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标准制修订管理程序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突出水利特色,反映技术创新,适应市场需求,体现行业自律,坚持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批准变更的申请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批准发布的标准自动撤销。
一、立项
标准申请单位应为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会员单位,鼓励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申请。申请立项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初稿。
由会员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经秘书处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查,获得半数以上委员赞成的,由秘书处批准立项。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的立项申请,由秘书处直接批准立项。
批准立项的标准,由秘书处与主编单位签订《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项目协议书》。
二、起草
经秘书处批准的立项申请,原则上由申请单位作为主编单位,并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和配备具有相应资历的人员进行编制工作。标准编制工作实行主编单位负责制,主编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组,并对标准的规范性、准确性、实效性负责。编制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报秘书处批准。
由政府部门委托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提出的立项申请,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为主编单位,或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1)确定主编、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2)组织标准编制工作,按计划提交各阶段成果。
(3)负责标准质量、进度和经费筹措等。
(4)鼓励吸纳生产、科研、用户等相关方共同参与标准编制工作。
主编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广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3)熟悉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三、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秘书处,由秘书处通过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发函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为30天。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形成标准送审稿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并逐条注明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
送审稿完成后,主编单位将送审稿、编制说明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一并报秘书处,必要时应附专项报告。
四、审查
送审稿审查一般采用函审的方式进行。秘书处通过网络工作平台发送函审材料和收集审查意见。委员会委员在函审通知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客观、完整、明确的书面意见。
委员完成审查后,由秘书处汇总审查结论,形成《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审查意见汇总表》。函审回函率应不少于2/3,并有不少于3/4赞同意见才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2/3时,需要重新组织审查。
重要或函审争议较大的标准,可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为:
(1)秘书处从相应类别委员中选取7~11名(人数为单数)委员组成会议审查专家组,组长由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讨论同意后产生。
(2)会议审查按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并形成客观、公正、恰当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查的标准,由主编单位根据委员会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经秘书处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未通过审查的标准,退回主编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行审查程序。
五、批准和发布
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批准发布。标准编号规则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制定。
编号规则如下:
(1)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代号CWEA、类别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类别号为:管理类——A、服务类——B、评价类——C、方法类——D、技术类——E。
(2)编号格式为:T/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代号、类别号、顺序号、发布年号。
(3)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计数,按发布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编号,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更改为批准后的发布年号。
标准知识产权使用规定如下:
(1)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会员可无偿使用标准;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发、传播和销售纸质或电子版标准。
(2)非会员单位使用标准应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授权,并应符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知识产权的有关要求。
六、快速程序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进入快速程序,由秘书处直接组织征求意见或审查。
申请快速程序的立项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按照国家标准、水利行业标准有关格式要求形成规范性文件或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2)经实践应用证实技术成熟。
(3)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验收或审定意见。
快速程序工作步骤如下:
(1)会员单位提交《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立项申请表》,并附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审定意见和专项报告等。
(2)秘书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立项申请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
七、调整与撤销
标准的名称、技术内容、参编单位、人员组成等,在编制过程中需进行调整的,或存在无法克服困难需撤销申请的,应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经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殊情况需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的,由主编单位填写《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标准变更申请表》,经批准后最多可延长6个月,累计18个月未完成的立项申请自动撤销。
送审稿未通过审查的,退回主编单位修改完善,可自动延长6个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过审查的,予以撤销。
八、复审
标准实施后,由秘书处根据复审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复审。复审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复审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秘书处拟定复审标准清单,分别与原主编单位进行沟通,形成复审意见。
(2)复审意见报委员会审查通过。
(3)原则上由原主编单位组织对标准进行修改。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标准,由秘书处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由秘书处作为修订标准直接批准立项,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订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新批准的年号。需修订的标准,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2个月。
复审结论为废止的,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批准后,通过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九、标准与专利
鼓励将成熟的专利技术根据需要转化为协会标准。对于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受理后方可写入协会标准。协会标准涉及专利按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