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慈溪市涉水违章建筑现状调查
从2014年5月开始,慈溪市水政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和分工重新调整后,大队从事水政执法工作的4名工作人员,从日常工作着手,对突出的水事纠纷的共性问题和个案的个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总结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希望能借此推进我市水政监察工作,并分享经验,同时接受同仁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1 水事案件统计分析
目前,大队水事案件处理分三块,最大的一块是信访处理单,信访单一般由乡镇水利站先行调查处理;另一块水事立案,主要包括水保、水资源的案件,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和乡镇未能处理的较大的水事违法行为;剩下一块是利用“三改一拆”政策配合乡镇进行涉水拆违的案件。截至2014年11月14日,接信访处理单64件,具体见表1。其中砌坎14件,填河42件(填河一般为了建房、造路、挑台、砌坎),其他8件(主要是造桥、围堰、打桩、排泥浆、取水等)。1-7月立案15件,具体见表2。其中砌坎8件,填河5件,建桥1件,破坏海塘1件。配合乡镇三改一拆16件,具体见表3。信访处理统计见图1,水事立案统计见图2。
表1 2014年度信访处理情况统计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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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截至2014年11月20日。
表2 水事违法案件立案明细表
表3 “三改一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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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信访处理统计
图2 水事立案统计
2.2 涉水违章案例难点
为了更好地说明慈溪市涉水违章建筑中的共性问题,在此选取一个案例稍加阐述。
2014年8月19日接到宁波市信访局转给慈溪市政府的甬信要〔2014〕040号信访件,其中涉及长河镇宁丰村施×等人反映慈溪市金盛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园艺)违法填河。
经调查认定事实情况:2006年4月,金苹果宁波汽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金盛园艺违章填河,慈溪水利局接到信访单后于2006年5月22日联合西河区水利管理处、长河镇政府、宁丰村到现场进行笔录和勘验。金盛园艺所占河道为村级河道(属三类河道),北起南大路,南至天元镇,原宽为6~7m。其中金盛园艺厂区内河道长78m(原宽7m),2006年3月开始金盛园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此厂区内河段的其中南北长21m,宽4.2m范围内填埋并放置直径40cm瓦筒解决排水问题,剩余部分进行覆盖。
该案在2007年8月的处理意见为:责令金盛园艺做好厂区内河道的排水工程,将直径40cm瓦筒调换为直径100cm瓦筒。同时长河镇与天元镇(现属周巷镇)协调,在河道南端东西走向增铺直径100cm瓦筒约80m,将河道和天元镇的三类河道接通便于排水,宁丰村组织人员对河道进行疏浚和清运建筑垃圾。以上费用由金盛园艺承担,且当时工作已全部完成。但是金盛园艺还应做好对所占河道补办审批手续,因某种原因金盛园艺方面迟迟没有补办涉河工程审批手续至今。
因此该案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慈溪水利局再次接到金盛园艺填河的举报信时,会同西河区水利管理处、长河镇政府调查核实情况,调取了现存全部有关档案,并多次去长河镇政府协商,去现场查看,认为2007年所认定的事实清楚,且当时已形成处理意见并开始着手实施(到目前只剩审批手续没办理),是对已定性问题状态的处理,因此再次对此案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①同意2007年所做处理意见;②责令金盛园艺尽快补办涉河工程审批手续。
这个案例的执行阶段是问题并发阶段。金盛园艺所侵占河道早已在各项规划中被分段填埋,现场已找不到任何河道的迹象和源头,因此当事人不愿补办审批手续,对此执法方也很被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二款的规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手续,但不能强制当事人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就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就强制拆除。但在实际中,由于村镇建设规划的推进和村民法律意识的薄弱,很多案例显示:已经造成强制拆除并不能恢复河道功能的局面,这个时候即要维护法律的威严,但也应该考虑行政成本和所能取得的公共利益价值。
2.3 小结
通过以上数据和案例可知,慈溪市水事违法案件集中在涉水违章建筑上。涉水违章建筑的处理从时间的角度纵向来看,1988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之前的涉水违建可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予追责;1988—2002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到修订的期间,涉水违建物处理宜走行政一般程序,严格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同时根据慈溪市“三改一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违专项整治若干问题的说明》(慈改拆办〔2013〕6号),建议慈溪市拆除违法建筑在起算时间上以1999年1月1日为重要节点,即重点拆除1999年以来的违法建筑及1999年以前、有充分证据证实的违法建筑。因此,根据水利的实际,2002年以后的涉水违建一块,根据“三改一拆”政策拆违,以节约行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