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团体标准编写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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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标准的效力

2017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都是推荐性标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重新界定了“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范围。

一、标准的强制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的范围。并且只有国家标准中存在强制性,即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都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利技术标准中,根据标准的专业门类与功能序列,梳理出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如表1-1所示。

二、标准的推荐性

推荐性标准是指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是在生产、交换、使用中,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

表1-1 强制性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推荐性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存在共性。作为标准,它们都具有技术属性,制定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标准在技术上的先进性。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除了标准属性以外,还具有技术法规的属性,体现的是国家法律和政府意志,必须强制执行。而推荐性标准由利益相关方协调一致,社会自愿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