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商事篇
本篇笔者以行权股东、公司及其他股东为视角,探讨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和行权障碍,以及公司或股东的行权救济问题,这也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篇共分五章五十七问,分别从行权主体、行权对象、行权范围、行权方式以及行权救济五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在第一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行权主体的问题。虽然从权利名称上看,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即为股东,但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持股的方式各异,持股状态节点各异,股东权利能力各异。如在持股形式上,股东可以显名持股也可以隐名持股,而隐名持股还要区分对内是否隐名;在股权激励的情形下,员工可能直接持股,也可能通过平台间接持股;从持股状态讲,该股东的股权可能处于正在对外转让或者正在增资取得或者继承人正在分割,甚至股东资格已经丧失等情况;从权利能力上讲,股东权利可能因为出资瑕疵而受到限制。以上情形都可以纳入广义的“股东”的相关范畴,但真正享有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主体有哪些?此处的“股东”应该如何做实质性的划定?行权“股东”的边界在哪里?对这些问题笔者均将在本章中探讨。同时笔者在序言中谈到,股东知情权是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对于如果跳出公司法的限制,非公司性质的其他企业的投资人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实现自我救济的问题,本章也进行了相应探讨。举一反三,类似其他非公司类型的企业投资人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也会在本章得到答案。
在第二章中,笔者主要探讨了行权对象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是公司,但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状态也可能不断发生变化,如合并与分立,破产、清算或已经不运作甚至已经注销。那么股东除了向正常经营的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之外,是否可以向其他状态下的公司行使知情权?此处“公司”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本章中探讨的重点。
在第三章中,笔者探讨了股东的行权范围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的查阅权范围包括会计账簿,但是会计账簿是由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共同组成的,其中会计账簿又包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又包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有关材料。那么“会计账簿”的边界在哪里?股东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如原始凭证等?股东行权范围的边界是否可以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扩大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等?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本章讨论的重点。
在第四章中,笔者探讨了股东的行权方式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股东的相对和绝对知情权,但是查阅权应当如何理解?可否委托专业人士行使?查阅的时候可否进行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查阅”这种行权方式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本章讨论的重点。
在第五章中,笔者从股东和公司两方视角探讨了股东的行权救济问题。在股东救济方面,探讨如确定管辖法院、申请保全、诉讼时效、确认股东资格之诉与股东知情权之诉合并审理,以及股东的举证责任等问题;在公司救济方面,探讨公司应当如何抗辩、防止泄密,资料遗失的责任以及反诉和执行异议等问题。这些问题是笔者在本章中讨论的重点。
另外,对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执行异议、主张股东知情权等相关问题,为了方便读者理解,笔者还提供了相关的范文供读者参考。
在本篇中,笔者多以问题背景、裁判要旨、参考案例、和普提示的框架顺序进行编写(当然有部分问题实在无案例参考的,笔者也会提出自己的理解)。其中问题背景是笔者研究问题的切入点;裁判要旨是笔者对裁判观点的归纳总结;参考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案例,笔者选取的案例有的是支持笔者观点的典型案例,也有与笔者观点相左的案例,为的是让读者能够更全面地掌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差异;和普提示是课题组对于股东行权或者公司治理的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外,其他所有的另案判决都不具指导性的法律效力。但研究判例可以让我们知道抽象的法律是怎么运用到具象的实体争议中去解决问题的,也让我们知道法官是怎样通过法律解释去填补法的漏洞的。同时,研究判例也是学习法律的有效方法,对大量判例的阅读学习可以加深我们对法律条文及立法宗旨、司法理念的理解和认知,让我们能够更有效地去处理实务争议问题。
在参考本篇内容时,笔者希望读者能够熟悉和普提示的内容,这部分建议内容,有的看似简单、寥寥数语,但真的是凝结了笔者的大量精力。为了方便读者阅读,笔者还在部分引用案例旁备置了二维码,读者如果希望阅读案例全部内容,只需扫一扫二维码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在登录后跳转到相应页面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