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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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内容

3.1 设计选型阶段的监督

3.1.1 发电企业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参加设计审查、招标文件审查、设计联络会等设计阶段金属相关的审查工作。

3.1.2 受监范围内金属部件材料、结构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技术措施的要求。

3.1.3 设计方案应综合考虑安装、试验、运行、检修和维护等方面的合理需求,从实际出发,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

3.1.4 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管理规定。其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质应符合TSG R1001的规定要求。

3.2 制造安装阶段的监督

3.2.1 金属材料的监督

3.2.1.1 受监范围内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严格按相应的国家标准及电力、机械及冶金等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检验。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材质、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3.2.1.2 受监范围内的重要金属部件应有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中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受监的钢材、钢管、备品和配件应按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质量保证书中一般应包括材料牌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无损探伤结果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制造和安装阶段金属部检验项目见表1-1。

表1-1 制造和安装阶段金属部件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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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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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 对受监金属材料质量发生疑问时,应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检验。

3.2.1.4 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料及部件,在制造、安装时,应验证其材料牌号,防止错用。

3.2.1.5 具有质量保证书或经过检验合格的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都应挂牌,标明材料牌号和规格,按材料牌号和规格分类存放,做好防变形、防损伤、防腐措施,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3.2.1.6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和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3.2.1.7 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相关国家的标准和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外,还应有商检合格证明书(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报告单、外方质量证明文件及原产地证明文件等)。

3.2.2 焊接质量的监督

3.2.2.1 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焊接受监范围内金属部件的焊接工艺应按SL 36、DL/T 5070、DL/T 868的规定进行工艺评定。

3.2.2.2 焊接受监范围内部件所用的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钨棒、氩气、氧气、乙炔、碳弧气刨用碳棒、二氧化碳和焊剂等,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焊条、焊丝应有质量保证书,并经鉴定确认为合格品后才能使用。

3.2.2.3 建立焊接材料的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焊材入库前,应检查质量证明书,依据相应的标准,按批号进行抽样复验。焊条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烘烤和保温。焊丝使用前应检查确认无水、无油、无锈。

3.2.2.4 焊接受监范围内部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焊接质量检验和监督:

a)压力容器的焊接质量按TSG R0004的要求执行。

b)结构件的焊接质量按SL 36的要求执行。

c)风机塔筒焊接应满足GB/T 19072的要求。

d)压力钢管应按DL/T 5017的要求执行。

e)各种钢闸门(包括拦污栅)应按DL/T 5018的要求执行。

f)各类启闭机按SL 381的要求执行。

g)反击式水轮机金属蜗壳焊接要求与焊缝无损检测的要求应按GB/T 8564的规定执行。

h)其他重要部件及结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焊接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2.2.5 焊接热处理所用表计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热处理设备应能做出实际热处理曲线。

3.2.2.6 受监范围内重要部件的焊接应做好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同时交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存档。

3.2.2.7 外委工作中凡属受监范围内的部件和设备的焊接,应遵循下列原则:

a)承担单位应按照DL/T 868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且评定项目能够覆盖承担的焊接工作范围,并应提供全面的焊接项目技术措施,金属监督专责工程师应对焊接工艺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核。

b)承担单位应有相应的检验资质,或与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签订技术合同,负责其承担范围的检验工作。

c)应对承担单位的焊工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复印件备查;焊接工作开始前应对焊工进行实际代样模拟性练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焊接工作。

d)应及时对焊接质量和检验技术报告进行监督检查。

e)焊接接头的质量检验程序、检验方法、范围和数量,以及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f)工程竣工时,受托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报告。

3.2.2.8 受监范围内部件的焊缝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3.2.2.9 有延迟裂纹倾向的材料应在焊接完成后立即进行热处理,否则应进行后热处理;热处理完成24h后,应进行焊缝无损探伤。

3.2.3 金属部件的监督

3.2.3.1 受监范围内部件的制造、监造、安装、监理、监督检验单位,应取得国家、行业资质。

3.2.3.2 制造厂应提供受监范围内部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图纸、部件材质、技术要求和质量检查等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相关的制造工艺。

3.2.3.3 发电企业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对受监范围内重要金属部件开展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验。

3.2.3.4 受监范围内重要部件应按DL/T 586的规定实施监造,确保制造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GB/T 7894、GB/T 10969、GB/T 16938、DL/T 5017、DL/T 5018、DL/T 5019、JB/T 1270、JB/T 6061、JB/T 6062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重点监督材质(包括材料的代用情况)、制造工艺、焊接质量,并提供监造报告。

3.2.3.5 安装单位应提供受监范围内部件的安装原始资料、材料代用资料、焊接及热处理原始资料、质量检验资料、竣工图等。

3.2.3.6 受监范围内重要部件应按GB 50319的规定实施安装监理,确保安装质量符合设计和GB/T 8564、DL/T 5070、DL/T 5017、DL/T 5018、DL/T 5019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3.2.3.7 合金材料安装前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螺栓紧固件的质量应符合GB/T 16938的要求。对大于等于M32的螺栓、轴销应进行外观质量、硬度检验和无损检测。

3.2.3.8 水轮机大轴、发电机大轴的制造质量检验应按JB/T 1270的规定执行。

3.2.3.9 铸钢混流式转轮的制造质量检验应按JB/T 3735的规定执行;混流式水轮机焊接转轮不锈钢叶片铸件的制造质量检验应按JB/T 7349的规定执行;焊接转轮上冠、下环铸件的制造质量检验应按JB/T 10264的规定执行。

3.2.3.10 水轮机金属蜗壳、管型座、转轮室(排水环)、上下机架、灯泡头、转子中心体和支臂等部件的焊接与无损检测应按DL/T 5070和GB/T 8564的规定执行。

3.2.3.11 推力轴承(包含推力头、卡环、镜板)、风扇叶片、制动环、导叶操作机构(包含连杆、转臂、控制环、接力器、重锤吊杆吊耳)等部件及焊缝的无损检测应按GB/T 3323、GB/T 11345、JB/T 6061、JB/T 6062的规定进行,其中对轴销、叶片、制动环进行100%检测,制造焊缝现场检测比例不低于10%,安装焊缝检测比例不低于25%。

3.2.3.12 技术供水管、蜗壳取水管、操作油管和与压力容器(压油槽、储气罐等)相连的管道对口焊接时,应采用氩弧焊封底,电弧焊盖面的焊接工艺;管子的外径不大于50mm的对口焊接宜采用全氩弧焊。焊缝的无损检测应按GB/T 3323、GB/T 11345的规定进行。管道检测合格且整体装配后应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的1.25倍。

3.2.3.13 机组进水压力钢管、船闸压力钢管、船机压力钢管制造、安装质量应按DL/T 5017的规定执行。焊接质量应进行第三方检测,所有焊缝按DL/T 5017的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压力钢管焊缝依据GB/T 11345按25%比例进行超声波抽验,超声波检验及评定按GB/T 11345的规定执行,表面探伤按JB/T 6061或JB/T 6062的规定标准执行。若抽检结果不合格,加倍抽检。若加倍抽检结果仍不合格,则进行100%超声波检验。按设计要求对进水压力钢管凑合节两条环焊缝的焊接残余应力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3.2.3.14 钢闸门(包括拦污栅)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应按GB/T 14173的规定执行。

3.2.3.15 起重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应按GB 50278、SL 381等的规定执行。

3.2.3.16 进水阀门的制造、安装质量检验应按GB/T 14478的规定执行。

3.2.3.17 110kV及以上杆塔、构架及重要紧固件,安装前应取500mm长的主材样、3个紧固件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主体材质和涂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110kV及以上导(地)线,按规格在安装前应取12m导线、12m地线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第三方检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获取检验报告。

3.2.3.18 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GB 150、TSG R0001、TSG R000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应进行制造质量监督检验,并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说明、质量证明书、图纸、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技术资料。

3.2.3.19 压力容器安装工作开始前,安装单位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按安装说明书、设计要求、图纸要求安装特种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满足TSG R0004等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等标准的要求,进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出具安装监督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2.3.20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2.3.21 风电机组齿轮箱金属件应满足GB/T 19073的要求,箱体、行星架、齿轮、轴、齿圈材料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1348、GB/T 3077的要求。

3.2.3.22 风电机组轮毂、低速轴材料应按GB/T 1348、GB/T 3077等的规定选用铸铁材料或等效力学性能的材料。

3.2.3.23 风电机组偏航、变桨齿圈、齿轮、轴承的材料应按照JB/T 10300、JB/T 10705的要求选择。

3.2.3.24 风力发电企业高强度紧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高强度紧固件材料性能应满足GB/T 5782、GB/T 3098.1、GB/T 3098.2、GB/T 1228和GB/T 1231等标准的要求,100%目视高强度紧固件表面应无毛刺、机械损伤、裂纹等缺陷。

b)高强度紧固件制造商应出具每批次的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化学成分、无损探伤、尺寸与形位公差和机械性能测试(含拉伸性能试验、载荷试验、硬度试验等)。

c)高强度紧固件到货验收应进行试验检测,包括:对同批次、同规格螺栓抽样进行拉伸和低温冲击性能、脱碳层深度、低倍缺陷、非金属夹杂物、微观组织、化学成分的试验检测,以及实物楔负载荷、芯部硬度等机械性能的试验检测;对螺母进行保证载荷、硬度试验检测;对垫圈进行硬度试验检测。

d)安装时,有预紧力矩要求的紧固件,应按安装说明书规定的方法和力矩紧固;未规定预紧力矩的紧固件在装配时也要严格控制和进行力矩检查。

3.3 运行维护阶段的监督

运行中的受监设备(部件)缺陷应进行统计分析,重要受监设备(部件)失效,必须进行失效原因分析。受监设备(部件)的修理、改造工作,应由取得国家、行业资质的单位完成,同时受监设备(部件)的改造应按设计、制造安装两个阶段的要求进行监督。

3.3.1 材料的监督

3.3.1.1 按本细则3.2.1的相关规定执行。

3.3.1.2 金属监督范围内的设备及部件的入厂验收、使用,应严格实行“受监金属材料及受监金属备品配件入库验收卡片”的管理模式,受监金属材料及受监金属备品配件入库验收卡片见附录A。

3.3.1.3 受监范围内新螺栓更换前应进行硬度测量,M32及以上的螺栓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验,合金螺栓还应100%进行光谱分析。

3.3.2 焊接质量的监督

按本细则3.2.2的相关规定执行。

3.3.3 水轮机部件的监督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机组的检修,依据GB/T 15469.1、GB/T 11345、GB/T 3323、DL/T 694、DL/T 817、JB/T 6061、JB/T 6062的规定对水轮机部件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部件、项目、周期、要求、质量标准见表1-2。

表1-2 水轮机受监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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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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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水轮发电机部件的监督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机组的检修,依据GB/T 11345、GB/T 3323、JB/T 6061、JB/T 6062等的规定对水轮发电机部件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部件、项目、周期、要求、质量标准见表1-3。

表1-3 水轮发电机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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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风力发电机部件的监督

3.3.5.1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机组的检修,依据GB/T 11345、GB/T 19073、GB/T 20319、DL/T 796、JB/T 10194的规定对风力发电机部件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部件、项目、周期、要求、质量标准见表1-4。

表1-4 风力发电机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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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 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应按照GB/T 20319、DL/T 5191规定对风轮、轴类零件、机舱与承载结构件、液压和气动系统、塔架与基础、刹车装置等进行检查验收。

3.3.6 油、气、水系统金属部件的监督

3.3.6.1 对运行15年以上的油、气、水管道(操作油管除外)必须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

3.3.6.2 结合机组检修和日常巡检,对管路、阀门的锈蚀、泄漏和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及壁厚检测,以保证金属构件的安全。

3.3.7 水工金属结构的监督

3.3.7.1 压力钢管投入运行3个月内,应每周巡视检查1次。运行稳定后,应至少每月检查1次。在特殊情况下(如汛期或寒冷地区的冬季等),应适当增加巡视检查的次数。巡视检查内容包括:变形、腐蚀、泄漏等。

3.3.7.2 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启闭机应进行腐蚀防护处理,防腐蚀方案和质量验收应按DL/T 5358的规定执行。

3.3.7.3 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机组检修及全厂总停钢管放空时间,依据GB/T 11345、GB/T 3323、DL/T 709、DL/T 835、JB/T 6061、JB/T 6062的规定对水工金属结构部件进行检查,具体检查部件、项目、周期、要求、质量标准见表1-5。

表1-5 水工金属结构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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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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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压力容器的监督

3.3.8.1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3.3.8.2 压力容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报告。

3.3.8.3 压力容器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压力容器改造方案进行。压力容器改造方案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8.4 在压力容器本体上工作,应有专门的工作方案,并由总工程师审批。

3.3.8.5 压力容器在服役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按期开展定期检验工作,全面检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压力容器受监范围内部件定期检验项目、周期、要求、依据标准见表1-6。

表1-6 压力容器受监范围内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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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起重设备的监督

3.3.9.1 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要求持证上岗。定期对起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3.3.9.2 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设备。

3.3.9.3 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3.3.9.4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

3.3.9.5 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3.3.9.6 新建、改建及扩建投入的起重设备,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方案进行,方案应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3.9.7 起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报告。

3.3.9.8 起重设备在服役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按期开展检验工作,全面检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起重设备受监范围内部件定期检验项目及周期见表1-7。

表1-7 起重设备受监范围内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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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金属部件的监督

3.3.10.1 根据实际情况,依据GB/T 11345、GB/T 3323、DL/T 835、JB/T 6061、JB/T 6062等完成表1-8中规定的监督项目。

3.3.10.2 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变电重要金属部件参照执行

表1-8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受监设备(部件)运行时期检查项目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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