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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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应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具体按照《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2014〕73号)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 19—2014)执行。

第二十四条 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协助部项目办在单项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项目法人审核。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组织审计部项目办报送的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部项目办编制的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按照水利部审查、审计和验收意见进行整改,并调整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组织审查、审计与审核本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七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仪器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