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项目建设与管理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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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水利部组织编制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作为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立项和建设的依据。水利部水文局具体负责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第八条 全国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按照不同类型项目前期工作要求,由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机构组织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时落实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选址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条件。

新购置资产应本着勤俭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充分考虑原有资产的状态,充分利旧。

第九条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承担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编制的单位应当结合水文基础设施项目特点和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加强现场勘察、建设方案论证和仪器设备选型等工作,确保设计质量。

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应按照《水文设施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规程》(SL 504—2011)、《水文设施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SL 505—2011)和《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 506—2011)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编制,确保设计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