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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成立水利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本工程的项目建设工作,协调国土资源部建立两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部水文局(以下简称部水文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部水文局为本工程项目法人,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的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生产等负总责,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并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项目法人的协调。
第八条 在部水文局组建水利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按照项目法人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部项目办可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各流域机构水文局(以下简称流域水文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文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授权或委托,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流域水文局成立相应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部(以下简称流域项目部),配合做好本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部项目办监督检查流域片内省级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