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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申报要求,向水利部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水利部水文局对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水利部。
第十一条 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执行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项目投资计划管理。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到项目法人,不得擅自调整投资计划或安排计划外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要按照批复的工期组织项目实施,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发挥项目建设成效。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避免因地方建设投资不到位而压缩工程建设内容或降低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和水利部有关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项财务活动依法依规执行。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要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强化对资金拨付、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