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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本工程资产的统一管理和产权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建立资产台账及资产登记卡片,审核部项目办报送的资产管理报表及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建立本级资产台账及资产登记卡片,按规定填报资产登记的相关报表和报告。
第三十一条 部项目办汇总资产登记的相关报表和报告,报项目法人审核;不定期检查流域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资产管理情况;配合水利部的检查与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流域水文局应审核本级工程和流域片内的省级水文部门资产报表及报告并上报,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本级工程的资产管理情况,报部项目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流域水文局、省级水文部门应确保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