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文献述评
从“公共利益理论”到“利益集团理论”再到“激励监管理论”,这种监管理论的演进,围绕着监管者代表谁的利益,为什么会发展监管以及如何实现监管。这种演进也伴随并指导了西方国家20世纪以来经历经济监管从监管、放松监管到再监管,以及社会监管持续加强的过程。监管理论的演进使其不仅能够解释更多的现实问题,还能够为研究实证提供更加有力的理论支撑。
激励监管理论的提出,打开了监管机构这个“黑箱”,将监管机构分为了监管者(监督者)和国会(委托人)两层,承认监管者可能被受监管企业和其他利益集团俘获或收买而与之合谋,从而发展了一个具有三层科层结构的“委托-代理理论”。当监管机构作为一个“经济人”出现时,激励机制的设计要在考虑对受监管企业激励的基础上,重视对监管者的激励和控制,制定一套减少和阻止监管机构被俘获的激励机制。这套机制既要描述监管机构的激励和行为,又要描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以上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工业水环境监管的研究进展,为本书进一步研究对设计具有激励-约束-监督效力的工业水环境监管契约机制,构建中央-地方政府-公众合作的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1)尽管国内外学者大多认识到企业污染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但是对于水环境方面的深入探讨,工业水环境监管区别于大气、固废监管等固有特征方面的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并且工业水环境监管中涉及的众多利益相关者,且各参与主体之间的联系和渗透日益增强,工业水环境监管的成功与否并不仅由企业是否达标排污决定,还涉及地方政府、公众乃至中央政府的行为选择。如何在多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下,设计激励-约束-监督机制,削弱地方保护行为,激励企业守法排污,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有待进行深入研究。
(2)现有的工业水环境监管契约机制设计文献研究忽略了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个体,能够为寻求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策略性行为,并且从理论方法上,较少有文献考虑企业的水环境策略是一个随时间变化的动态系统控制问题;从研究视角上,缺少对工业水环境监管机制下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策略研究。因此,企业如何根据外部环境和自身因素合理地决策水污染物动态排放控制策略,政府制定什么样的工业水环境监管制度能够引导企业实现自觉治污,这都需要在明确企业水环境行为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展开研究。
(3)现有文献研究大多将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视为理性经济主体,忽略了当排污企业收到来自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如财政拨款、低息贷款等间接补贴,或减税、退税及特别扣除等间接补贴时,有动机开展生产废水治理、清洁生产工艺改造等减排行动。因此,有必要引入互惠性偏好理论增强理论模型对于工业水环境监管中排污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现实解释能力。
(4)对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构建的现有文献研究,主要是以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为主体模拟工业水环境监管行为、构建监管体系、解决监管困境问题。然而现实中的工业水环境监管体系中,不仅需要研究地方政府与排污企业的关系,更需要对监管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整体分析。在我国特有的横向上部门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管理体制,纵向上各级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下,孤立地对某一主体提出要求,不能全面地满足经济分析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