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整理与归档
第十三条 本工程档案应能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与结果。部项目办、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应根据本工程《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1)的内容,加强对本工程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并可结合实际补充相关应归档文件材料范围,并注明相应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工程档案编号统一采用“四段”档号编制方法。其具体编制形式为:“DJ-XXYYY-ZZZ”,其中DJ是本工程代码,XX是各归档单位代码(见附件2),YYY是项目类别代码(见附件3),ZZZ是案卷流水号。
第十五条 本工程归档文件材料均应按要求进行组卷整理。组卷的原则要求是: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注意其成套性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组卷形成的案卷应能反映一定主题,并按要求拟写案卷题名。案卷题名要能概括卷内文件材料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按要求编制案卷目录(见附件4)、卷内目录(见附件5)和卷内备考表(见附件6)。所有案卷均应由立卷人、检查人(整理归档部门负责人)在卷内备考表中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本工程归档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为印件;属于本单位产生的文件材料,还应有相应责任人的审签过程材料。不同材质归档文件材料的具体整理方法应参照如下标准:
(一)纸质文件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
(二)电子文件材料整理,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2002)的要求。
(三)照片材料整理,参照《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的要求。
(四)声像及实物材料整理,应按要求标注时间、地点、事件(事由)、主要人物等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鉴于本工程管理体制的特殊性,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所有归档文件材料(短期保存的文件材料除外)均应按2套进行整理,以便部项目办、流域及省级水文部门的档案部门均能保存有相对完整的本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