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水利部按预算管理规定,负责审核批复本工程年度预算、预算调整、用款计划等申请;及时掌握本工程预算执行动态。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本工程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直接支付申请等工作,部项目办具体承办。
第十六条 本工程年度预算在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法人应按规定上报水利部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于当年投资计划下达前,按照报送的年度工程实施方案,做好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预算一经下达,资金及时支付,保障预算执行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