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
比:吉,原筮,元永貞,无咎
人道之相親比,以求吉也,苟无始終,則反成怨咎,何所得吉哉?故必原之以推其始,筮之以占其終。「元」者,其始善也。「永貞」者,其終善也。終始皆善,不變不回,則比道得而怨咎忘矣。是道也,惟九五能之,剛實在中,堅固不變,所居又正,何慮其不「元永貞」乎?故曰:「原筮,元永貞,无咎,以剛中也。」
不寧方來
凡卦自上而下爲來,比之成卦,本以坤在下爲下順而從上,又四陰在下皆順而從五,已得比輔之義矣。而五猶以位在坎中,憂畏不寧,方且來比於下,上下之心相求如此,此比之所以成也。當比之時,上下相求,五居尊位,猶汲汲如此,而上六獨安安而居,徐徐而來,守窮陰之位,違人道之吉,欲不凶,得乎?「方來」二字與「朱紱方來」之文同。
不寧
屯之初九「動乎坎中」,故爲「宜建侯而不寧」。比之九五居坎而下比,故爲「不寧方來」,皆以坎爲不寧也。坎險而多憂,故爲「不寧」之象。
比吉
王昭素云多此「也」字。
地上有水
水之附於地上,天下之至親而不可解者也。天與水同起於北方,而其行相違而不相親;水與土同生於申,而衰旺死生无不同之。是故先王象之以立封建之法,亦所以同其盛衰而爲至親不可解之策也。是故古者内自中國,外及四夷,尺地一民,皆分以與人,使世守之。王者以是世與其侯相親,諸侯以是世與其王相親,鄰國以是世爲鄰國,臣民以是世爲臣民,是以深交固結而不可犯也。秦始皇畏其然也,故盡剗之,而不思陳、吴、劉、項之不畏己也,豈不悖哉?「萬國」象地,「諸侯」布其上象水。
六爻
比之六爻皆以從五爲吉,以其「元永貞」也。二與五爲正應,皆不待求而自比,故六二「自内」而无假於外,九五用中而不誡於内,皆言其易也,餘爻皆須宛轉相因。初六因四而從五,故爲「有他」。六四捨初而從五,故爲「外比」。曰「他」、曰「外」,皆言非正應也。上六「後夫」,違衆亢然,自絶於五,獨爲窮人,而六三因之,則无得五之理矣,故爲「比之匪人」,如衛人之女失身於蚩氓,窮人之可傷者也,故曰「不亦傷乎」。此比之所以貴於「原筮」,而「原筮」之所以貴於「元永貞」也。
初六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此言初當比四也。以陰比陰,雖若有咎,然四則有孚於五者也,上後於五,故六三比之爲「匪人」,四孚於五,故初六比之爲「无咎」。然不獨无咎而已,九五之孚既盈於六四之缶,必且自四而來及初矣。初與五本非正應而得其吉,故曰「有他吉」。坎卦五爲「有孚」,四爲「用缶」,坎水盈則下流,故初六取以爲象。
比之自内
六二之正,其所自有,以六居二,正位也。以二比五,正應也。但能固守其所自有,則足以吉矣,故爻曰「自内貞吉」,象曰「不自失也」,皆无所假於外也。
六二貞吉 六四貞吉
六二自内,不求於外,戒之曰「貞吉」,六四捨内比外,亦曰「貞吉」者,兩爻以柔居柔,懼其不能固也,正己而不求於人,與割所愛而從賢,斯二者非有貞固之德,皆不足以守之。
失前禽 邑人 三驅 使中
古者田獵之法,逆己而來者舍之,故无面傷者。順己而去者射之,故自膘逹肩爲上。「失前禽」即「舍逆」也,春秋傳「服則舍之」,舍,置也,不必用上聲讀。前禽之不射與邑人之不誡同意,禽既來則不必取,人既親則不必誡矣。以田獵言之,初六在下爲左,六四在上爲右,五自後驅之,是爲「三驅」;六二正中,向五而來,是爲「前禽」。兩中相比相和親,是爲「邑人」。以中使中,不謀自合,故爲「不誡」。「使」字與師卦六五「使」字同,師五使三不當,故「凶」。比五使二得中,故「吉」。使民之道有二:出而爲師則使之於戰陳,入而爲比則使之於田獵。使之以中則民順之,不中則民違之,故師之二亦以中爲吉。
六四 上六
四與上皆正而吉凶異者,四在五内,故能比五。上在五外,不能比五也。初與三皆不正而吉凶異者,初比於四,四與五孚,可因以從五。三比於上,上與五背,不可因以從五也。比之諸爻,但以所比爲吉凶,不於本爻取義,故爻辭皆曰「比之」,蓋指所比之人也。
比之无首
上六所謂「比之」者,指九[19]五也。上與五同體,五中且正,不能求比,乃反外而後之。三不正之人也,乃以敵應,同德而比之。比中與正,乃可永貞,比於不正,安得有終?故曰「後夫凶,其道窮也」,言其當比而不比也。又曰「比之无首」,言其不當比而比之也。「首」字訓終,義見乾卦,上以「終」言之,故以比三爲「无所終」。三自本[20]爻言之,故以比上爲「匪人」,蓋所比在彼,所喪在己也。
後夫 比賢 從上
曰「夫」、曰「賢」、曰「上」,皆指五也。以陽言之爲夫,以德言之爲賢,以位言之爲上。比之四有應在下,故謂五爲上,以别下也。訟之三其應在上,若就五則反下,故象以「從上」别五,義各有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