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涉水违章建筑处理遇到的问题分析
3.1 水事举报传递性差
根据2014年7月对水事举报情况的一次梳理,共接水事信访处理单44件,其中26件已基本通过村镇调处办结,剩下18件正在继续更进。可见举报办结效率低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随着“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的开展,水事举报量有增长的趋势,但目前水事举报案件处理时间长、处理结果不理想。表现在大队接到水事举报后需要通过传真或扫描的方式下达属地乡镇,乡镇在收到水事举报单后,在规定时限内去现场及时核实的主动性不够,需要多次电话督促;同时,乡镇存在未及时把核查结果反馈到水政大队,且在追责时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
(2)河区水政中队在水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水政工作的有效推进。
3.2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点
如果不是站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实践角度考虑,大多数法律工作者都会认为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执行应该并没有什么难度。确实从客观的角度来讲,一般执行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执行的目的是什么?侵占了河道连同合法宅基地一起所建造的房屋,如何去强制执行恢复原状?规划已然不在水域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强制执行又能给社会带来什么?国土红线范围内的侵占河道是拆还是不拆?
涉水违章建筑的处理难点在于执行,这已经不是一个执行力的问题,而应该是行政成本和价值的讨论问题。
必须承认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是为了取得、维护和发展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那么,作为水利执法部门,既不能把问题抛给国土部门,执意认为填河建房要先处理房屋问题,因为这本来就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问题,即某一事件的解决并不以另一事件的解决为前提。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寻求符合法理的解决方案。
水行政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审批本身也是在无害于公共利益,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展开的。那么,如果对涉水违章建筑的强制执行已丝毫无利于公共利益,却损害个人的既得利益(不管这种利益是否合法),那显然与行政执法的目的背道而驰的。行政与行政相对人便沦为制度的受害者。毕竟“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
3.3 “三改一拆”运用能力弱
“三改”是对旧住宅区、旧厂区和城中村的改造;“一拆”是全面拆除违法建筑。对水利的工作来说,主要是涉水“一拆”的问题。对全市范围内大面积的涉水违章建筑,“三改一拆”三年集中整治行动非常有利于“增量全面遏制、存量明显递减”的目标。但是,近两年时间,水利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一方针政策。慈溪一度对涉水违章建筑启用行政立案的程序,却最终联合乡镇通过“三改一拆”拆违,并以撤销立案的形式结案。这样交叉文书的工作方式,使我们的工作事倍功半,也直接显示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墨守成规、缺乏创新和革新的态度。
“三改一拆”集中整治行动属于顶层设计,基层无须对它的存在负任何解释的责任,但是却有运用好政策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实践中,“三改一拆”的时间已过去一大半,但水行政执法很少表现出借机清扫涉水违章建筑的实际行动,更多地可能是寄托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和三改一拆办的行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