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立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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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的实践背景

一 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实践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高速铁路不断迅猛发展,而安全问题始终是高速铁路发展的重中之重。与我国相比,西方发达国家的高速铁路发展起步较早。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建成了世界上第一条高速铁路,为了加强新干线的建设与管理,日本以全方位的法律体系为新干线安全保驾护航。1970年日本政府专门制定了一部单行法律《全国新干线铁路建设法》。此后,日本针对新干线安全制定了多部法律和省令,包括《新干线运行规则》《新干线铁道构造规则》《新干线运转办理细则》等。此外,新干线与普速铁路也共用许多法律和省令,包括《铁道事业法》《铁路营业法》《铁路运输规程》等。德国作为传统铁路强国,其铁路立法特点是以原有的一部行业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为基础,配套以其他相关法规。20世纪90年代,德国国会和政府修订了《联邦德国基本法》并制定了《铁路新秩序法》。《铁路新秩序法》是一系列法律的总称,主要包括《联邦铁路合并与重组法》《德国铁路股份公司组建法》《德国通用铁路法》《联邦铁路运输管理法》等。除此之外,德国联邦交通部和德国铁路股份公司还针对高速铁路的具体安全标准制定了技术管理规章。法国的高速铁路采用“建运分离”模式。1982年,法国颁布了《法国国内运输指导法》,组建了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实行集中管理体制。1997年,法国颁布了《改革铁路运输业,成立“法国铁路网公司”公共机构的政令》,组建了法国铁路网公司,使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原承担的国家铁路网建设责任分离出来。法国同时修改了《法国国内运输指导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法国国营铁路公司各自的职能。法国国家铁路公司和法国铁路网公司在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负责制定专业领域的技术管理规章。美国的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由国家法律和铁路行业规章构成,美国国会从宏观角度制定大量涉及安全的运输法以及铁路法,总体把握铁路安全要求;行业规章由美国政府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根据国会颁布的相关法律制定。其中,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的《联邦铁路安全法》,对铁路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联邦政府的安全职责、铁路行车事故的处理等进行了规定,此后颁布的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或规章均以此法为依据。作为欧洲地区的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的高速铁路具有综合性、地区性的特征,是基于欧盟成员共同标准下相互兼容的铁路系统。为确保欧盟铁路安全的发展与完善,欧盟于2004年发布了《铁路安全指令》,力图为欧盟铁路安全建立一个统一的安全监管架构。

二 国内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实践现状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需求。相对于一般铁路,高速铁路技术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责任也更重,同时从立法的角度要求更为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更为严密的技术标准制定和审查程序等来保障高速铁路运输的安全。但是,相对于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实践,我国高速铁路安全立法相对滞后。从行政法规层面分析,只有《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个别条文专门规制高速铁路安全。从部门规章层面分析,《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和《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是目前国家部委层面规制高速铁路安全的部门规章。另外,《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个别条文涉及高速铁路安全规制。从地方立法层面看,一些地方政府专门制定了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如云南省政府制定了《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制定了《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江西省政府制定了《江西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部分地方政府开始了高速铁路安全治理、立法实践,交通运输部也从部门规章层面专门制定了《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但是,由于立法的层次和深度有限,仍然难以满足目前大规模、高密度、长距离的高速铁路安全运营需求。因此,深入开展高速铁路安全立法问题研究,从具体的高速铁路安全事件中总结经验教训,从国外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实践以及其他运输方式安全立法实践中汲取营养,进行理论升华,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