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本工程资金的下达、检查、监督与协调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一)组织制定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审核项目法人申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预算。
(三)指导、检查、监督资金使用与管理。
(四)组织审查、审计与审核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七条 项目法人是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本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申请。
(二)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三)审核部项目办编制的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四)审核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水利部。
(五)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建立资产台账及资产登记卡片,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组织对本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自查工作。
(七)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部项目办对本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
(二)承担本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及预算的申请。
(三)开展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等培训工作。
(四)制定统一格式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汇总编制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法人审核。
(六)管理本级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产,汇总本工程资产相关报表,报项目法人审核。
(七)指导、检查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项目资产管理工作,审核流域、省级资产登记报表。
(八)具体承担对本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的自查工作。
(九)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检查。
(十)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流域水文局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级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本级工程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
(二)建立备查账簿,实行会计监督。
(三)按时完成各种报表、报告的编写工作,对发生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部项目办编制本级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五)建立相应的资产台账及资产登记卡片。
(六)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检查。
(七)配合部项目办监督检查流域片内单项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八)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流域项目部的主要工作包括:配合做好本级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协助部项目办监督检查流域片内省级项目的资金使用与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水文部门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健全本级工程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本级工程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
(二)建立备查账簿,实行会计监督。
(三)按时完成各种报表、报告的编写工作,对发生合同纠纷、违规事件、经济索赔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协助部项目办编制本级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五)建立相应的资产台账及资产登记卡片。
(六)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检查。
(七)按照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装订成册、整理立卷、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