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和宝贵的共同财富,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文化命脉。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该民族传统文化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态及特有的思维方式。但在经济全球化快速推进的今天,文化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些文化遗产正以空前的速度走向消亡。因此,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国际性的课题,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中华民族历来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良传统,如我国古代就已经对《诗经》进行了采集、整理和传承;20世纪初兴起了对民族、民间、民俗文化的搜集与保存;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传承中华文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
一、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为了有效地保护世界各民族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并于2000年4月开始实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世界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国际公约的保护。中国政府意识到现代化进程中抢救与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1年5月18日,中国昆曲艺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第一批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中名列榜首;2003年11月7日,在第二批28个代表作名单中,中国古琴艺术名列其中;2005年11月25日,中国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及中蒙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又入选第三批代表作名录;之后到2012年,我国又有传统桑蚕织技艺、京剧、皮影等共27项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4年8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政府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批准决定。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2001年昆曲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为标志,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一)制定政策法规,确定方针、原则、目标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提出“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明确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国家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标准,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建立评定机构,评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这是妥善保护已处于濒危失传状态的传统工艺美术的一项重要举措。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工作目标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工作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究实效。《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要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通知》确定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要求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形成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使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通知》还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①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②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③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⑤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
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和文化部门专门赴云南、福建等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的专题调研,为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进行论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核通过,2010年8月23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出台,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实施保护工程,完成普查工作
2004年4月8日,文化部、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实施“保护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知》说:“‘保护工程’是在以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和新特点,由政府组织实施推动的,对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有效保护的一项系统工程。”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保护工程”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保护工程’建设,到2020年,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有效保护,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基本实现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保护工程”还确定了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与实施内容,提出从2004年到2020年分为三个阶段的实施步骤,具体规定了2004—2008年第一阶段的目标和工作任务,并制定了各项保障措施。“保护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包括: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订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建立分级保护制度、保护体系和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抢救与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并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命名保护制度;在民族民间文化形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特色鲜明的地区,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业务骨干。
“保护工程”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濒危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抢救性的保护。最典型的实例是国家成立了“振兴京剧指导委员会”和“振兴昆曲指导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实施京剧与昆曲艺术的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试点工作是“保护工程”初始阶段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经过专家的科学论证,首先确定国家级保护试点项目40个,包括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如云南省、江苏省苏州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专业性试点34个(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北京京西古幡乐、安徽花鼓灯、青海热贡艺术、天津杨柳青木板年画等)。“保护工程”试点工作实施后,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国际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也随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称谓代之。
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已基本完成。据不完全统计,这次普查收集珍贵实物和资料29万件,普查的文字记录达20亿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总量是相当惊人的,认定和抢救了一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普查,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保护制度,完善保护体系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文化部门的积极努力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我国已初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我国政府于2005年开始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和审批工作。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为加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与管理,同年10月,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以及管理措施等,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2008年6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2011年6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91项)和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64项)。2014年7月16日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51项)和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扩展项目名录(共计147项)。目前,我国已公布1517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初步建立,除了国家级名录外,许多省、市、自治区已建立了自己的省、市、县级名录,我国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关键环节。2007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5月和2012年12月,文化部相继公布了第一、二、三、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传承人,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艺、传统医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10类,共计1986名。2008年,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支持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对已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部门通过记录整理技艺资料、提供传习场所、资助传习活动、组织宣传与交流、征集代表性作品、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等方式,积极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特殊价值和鲜明特色的特定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特定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创新机制。2007年6月至2012年5月,我国已相继建立了12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分别是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客家文化(梅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湘西)土家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海洋渔文化(象山)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淮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和陕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各省(区、市)已建立国有或民营等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这些基础设施的建立,为保护、传承、展示、宣传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场所和平台。
传统美术、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能耗低、无污染、见效快的特点,适合发展劳力密集型特色文化产业。各省(区、市)积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为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拉动内需,扩大就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一大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老字号企业,通过生产性保护,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提高了民族品牌的影响力。
为了培育和提高全民的文化自觉,营造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务院设立了“文化遗产日”。2006年以来,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门利用“文化遗产日”和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文化部主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大展”“中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舞蹈展演”等一系列活动。此外,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面报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极与教育部门沟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5]
二、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认识到保护本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项法规,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工作机制,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例如,丹麦、罗马尼亚、俄罗斯、津巴布韦、瑞士、斯洛文尼亚等国家采取相关措施,搜集、记录和整理民间文学艺术,并建立专门机构进行研究;日本、韩国等国家专门制定了文化财产保护法,通过开展民俗文化财产调查、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产的保持者和保持团体、资助传承等方式,促进无形文化遗产的弘扬;北欧、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建设文化生态博物馆;印度、埃及等国家设立专门场所,集中培养手工艺人;法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展了民间文化遗产的国家性抢救工程,对文化遗产进行“总普查”,每年还有专门的“国家遗产日”活动,增强国民对遗产的保护意识。
各国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验,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合理的投入机制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在资金投入上形成一套长效机制,从而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志愿者)多方参与的运作机制。其中,政府起主导作用。美国对文化遗产的管理是国家公园制度。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手册》明确规定,国家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根本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开发区,国家公园的保护经费由联邦政府拨给国家公园管理局。这样,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每年联邦政府拨20亿美元保护经费给国家公园管理局。与此同时,联邦政府还通过税费减免和降低门票价格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对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投资。在日本,逐步形成以国家投资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相配合,并辅以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及个人的多方合作。国家和地方资金分担的份额,由保护对象及其重要程度决定。日本规定对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的补助费用,国家及地方政府各承担50%,对古都保护法所确定的保存地区,国家出资80%,地方政府负担20%,而由城市景观条例所确定的保护地区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
(二)完善的保护体系
完善的保护体系主要是指科学、高效、精简、完备的管理网络体系,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中起主导作用。世界上最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之一意大利,建立了多层次的历史城市建筑保护和管理机构,并形成了保护机构网络。意大利历史城市及古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机构主要由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各区、市则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如罗马,市政府下设相关办公室对全市、历史城市区、发展区、文物古迹区和古建筑区分别规划管理,其中罗马市设有总体规划办公室,负责全市总体规划,重点是全市的生态环境、城市交通干线以及地区城镇的发展。罗马市历史城区建筑保护办公室运用微机系统对历史城区的街区保护、建筑维修、私人住宅改建和居民生活环境改善进行全面管理。罗马市郊区办公室组织管理郊区市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郊区各小区的配套建设,负责重点小区改造规划的实施。除了国家各级政府机构外,意大利还有一些保护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民间团体,在推动政府建立法律、健全制度、保护遗产、社会宣传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法国除了国家和各城市设立专门管理历史文化遗产的机构外,各类受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所在地也分别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澳大利亚对大堡礁的旅游管理包括一系列完整严密的计划,主要有分区计划、地点计划、管理计划和25年战略计划。这些计划从空间上覆盖了整个遗产区域,并对敏感地带和关键地点给予更细致和特别的管理。在时间上,除重视日常管理外,还注重战略管理,使大堡礁的保护和资源利用具有可持续性,而不仅仅看重眼前利益。这一系列的计划成为大堡礁旅游管理各项工作的指导,保证了整个旅游管理过程都贯穿着对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实现。
(三)科学的保护理念
开发与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观念,都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产生重要影响。许多国家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分区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相结合、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以实现历史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
从国际经验来看,分区的方法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手段,并且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利用。在美国就有国家公园和州立公园之分,不过国家公园局与州立公园的联系很弱。但州立公园确实起到了减轻国家公园旅游发展压力的作用。日本则根据《自然保护法》划分为荒野区、自然保护区和地区自然保护区3种类型,根据《自然公园法》,又划分为国家公园、国定公园和地区性自然公园3类。
分级手段也是各国加强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常见手法之一。意大利把文物保护分成4个等级:第1级是具有重大历史价值的建筑艺术精品,称之为“重要文化价值建筑”,其保护方法和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类似,即一切按原样保存,保护原物不得改变;第2级指具有特色的建筑,对此稍松一些,室内外的可见部分不可改动,但结构可以更新;第3级是地方价值建筑,仅保存外观,室内可以改动,增加现代化的设施,以便更好地加以使用;第4级指上述文物建筑周围环境中的一般建筑,只保存其外形,只要原样不改可以重建。这样,国家根据文物的保护级别,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许多国家都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传统文化,如法国、韩国等都十分注重保护和弘扬本国的传统文化,增强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吸引公民自觉加入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行列。英国同样十分注重开发文化遗产资源,旅游业十分发达。伦敦两日一次的白金汉宫皇家卫队换岗仪式,几乎每次都吸引数万至数十万游客。日本也一样,积极发掘民俗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日本一年一度的焰火大会,是日本人最有特色、最为普遍的传统活动之一,也是日本之夏的时令风物,仅东京的焰火大会,每年都有近百万人观看,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
此外,国外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始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如旅游设施与生态系统相协调、引导健康旅游行为,避免对文化遗产的破坏。马来西亚的古那穆鲁国家公园和尼亚国家公园的接待设施都是二层的传统民居建筑,它们的高度都低于当地森林的高度,其色调大多是木色,采用分散在森林中的布局。许多建筑是依生态环境有序而建,因此许多古树和名贵林木并没有因建设而受到破坏,在公园内没有建筑物是用水泥和石块构建的。在澳大利亚的大堡礁绿岛公园,游客不许带走任何自然物体(包括贝壳),违者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在新西兰的卡巴提岛,游人在上岛观鸟前,必须经过一天的相关知识培训,然后洗澡消毒,不许自带食物和背包,上岛后的行为举止须文明,岛屿上也没有明显的建筑设施,当游客离开时,可见到这样的标识牌:“除了你的脚印,什么都别留下”。
(四)完备的法律保障
国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经验表明,遗产保护法律要先行。国外普遍采取的方法是不仅立法保护,而且法律保护体系和法律监督体系同样完善。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中,法国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和公众参与体系等,使得保护制度法制化。早在1913年,法国就制定《保护历史古迹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保护文化遗产的现代法律。1962年,法国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亦称“马尔罗法”。1930年英国政府制定了《古建筑法》,对保护古建筑做了具体规定。1967年英国制定了《城市环境适宜准则》。1943年,德国立法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周围500米环境要得到专门的批准。1962年,德国进一步制定了保护历史性街区的法规。与此同时,俄罗斯、匈牙利、西班牙等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有关法律。意大利专门立法对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成片保护,房屋拆迁、维护必须依法,不得擅自修缮。俄罗斯立法规定世界遗产区域内不准乱拆乱建。
为了有效地保护和充分利用日本的自然风景区,日本颁布了以《自然保护法》《自然公园法》《都市计划法》《文化财产保护法》等16项国家法律,以及《自然环境保护条例》《景观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形成了日本自然保护和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日本国家公园的保护和利用法规由国家环境厅制定,每5年修订一次;准国家公园适用的法规仿照国家公园的标准,由国家环境厅、都道府县制定。1960年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此外,在欧洲各国,诸如法、德、芬兰、挪威等国,在近半个世纪中,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保护机制,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秩序和良好的人文环境。[6]
通过对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历史考察,可以发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科学的保护机制起到重要作用。国外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延林.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北京师范大 学 出 版 社,2010:13~14.
[2] 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33.
[3] 见http://www.ihchina.cn/
[4] 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3:53~57.
[5] 魁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十七讲讲稿.中国人大网.
[6] 星光,贾兵强.国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广西民族研究,2008,1:179~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