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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九条 合同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第十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二)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
(三)合同争议已解决。
(四)合同结算已完成。
(五)施工现场已清理。
(六)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和工作完成情况。
(二)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三)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四)评定合同工程质量。
(五)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六)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七)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八)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九)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分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