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优秀公文范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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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相关处室:

为规范我部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各处室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责任,现印发《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南水北调中线建管局

河北直管建管部

××××年×月×日

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河北直管建管部)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线建管局)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线建管局作为招标人授权委托河北直管建管部作为招标责任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河北直管建管部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中线建管局的行政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项目划分

第六条 河北直管建管部组织进行的施工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达到以下规模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或安装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工程等施工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机电设备及辅助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重要施工设备、主要物资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工程建设监理、工程保险、安全监测、科研及咨询、京石段工程运行与维护、京石段工程安全保卫、办公及后勤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按其性质和单项合同估算价的不同,划分为如下两类:

(一)重大项目

1.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施工工程;

2.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货物采购;

3.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服务采购。

(二)一般项目

1.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施工工程;

2.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采购;

3.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服务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河北直管建管部招标领导小组是河北直管建管部进行招标管理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招标办公室是招标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合同管理处,负责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有关职能处室(以下称招标项目专业责任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招标项目专业责任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和招标项目划分确定,招标项目专业责任处室划分见附表1。

第九条 招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河北直管建管部年度招标计划;

(二)审议、决策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三)审核项目分标方案;

(四)审批(签)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五)审议、决策标底编制方法和标底;

(六)确定开标、评标的参加人员;

(七)确定中标人;

(八)审议、决策招标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负责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议决议的落实工作;

(三)负责起草河北直管建管部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和意见;

(四)负责审核各处室年度招标建议计划并编制河北直管建管部年度招标计划;

(五)负责提出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方案,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六)负责制定并落实各招标项目进度计划;

(七)负责组织重大项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审查,负责一般项目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审定,并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签);

(八)负责河北直管建管部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对外联络事宜;

(九)负责招标、评标成果资料的整理分析,配合做好招标投标业务档案管理;

(十)负责招标投标保密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各招标项目专业责任处室主要职责见附表2。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文件合法性的审查;

(二)负责处理与招投标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第四章 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 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适宜公开招标或不宜招标的项目,报中线建管局核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在三家以上,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应少于三家。

第十五条 招标实行招标代理制或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报经中线建管局批准。采用代理招标的,一般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须遵守的南水北调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招标应当具备《规范意见》要求的招标基本条件:

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已通过技术审查且初步设计概算已经核定);监理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监理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监理工作一般应包括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对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管理,协调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关系。监理内容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或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经具备,施工图纸交付已有明确安排;施工分标方案已经核准;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用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有明确安排。

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货物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货物分标方案已经核准;货物所需资金已有明确安排。

其他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分标方案报中线建管局核准;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出)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下同);

(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审核;

(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确定中标人;

(十四)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向中线建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分标方案须在招标信息发布(出)前20天报经中线建管局核准。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标准中的评价因素均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方法和标准。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标的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相应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部分,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一般应采用国家有关行业部门正式颁布的合同范本或中线建管局编制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在规定的媒介及中线建管局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预定发布招标公告日期前3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及相关材料报中线建管局。

招标公告在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5日。

第二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应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前应告知中线建管局,并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应详述审查条件、方法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审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审核制。重大项目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批;一般项目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办公室组织审定,报招标领导小组审签。经审批(签)的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方能出售。参加审查工作的部有关职能处室对其相关部分负责。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制表登记。自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其他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的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投标人疑问进行回复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一致的解答。潜在投标人在收到补充通知或解答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收到。

招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从发售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时间,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实际需要的时间具体确定,但最短不少于20日。

第二十六条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审核过程和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标底在开标前严密封存保管,在开标时公布,评标时发给评委使用,评委使用后收回存档保管。标底的编制、审核、保管应尽量减少接触的人员。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招标文件或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提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责任等方面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审查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四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联合体牵头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审查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工作人员应当制表登记,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

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意见负责开标会的组织和安排,并邀请公证机构对开标进行公证。开标要求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邀请行政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并制表登记。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条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和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一条 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

(二)介绍行政监督代表、公证机构代表、招标人代表,并宣布开标程序及开标人员名单;

(三)确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请公证人员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做好记录,同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

(七)由记录人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并由开标人员、公证人、监督人等签字确认,存档备案;

(八)公证人宣读公证词,开标结束。

第四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线建管局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或规定媒介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产生,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指定。评标专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主任由招标人指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比结果推荐 2~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会议结束前按照《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编写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 1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按照《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要求的格式在中线建管局网站及规定媒介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招标领导小组一般应在书面评标报告提出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 30个工作日前确定。确定中标人后,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九条 招标办公室组织编写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投标人情况、开标情况、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和其他必需的资料或需说明的问题。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日内,向中线建管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同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谈判不得对招标过程中双方承诺的合同条件作实质性的修改。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通知有关媒体发布中标信息。

第五十一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与之签订书面合同。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所有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和人员,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以及中线建管局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以及中线建管局颁布的相关制度和办法,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与办法进行处罚。

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和参加投标活动的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机构将被禁止参加中线建管局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 河北直管建管部纪检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河北直管建管部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五十六条 所有涉及招标工作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按照中线建管局有关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八条 主体工程以外的招标项目在分标方案、招标公告、评标专家等方面如有特殊要求,由招标领导小组另行研究确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直管建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表:1.招标项目专业责任部门划分表(略)

2.招标项目专业责任处室分工职责表(略)

选送部门:河北直管建管部

作 者:胥元霞

【例文评析】

本文属于通知类别。文章开门见山,简要说明了印发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图,要求大家遵照执行。印发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通篇分为八章,“总则”、“招标范围及项目划分”、“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纪律与监督”、“附则”,紧紧围绕招投标活动各项管理工作展开叙述,主题突出,脉络清晰,文字严谨、准确、规范,招标项目专业责任部门划分、职责分工以附表体现,各部门责任划分一目了然,分工明确细致,使正文表达更为简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