了容易陷入相对主义泥潭以外,对现实困境的改变并无多大益处。重点在于探索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从而缩短和减轻它“分娩”的痛苦。

在私有制社会中,任何企图从无关于生产关系的方面来实现分配正义的努力都会归于徒劳。对这些努力,早在19世纪,马克思就给予了深刻的批判。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自我医治使得社会平等得以一定程度的实现,因此当拉萨尔等人的理论在21世纪以新的面貌出现时,那些自称传承了马克思主义衣钵的理论家不仅丧失批判性,而且使马克思的相关学说堕落为拉萨尔等人的理论的附庸。

私有制社会从来都没有兼得公平与效率,它的自我医治要么是效率窒息公平或者公平窒息效率,要么既无效率又无公平。从现实的历史进程来看,北欧诸国高税收、高福利、高负债的福利病,已经给出了较好的事实证明。劫富式的高税收一定程度弱化了强者的生产积极性,而济贫式的高福利则会催生懒汉的世界;而懒汉经济的低效率反过来又挖掉支撑社会福利制度的物质基础。此外,北欧诸国的富足,只不过是不平等的世界贸易规则的结果,它的高福利是以世界多数国家的低福利或无福利为前提的。贫困化与边缘化命定是资本主义体系全球化下的一般的生活方式:发达城市是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孤独蜗居与冷漠工厂,欠发达地区或农村则是农民尤其是留守人群的绝望地,从而也是资本家的人性贫乏和生活扁平所在。整体的性质决定部分的性质,而不是相反。当世界历史还处于资本主义体系发展或主导的阶段,作为这一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或一部分,即便是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那也是低级的或者是扭曲的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且在它尚未吸收足够营养以突破该体系的外壳之前是不会被改变的。

由此观之,按劳分配遭遇的多重困境也就在情理之中。具体而言,按劳分配遭遇现实的和理论的双重尴尬在于,在其自身所需要的历史条件尚未具备的前提下被付诸实践,因而不是被教条化从而导向贫穷的平均主义,就是被曲解从而成为主体身份下的财富极化。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分配不是同一历史时期的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恰恰相反,按要素分配是资本主义生产组织形式在全球化时代的新的分配关系,而按劳分配是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组织形式在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前者的前途是后者的现实化;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前者与后者的关系应当被理解为被取代与取代的关系。按劳分配的现实化,必然是全世界性的。在当前世界历史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化的进程中,我们要做的是给人们指出一条现实可行的通往分配正义的路径。但是这个路径绝不是照搬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然而,仍有不少学者将中国收入差距拉大的主因归结为再分配调节不足,自然地,解决贫富差距的途径也就转换成设计出一个更好的分配制度。如此,他们改变社会的途径诉诸的是实证和理论设计,而不是批判和实践。但是,即便他们的理论付诸实际了,中国最美好的未来也只不过是患有福利病的北欧诸国。

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就会有什么的分配制度。当设计分配制度的原则与所有制形式相一致时,它服务于该所有制;否则,它会被该所有制异化或被迫形同虚设。在私有制社会中,占有与剥削、支配与奴役的社会关系总会不断地以更极化、更异化的方式再生产出来,一句话,不平等的普遍化不断再生产。在这种情况下,任何被冠以正义的分配制度设计都必将淹没其中。因此,这样的社会结构必然最终被它的不可克服的不平等所窒息。伴随着财富两极分化、阶级对抗普遍化的是,公有制社会作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最终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安排。混合所有制和按要素分配原则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化的新的表现形式,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原则才是分配正义真正实现的社会条件。与私有制不同,公有制再生产的是平等。虽然刚开始只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越往后,公有制再生产的平等,越具有实质上的平等甚至超越了这种平等,而且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符合人道主义的平等。因此,就制度伦理而言,公有制的伦理旨趣是平等,是一个整体的平等。在这个平等的整体中,平等不仅作为一种产品,还作为一种再生产这一产品的社会关系。

当代多数政治哲学家都倾向于某种平等主义,并以其所偏爱的平等理念作为衡量某一社会正义与否的标准,甚至是核心标准。笔者的困惑在于:平等如果是衡量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核心尺度,那么其人性依据或者其合理性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的追问,使得笔者将社会基本制度的变迁与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的历史进程联系起来考察。经过这一考察,阶级社会与非阶级社会的另一个本质区别得以凸显:在阶级社会中,劳动普遍被异化;而在非阶级社会中,劳动的整体性则是以更全面、更符合人性发展的方式被每一个劳动者占有。这个发现为按劳分配原则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论据,并增强了笔者为该原则进行辩护的信心。

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历史通往按需分配原则的必经之路,它的不可替代性在于它确立劳动的唯一性。这个唯一性是建立在社会历史最终将劳动的整体性还给每一个人这一必然性上,即劳动的整体性作为确证人的自由自觉类本质的形式、作为生产消费资料和享受资料的劳动力、作为换取补偿劳动力消耗的劳动产品三个基本面的统一体得以现实的实现。因为按劳分配原则,就其合规律性而言,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起点;就其合目的性而言,是人的类本质的现实实现;就其唯一性或普遍性而言,是按需分配原则的必经之路。此时,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矛盾,在劳动的整体性的现实获得中得以社会制度上的消解。

然而,按劳分配原则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平等,它默认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以及这个天然特权基础上的对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有影响的劳动收入差别、家庭负担的差别。因此,要实现真正的正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由此按劳分配原则势必会被更高级的按需分配原则所取代。按需分配原则的实现所必需的一般性条件是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自由全面发展成为人的生活方式,联合体的共同发展成为人的价值追求。只有这时,即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时,分配公平与生产效率的矛盾才在劳动整体性的现实获得中真正得以在社会制度和个人实践层面上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