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文化遗产
在中国古文化典籍中,“文”“化”最早见于战国末年的《易·贲卦·像传》:“关乎天文,以察事变;观乎天下,以化成天下。”现代通行的“文化”一词其实来自对外语的意译,英国著名人类学家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中做出定义:“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全部的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才能和习惯的复合体。”在这里,文化并没有明确拓展到实物层面。
而中国学者钟敬文的定义将文化的范畴拓展到实物的层面。其对文化的定义:“凡人类(具体点说,是各民族、各部落乃至于各氏族)在经营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生存或发展的需要,人为地创造、传承和享用的东西,大都属于文化范畴。它既有物质的东西(如衣、食、住、工具及一切器物),也有精神的东西(如语言、文学、艺术、道德、哲学、宗教、风俗等),当然还有那些为取得生活物资而进行的活动(如打猎、农耕、匠作等)和为延续人种而存在的家族结构以及其他各种社会组织。”
“遗产”作为名词最早见于《后汉书》:“(郭)丹出典州郡,入为三分,而家无遗产,子孙困匮。”这里指先人遗留、遗存的物质属性的财产或财物。现代意义上的“遗产”包含了非艺术、非历史的方面,涉及自然遗产、科学技术遗产以及传统和民俗方面的遗产。因此,现代意义上的“遗产”指“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精神财富的总和。”[1]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的定义是: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公约从保护的角度以权威的形式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向。从定义可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视野中,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三大部分。这样的定义固然反映了“文化”概念向实物层面的扩张,但物化的所指则将“文化”本身的精神内涵及“遗产”概念的精神属性摒弃在公约之外。
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委员会对“文化遗产”定义,指“人们所承袭的前任创造的文化或文化的产物”,该定义包括了文化遗产的物化层面和精神内涵。
1950年,日本通过了《文化财产保护法》,这是日本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典。该法典把保护对象分为有形文化、无形文化、民俗文化、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文化保存技术和埋藏文化8类,并扩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无形文化也被归为保护之列。1962年,韩国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受到日本的影响,把文化财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产、无形文化财产、纪念物和民俗文化财产。韩国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无形文化财产主要是指历史、艺术、学术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主要强调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技艺。
日本的《文化财产保护法》把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具有首创性,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并对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吸收了日本、韩国的经验,并借鉴了相关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即是由无形文化遗产发展而来的。[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使用了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详细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包括的范围。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而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包括:①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
《公约》同时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含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含义上的非物质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物化的形态呈现,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我国汉族的古琴、昆曲艺术,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蒙古族的长调民歌等,都要靠表演者和一定的乐器、道具以及具体的表演过程这些物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才能呈现出来。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形式、丰富的精神蕴含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那么,怎么区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呢?如“中国古琴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名录。在这里,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体。古琴艺术与古琴以及古琴演奏家之间的关系很好地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物质载体、物化形式之间的关系。
2.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补充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面对世界各国、各种文化样式的,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我国的实际。所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国务院于2005年3月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重新做出了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涵盖的内容包括六个方面: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②传统表演艺术;③民俗活动、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技能;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涵盖的内容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虽然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通过一定的物化形式得以呈现,但它主要的是一种不断运动着的活态的存在,并主要依赖传承人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活态流变性是它的主要特征。而物质文化遗产则更多表现为固化、凝定的物质形态。从这一层面上说,如果将物质文化遗产称之为“固态文化遗产”,与之相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表述为“活态文化遗产”,会更鲜明形象地体现这类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文化灿烂,具有悠久的文明史,积淀着十分丰富而又独特的优秀文化遗产。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最早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到2012年,我国又有传统桑蚕织技艺、京剧、皮影等29项遗产被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羌族庆祝习俗等7项遗产被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518个项目,涉及758家保护单位。这些成绩都显示出中国丰富的文化遗产,以及中国人民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
那么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什么作用呢?最大的作用是确认民族身份。它是“一个民族的身份证”。每一种文化代表自成一体的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观念,因为每一个民族的传统和表达形式是证明其在世界上存在的最有效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接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图1-1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
如图1-1,这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从标志的整个布局来讲,外面是圆形里面是方形,圆形代表循环,寓意生生不息,方形与外圆对应,体现了天圆地方的同根文化,方圆相生渊源与共。中心的图形有鱼纹和抽象的双手。鱼纹是中华民族最早的图形纹样,既隐含“文”字,又因鱼生于水,寓意中国无形文化遗产源远流长,世代相传;鱼纹造型又似“天井”,寓意非物质文化遗产诞生于民间,并在民间广泛保留;又有田字形象,意指中国先民与大地紧密相连,农耕文化根深蒂固,中国物质文化根植于广袤的大地中。抽象的双手上下共护“文”字,意取团结、和谐、细心呵护和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守护精神家园的寓意。[3]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类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自己的特殊性。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时间、空间、人文、社会以及存续方式的逻辑分析,并参考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概括为传承恒定性、活态流变性、民族性、地域性和多元性。
(一)传承恒定性
所谓传承恒定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的方式一代接一代地继承或发展的性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由遗产的本质所决定。人类遗产的本质是人类的遗留被后代认为具有价值而享用或传承,所以传承性是人类所有遗产的共同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和传承,是以有形的“物质”为载体而实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物”即“人”,是它得以呈现和传承的载体,其传承方式是通过人的精神交流进行的,如口述语言、身体语言、观念、心理积淀等口传心授的方式,因而是抽象的、无形的。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承担这种传承责任的“人”必须掌握专门的知识、观念和技能。而这种知识、观念、技能本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且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必然的联系。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世代相传,一旦停止了传承活动,也就意味着死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打上了鲜明的民族、家庭的烙印,传承人的选择和确定主要着眼于与被选择者的亲密关系及对其保密性的认可。通过语言教育、亲自传授等方式使这些技能、技艺、技巧由前辈那里流传到下一代,正是这种传承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延续有了可能。这些永不停止的传承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成为历史的活的见证。
例如,北京智化寺京音乐又称京音乐,来源于明代宫廷礼仪音乐,是我国现有古乐中唯一按代传袭的乐种,至今保存完好。据传,明太监王振将宫廷音乐的工尺谱私自移至寺中,配上700年前的唐代古谱,由家庙的艺僧习而演之,逐渐发展成集宫廷音乐、佛教音乐、民间音乐于一体的“京音乐”。京音乐长时间封闭演练,被囿于寺院这一方天地之中,基本与世隔绝,它通过口传心授的古老方式,延绵传承了近560年,与西安城隍庙鼓乐、开封大相国寺音乐、五台山青黄庙音乐及福建南音,成为我国现存最古老的五种古乐。京音乐一直遵循严格的师承关系,在演奏姿势及技巧,甚至是乐谱传承方面都非常严谨,比较完善地保留了古老的风貌。京音乐有明确纪年的工尺谱本,有特色的乐器、曲牌和词牌,有按代传承的演奏艺僧,传承至今,有古谱十余部,刊载曲牌600余首。北京智化寺京音乐保存了宋代古乐甚至更远的隋唐燕乐遗音,是国内、国际都十分罕见的完整、真实的古代音乐资料。
(二)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传播方式是通过一方有意识地学习、另一方悉心传授,或通过老百姓之间自发地相互学习等方式得以流传到其他民族、国家或区域。这种传播呈现出活态流变的性质,使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可能,而且这也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别之一。一般来讲,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主要通过复制手段获得,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是一种活态流变,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在它的传播过程中,常常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和民族特色相互融合,从而呈现出继承和发展并存的状况。应该看到,虽然有变化和发展,但仍然存在恒定性或基本的一致性,如果完全不同,也就失去了其特质。如端午节起源于我国,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传播到了韩国,但韩国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融入了很多韩国自己的风俗习惯、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丰富和发展了端午节在该国的内涵。同样,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性非物质遗产代表项目,韩国的“宫廷宗庙祭祀礼乐”和越南的宫廷音乐“雅乐”都是从中国的宫廷流传出去并发展起来的,它们与中国的宫廷文化既相似、又不同,但毫无疑问,它们都融入了当地的文化元素并得以变化、发展,并因此获得了鲜明的民族、历史和文化特色。
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人的价值,重视活的动态的精神的因素,重视技术和技能的高超、精湛及独创性,重视人的创造力,以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反映出来的该民族的情感及表达方式、传统文化的根源、智慧、思维方式和世界观、价值观、审美观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物质的因素、物质的载体,但其价值并非主要通过物质形态体现出来,它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有的需要借助于行动才能展示出来;有的需要通过某种高超、精湛的技艺才能被呈现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现和传承都需要语言和行为,都是动态的过程。对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来说,传统音乐、舞蹈、戏剧等表演艺术类型都是在动态的表现中完成的;图腾崇拜、巫术、民俗、节庆等仪式的表现也是动态的过程;器物、器具的制作技艺也是在动态的过程中得以表现的。总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流变特性。
(三)民族性
民族性是指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某一民族独有,深深地打上了该民族的烙印,体现了此民族独特的思维方式、智慧、世界观、价值观、审美意识、情感表达等因素。特定民族的特性体现在形式到内容的各个方面。从民族的形式特征方面看,民族的人种(包括肤色、形体等)、服饰、饮食、生产方式、语言、风俗等,受自然环境影响很大;从更深层的民族特性来看,世界观、信仰、思维方式、宗教观、价值观、民族的文化——心理结构、审美趣味、生活方式、民族认同等,这些因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表现在日常生活和行为的方方面面,有很强的稳定性,不太容易改变。实际上,民族特性的表现形式和内容都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上有很鲜明的体现。[4]
2003年,我国的古琴艺术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而民族性是其重要的价值之一。古琴是中华民族最早的弹弦乐器,是中华传统文化之瑰宝,位列“琴棋书画”之首,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古琴的演奏形式主要有琴歌和独奏两种。根据文献记载,先秦时期,古琴除用于宗庙祭祀、朝会、典礼等雅乐外,主要在士以上的阶层中流行,秦以后盛兴于民间。关于以琴为声乐伴奏的形式,早在《尚书》中已有“搏拊琴瑟以咏”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古琴的独奏音乐已具有一定的艺术表现能力,如伯牙弹琴子期善听的传说。当时著名的琴曲如《高山》《流水》《雉朝飞》《阳春》《白雪》等,均已载入史册。在中国众多的音乐形式中,古琴艺术应当说是儒道两家在音乐中得以体现的集大成者。弹奏之人在古琴朴实低缓而又沉静旷远的音声之中,由躁入静进而物我两忘,“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致乐以治心,乐则安,安则久”。古琴艺术之所以能独树一帜并备受推崇,除“琴德最优”外,更由于其音乐的特质能顺乎自然,耐人寻味,符合中华传统文化追求意境、崇尚内在和寓意含蓄的特征,它蕴藏着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内核,体现了古人修身悟道的德行,而成为人格培养和精神升华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从古琴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看,古琴艺术的表现方式和表现内容都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具有鲜明的中国传统文化特色,这是其存在的重要意义。
(四)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区域内产生、流传、发展,或者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区域有着区域间各不相同的演化。很多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的民风民俗相关,是一种区域性的习惯或生活相关的活动,正是这种地方区域的环境、文化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传承。地域性既体现又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经历各时代传承并逐渐演化而来,必然与它存在的地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同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文化下有着不同的面貌,传播到不同地区、不同种族会产生变异和发展,并深深打上该地区的烙印。
我国的端午节是汉族人民纪念屈原的传统节日,主要习俗为吃粽子和赛龙舟,表达追怀楚国大夫屈原高洁爱国的情怀。但是,地域不同节日的内涵也不一样,东吴一带的端午节历来不纪念屈原,而是纪念五月五日被投入大江的吴国大臣伍子胥。我国各地的端午节习俗也各有不同。端午节在老北京的民俗中是一个大节日,与春节和中秋合称“三大节”,因为这一天皇帝可以不上朝,老百姓需敬神祀祖纪念先贤,妇女可携子回娘家,朋友们可以借机聚会,全城呈现出热闹的节日景象。在老北京的传统里,忌端午节打井水,往往于节前预汲,据说是为了避井毒,家中挂艾蒿、挂红灯、系五彩线等。而在南京,端午时节,各家皆以清水一盆,加入少许雄黄,鹅眼钱两枚,合家大小均用此水洗眼,称为“破火眼”,据说可保一年没有眼疾。每个地域的独特环境和习俗决定了该地域的文化特征。
(五)多元性
所谓多元性,主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而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不同的存在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多元性,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世代相传的精神财富,体现了不同地区、民族、信仰的群体、个体的精神继承和发展过程,因而,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形态。
例如,中国有各种纺织和刺绣的工艺,各少数民族也有不同的技艺和方法。蚕桑丝织是汉民族认同的文化标识,五千年来,它对中国历史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蚕桑丝织包括杭罗、绫绢、丝绵、云锦、蜀锦、宋锦等织造技艺及轧蚕花等丝绸生产习俗。汉族劳动人民是首先发明并大规模生产使用丝绸的民族,其制作的丝绸制品更是开启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东西方商贸交流,史称“丝绸之路”。
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是黎族妇女创造的一种纺织技艺,它集纺、染、织、绣于一体,用棉线、麻线和其他纤维等材料做衣服和其他日常用品。黎族妇女从小就从母亲那里学习扎染经纱布、双面绣、单面提花织等纺织技艺,母亲们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授技能。黎族妇女凭丰富想象力和对传统样式的了解来设计纺织图案,在没有书面语言的情况下,这些图案便成为黎族历史、文化、宗教、民俗的记录者。作为黎族文化的载体,黎锦的传统纺织技艺是黎族文化遗产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南京云锦是我国汉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杰出代表,因其绚丽多姿,美如天上云霞而得名,浓缩了中国丝织技艺的精华,有“寸锦寸金”之誉。南京云锦与成都的蜀锦、苏州的宋锦、广西的壮锦并称“中国四大名锦”。在古代丝织物中,“锦”是代表最高技术水平的织物。南京云锦位列中国四大名锦之首,在元明清三代都是皇家御用的贡品,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创新、改进和吸纳其他艺术的精华,集历代织锦工艺之大成,是我国唯一不能被机器取代的织造工艺。由此可见,传统手工艺的纺织和刺绣技艺就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态,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