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执法对策
要较好地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执法存在的问题,改变这种现状,建议加快乡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基层水管体制,加大水利科技投入,从而确保基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到位,水事违法案件发现及时,惩治及时。
4.1 加快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浙江省现有小型水利水利工程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护主体不到位和责任不明确存在很大关系。现有小型水利工程多由各级政府组织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兴建,在权属上有的属于国家投资、国家所有、集体管理,但大部分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管理。在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库中,往往涉及多个村集体,且村集体之间所有权份额不明确。这种产权不清晰的体制,造成的现状是水库谁的也不是,谁也不管理,有利益时大家都有份,出了问题谁都推得干干净净,有麻烦有纠纷就找水利部门执法。要破解这个难题,就必须从所有权这个源头着手,建立一套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建议按照现有管理现状,由各级政府牵头,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确权、颁发产权证书,明确产权主体和使用主体。对原属乡镇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明确乡镇政府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对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一是要明确相关村集体(含村小组)的所有权份额,二是要探索乡镇政府的参与所有权,对利用政府资金除险加固等进行大中修的小型水利工程,将政府投入资金折算为乡镇政府对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份额,从而实现政府对小型水利工程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小型水库管理的参与权。
4.2 完善乡镇基层水管体制
近年来,浙江省大力推动基层水管体制改革。2013年,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编办、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合理界定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权限、因地制宜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等十五个方面对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做了规定。特别是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设置和具体工作做了规定,要求因地制宜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以流域(区域)为单元设置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接受流域(区域)乡镇党委、政府工作指导。乡镇为单元设置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受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明确了基层水利服务管理机构职能“五承担、一协助(协助当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水政巡查和执法调查取证有关工作)”,《意见》的出台,进一步夯实了基层水利工作基础,提高了农村水利管理和服务能力,也推动了水政巡查工作的发展。各地也按照文件要求对农村水管体制进行了推进,划权限、建机构、定职能。但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乡镇农村水利工程无论是在管理上还是在水行政执法上都存在不少急需加强的地方。以金华为例,截至2014年7月,全市共建成基层水利服务机构100个,覆盖乡镇143个,其中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仅有8个(流域站所7个,区域站所1个),受乡镇直接领导的92个。这种运行体制,虽然加强了乡镇领导,但由于乡镇拆迁、征用土地等工作任务多,导致基层水利人员往往过多地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征迁、建设等乡镇中心任务上,真正从事水利管理的时间太少、精力不够。在实际工作上,往往形成水利局推一推、乡镇水管站所动一动,不推不动,有的甚至推了也不动的局面,给水利工作带来较大难度,也导致水利工程监管不到位、巡查不及时的情况发生,有时水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巡查或群众举报已经掌握了基层水利工程被侵占、被破坏的水事违法情况,乡镇水管站还不清不楚,对现场情况不了解、不熟悉。造成这种工作局面的根源就在管理体制上,乡镇水管机构工作人员的人事调动、提拔任免、考核奖惩都由乡镇主导,必然导致工作中心以乡镇为主。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严格按照《意见》,因地制宜设置基层水利服务机构。《意见》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设置提出了三种方式:①流域特点明显地区以跨乡镇的流域为单元设立水利服务机构;②跨乡镇水利工程较多或乡镇面积较小的地区,若干乡镇合并,以区域为单元设立水利服务机构;③水利工程建管任务繁重和乡镇面积较大的地区,以乡镇为单元设立水利服务机构。按照《意见》解读,只有水利工程监管任务繁重并且乡镇面积较大的地区才以乡镇为单元设立水利服务机构,但在文件落实情况中,各地往往简单化执行,基本上都是在乡镇原有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基础上增挂了一块水利管理站的牌子,流于形式,违背了《意见》出台的初衷。要真正落实《意见》精神,真正发挥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的作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在机构设立上,以流域水利管理站和区域水利管理站为主,接受水利部门直接领导,确保基层水利工作既做到有人管,又做到管得好、管到位,确保乡镇农村水利工程能够巡查到位、水事违法情况能够早发现早制止。
4.3 加大水事案件预防体系科技投入
目前,传统的水事违法案件预防主要依靠水政巡查,但水政巡查人员数量偏少且水利工程点多面广,导致水政巡查人员难以对水事违法行为及时发现。要改变这种传统现状,就必须加大科技投入。
(1)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管,借鉴国土部门经验,深入开发卫星遥感监控体系,通过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对遥感卫星监测图片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勘查,逐渐形成“天上看、地上来”的水事违法行为预防查处体系。
(2)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水政巡查人员的管理。目前,基层水政巡查人员特别是乡镇、村级水政巡查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还担负着乡镇等大量工作,往往导致巡查不及时,巡查地段不到位,且传统的巡查记录本无法准确反映巡查的时间和地段。在对基层乡镇和村级水管队伍巡查记录本检查中,存在事后补记、巡查记录造假的情况。要解决巡查不到位难题,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的水政巡查系统尤为重要,通过为基层水政巡查人员配备水政巡查手持便携式巡查设备及无线数据发送设备,将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地段、发现的情况通过移动数据实时发送至系统,确保巡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目前,浙江省水利厅已经开发了水政巡查系统,但目前使用主要集中在县市区以上水政监察队伍,建议要加大推广使用力度,要求乡镇水管员及村级水利员使用该系统,同时要加大巡查系统使用的考核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实现一票否决,确保巡查人员到位、时间到位、地段到位。
4.4 提高水行政人员执法技能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案件发现的滞后性、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案件的纠纷化要求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具有高超的办案技巧,清晰的办案思路。
(1)迅速锁定违法当事人。在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违法案件中,如果是农民个体违法,违法当事人较易确定。如果出现农村集体违法或者村集体授权同意企业或者个人违法的,则应当分别对待,对村集体直接组织实施的,违法当事人应为村集体,如企业、个人经村集体授权实施的,为降低办案难度,建议将实施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定性为违法当事人。
(2)跳出纠纷处理案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往往涉及水利工程权属纠纷(有的为违法当事人打着权属纠纷实施的),村集体也希望水行政执法人员参与理清权属之争。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该明确工作重心,理清工作思路,要明确“就案办案,要跳出纠纷办案件”的思路,将工作重心集中在违法行为的主体、过程、违法造成的后果进行调查取证,避免将水事案件演变成水事纠纷,确保案件迅速果断处理。对涉及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之争,则应建议由当地政府等部门协商解决。
(3)办案要迅速,手段要强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违法案件,发现时间滞后,往往成为了既成事实,同时由于违法主体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复杂性,调查时间长。由于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较少,在工作任务中往往同时办理多个案件,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这时,作为基层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就是农村出现的水利违法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违法行为,它的背后往往涉及多个蠢蠢欲动的违法冲动。处理早期出现的农村涉水违法案件,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态度、做法代表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度,对案件处理严肃、强硬,可以起到执法一起,震慑一片的作用,在执法中软弱无力,导致的是一片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处中,如果出现违法主体不配合等情况,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势出击,首先清除水事违法行为的后果,给当事人及周边村民以强烈震慑,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