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型责任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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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态型责任政府之发微

第一节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内涵

一 生态型政府理论

生态型政府理论是在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矛盾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科学发展观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强调政府必须在注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关注国家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生态效益作为一个根本价值取向,实现经济、社会和自然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美国哈佛大学高斯教授很早之前就将政府行政与外部生态环境进行联系,创立了行政生态学;之后,美国夏威夷大学教授里格斯进一步运用生态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了人类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政府行政的类型划分。

国内学者黄爱宝首次提出生态型政府的学术概念。他认为,生态型政府是指将实现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作为其基本目标,将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促进自然生态平衡作为其基本职能,并将这种目标与职能贯穿到政府制度、行为、能力和政府文化等的政府,其直接目的是实现对一个政府的目标、法律、政策、职能、体制、机构、能力、文化等的生态化。他认为,生态的概念应定位在实现任何事物主体与其周围环境和谐的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那就意味着生态型政府的内涵是:既要追求人与自然的自然性和谐,又要追求人与自然的能动性和谐,并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统一。学者姚志友、刘祖云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认为生态型政府可以界定为,以生态文明为向导,以经济发展与环境友好为政府的双重目标,在政府管理价值、管理规则与管理对象三个方面都转向生态型或遵从生态化的政府治理模式。从代际公平的视角出发,莫光财认为,生态型政府就是按照统筹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遵循生态规律与经济社会规律,依法行使对生态环境的管理权力,全面确立加强生态建设、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态安全的职能,并实施综合管理的行政行为的政府,把追求行政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平衡和谐作为其研究的终极目标。

尽管学者关于生态型政府研究的视角各不相同,但共同之处都在于将环境保护放在政府职能的首要位置,强调生态型政府的目标就是实现行政系统和自然系统的适应与平衡、探索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现有的生态型政府研究的局限与不足表现为:第一,欠缺生态伦理的制度化和生态制度的伦理化这两个方面的深度思考和体系设计,导致生态型政府理论研究陷入理论空壳化或制度虚拟化困局,最终影响生态型政府现实运行和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追究;第二,缺乏一个科学而合理的研究视角或途径来实现政府生态责任的重重锁定和落实。有关生态型政府的研究,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生态行政的理念建构层面,哪怕有略微推进的思考,也最多停留在生态型政府的零散式制度设计层面。

二 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提出

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有效注入行政价值体系中,强调政府对生态责任的落实与担当。于是,生态型责任政府这一新型责任政府概念应运而生,生态型责任政府是结合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要求,对责任政府研究的升级与进阶,其内涵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生态型责任政府以理性生态人行政价值理念为指引。理性生态人[1]是一种新型行政价值理念,它是对古典经济学中理性经济人假设的吸收与借鉴,也是对生态学基本原理与思维的整合与借鉴,主张在政府行为抉择时,在理性地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均衡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代际公平与正义。理性生态人的行政价值理念是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的灵魂与内核。

第二,生态型责任政府以政府生态责任的有效履行为目标和使命。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政府生态责任定位是对传统政府责任体系划分的升级与转型,它涵盖政府的所有责任形式与内容,主张通过政府责任清单的形式将其推进实操层面,以便后续责任清算与追究。政府生态责任并非基于原有政府责任体系划分中,在政治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文化责任之外又额外追加或补充的一个生态责任部分,这仅仅是对政府生态责任狭隘的界定。对于生态型责任政府而言,政府生态责任意味着政府必须承担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维度的均衡式发展责任,与此同时,还必须谋求代际公平与正义。

第三,生态型责任政府主张通过契约路径实现对政府生态责任的锁定与追究。生态型责任政府中的生态责任其实包括生态道义责任(主观责任)和生态岗位责任(客观责任)。其中,政府生态道义责任是政府生态岗位责任的精神统摄和基础,而政府生态岗位责任则是政府生态道义责任的具化与延伸。在契约式责任政府理论的指导下[2],我们主张从道德契约、政治契约和行政契约三个层面实现对政府生态道义责任向政府生态岗位责任、再向公务员生态岗位责任的层层锁定,并作为未来政府生态责任清算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生态型责任政府遵循“观念—制度—机制”的一体化设计思路。生态型责任政府建构的初始环节在于行政价值理念的“生态化”内核建设,在此基础上,通过契约路径进行相关制度配置,再通过流程设计与保障机制的落实来确保生态型责任政府的有效运行。在此过程中,必须强调伦理建设层面与制度设计层面的有效整合,实现伦理的制度化和制度的伦理化发展与进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