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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本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确定工程开工时间,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八条 部项目办具体组织本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项目法人审签合同。
第十九条 本工程招标投标应依照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进入当地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各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按照项目法人授权或委托协助承办本级工程建设内容的招标投标有关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有:
(一)提出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报部项目办审核,项目法人审批。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提交部项目办审核。
(三)协助项目法人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等网站发布招标信息。
(四)协助组织招标的开标、评标工作。
(五)拟定中标合同并审核签字后报部项目办审核,由项目法人审签。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所需的通用软件开发等集中采购事项,根据需要由部项目办组织。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制定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部项目办、各流域项目部、各省级水文部门按照基建项目有关规定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情况并及时上报。流域项目部协助做好流域片内省级项目进度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