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目标性
制定标准最直接的目标就是编制出明确且无歧义的条款,并且通过这些条款的使用,促进贸易和交流。编制标准的过程,始终要围绕这个目标。
1.在其范围所规定的界限内按需要力求完整
标准的内容完整是指在“范围”一章所规定的界限内标准的内容按照需要力求完整。标准的范围一章划清了标准所适用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应将所需要的内容在一项标准内规定完整。此外,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应仅限于标准范围所划定的界限,不应将不需要的内容加以规定。
2.表述清楚和准确
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清楚通常指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
3.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在制定标准时,所规定的各项内容都应在充分考虑技术发展的最新水平之后确定。这里并不是要求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指标或要求都是最新的、最高的,但是所规定的内容应是在对最新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研究之后确定的,以保证标准所规定内容的可靠、适用。
4.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当今的“最新技术水平”,还要为未来的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即使目前标准中的内容考虑了最新技术水平,但是经过一段时间,某些技术就有可能落后于科技的发展。比如信息技术等,技术更新的时间往往比标准的复审周期要短得多,如此一来,标准就会阻碍技术的发展。所以,起草标准的条款时,应从性能特性角度提出要求,并且尽量不包括生产工艺的要求,是避免阻碍技术发展的方法之一。
5.能被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所理解
参与标准编制的人员,非常熟悉标准中所规定的技术内容,这种情况下,容易忽视标准中具体条文的措辞是否表述得十分清楚。对于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来说,虽然他们是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但如果标准的内容表述得不清楚,他们也未必能够很容易地理解,有时甚至还可能造成误解。为了使标准使用者易于理解标准的内容,在满足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和准确表达的前提下,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的措辞。
二、统一性
统一性是对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的要求。标准编制的统一性,包括四个方面:结构统一、文体统一、术语统一、形式统一。
1.结构的统一
标准的结构即是标准中的章、条、段、表、图和附录排列顺序。在编制分成多个部分的标准中的各个部分、系列标准的各项标准或者类似标准时,一方面各个标准或部分之间的结构应尽可能相同,另一方面各个标准或部分中相同或相似内容的章、条编号应尽可能相同。如GB/T 11828.1—2002《水位测量仪器 第1部分 浮子式水位计》和GB/T 11828.3—2012《水位测量仪器 第3部分 地下水位计》都属于《水位测量仪器》系列标准,标准的结构设置均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随机文件及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等。这种设置符合系列标准中不同标准之间的结构尽可能保持相同的原则。
各个标准或部分中相同或相似内容的章、条编号应尽可能相同。例如,如果系列标准的一项标准中“技术要求”设在了第5章,那么,其他相应标准中的“技术要求”也应尽可能设在第5章。
2.文体的统一
在编制分成多个部分的标准中的各个部分、系列标准的各项标准或者类似标准时,在每个部分、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示例2-1给出了同属于《水位测量仪器》系列标准的两项标准在表述上存在文体不统一缺陷的例子。
【示例2-1】
GB/T 11828.1—2002中,使用环境要求的表述为:
5.1 使用环境要求
5.1.1 工作环境温度:-10℃~+50℃,测井内水面不应结冰。
5.1.2 工作环境相对湿度:20%~95%(40℃时)。
而GB/T 11828.3—2012使用环境要求的表述为:
5.1 工作环境
地下水位计应能在下列环境下正常工作:
a)温度:
水下部分:0℃~40℃(水面不结冰);
水上部分:-10℃~50℃或-25℃~55℃。
b)相对湿度:水上部分不大于95%(40℃时)。
两个文件的条文的表述不符合“文体统一”的要求。两个文件中的内容一致,而表述类似,可见它们的表述不符合“类似的条款应由类似的措辞来表达;相同的条款应由相同的措辞来表达”的规定。
3.术语的统一
在每个部分、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标准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避免出现一物多名或一名多物的现象。对于同一个概念应使用同一个术语。对于已定义的概念应避免使用同义词。每个选用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4.形式统一
在每个部分、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内,表述形式应统一。如同一层次的列项符号应统一,无标题条或列项的主题要统一,同一层次有无标题要统一,图、表标题要统一。
上述要求有助于保证标准的理解,“结构、文体、术语和形式”的统一将避免由于同样内容不同表述而使标准使用者产生的疑惑。
三、协调性
标准是成体系的技术文件,各有关标准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内在联系。统一性强调的是一项标准或部分的内部或一系列标准的内部,而协调性是针对标准之间的,它的目的是“达到所有标准的整体协调”。标准之间只有相互协调、相辅相成,才能充分发挥标准系统的功能,获得良好的系统效应。
从水利行业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水利技术标准应是协调的。
为了标准系统整体协调,在制定标准时应注意和已经发布的标准进行协调。这种协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普遍协调
普遍协调是指制定的标准要与现行基础标准内容相互协调,尤其是涉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和方法,量、单位及其符号,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参考文献的标引,技术制图和简图,技术文件编制,图形符号等内容。
2.特殊协调
特殊协调是针对特定领域的标准需要进行的协调。特别是极限、配合和表面特征,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优先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安全,电磁兼容,符合性和质量。
3.本领域协调
制定标准时,除了与上述标准协调外,还要注重与同一领域的标准进行协调,要与本领域上级或同级标准相互协调,尤其要考虑本领域的基础标准的情况,注意采用已经发布的标准中作出的规定。
遵守基础标准和采取引用的方法是保证标准协调的有效途径。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附录A给出了最通用的部分基础标准清单。遵守这些标准将能够有效地提高标准的协调性。
四、适用性
适用性指所制定的标准便于使用的特性。一方面,标准中的内容应便于直接使用;另一方面,标准中的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标准或文件引用。
1.便于直接使用
任何标准只有最终被使用才能发挥其作用。在制定标准时就应考虑到标准中的条款是否适合直接使用。为此标准中的每个条款都应是可操作的。
2.便于引用
标准的内容不但要便于实施,还要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引用。
GB/T 1.1—2009和SL 1—2014《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规定的标准编写规则中的许多条款都是为了便于被引用。
例如GB/T 1.1—2009有下述规定:
——条:如果标准中的段有可能被其他标准所引用,则应考虑改为条。
——段:标准中应避免出现悬置段的规定,也是为了在其他文件引用这些悬置段时,不会造成混乱。
——列项:在编写列项时,应考虑它们是否会被其他标准所引用,如果被引用的可能性很大,则应考虑对列项进行编号(包括字母编号、数字编号)。
五、一致性
一致性指起草的标准应以对应的国际文件(如有)为基础并尽可能与国际文件保持一致。
起草标准时如有对应的国际文件,首先应考虑以这些国际文件为基础制定中国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可能保持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按照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确定一致性程度,如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
1.等同(IDT)
等同(IDT)指标准技术内容和结构相同,可包括最小限度的编辑性修改。如小数点,修改印刷错误,删除多语种文本,纳入修正和勘误,为与现行系列一致而更改标准名称,增加资料性附录和注、脚注,删除资料性概述要素,增加计量单位的换算等。
2.修改(MOD)
修改(MOD)指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但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被清楚地说明或者文本结构发生变化,但存在清楚的比较。
3.非等效(NEQ)
非等效(NEQ)仅表示与国际标准存在着对应关系,并不被视为采用了国际标准。
六、规范性
规范性指起草标准时要遵守与标准制定有关的基础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遵守与标准制定有关的基础标准
中国已经建立了支撑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包括: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编写》等。水利行业也有一系列基础性行业标准,如SL 1—2014 《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 2—2014《水利水电量和单位》等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标准。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要遵守制定程序和编写规则,特定标准的制定要符合相应基础标准的规定。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标准过程中,条文规定应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标准中不得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技术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