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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水事违法行为发现呈滞后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地处偏远,且处在监管的末端,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被执法人员发现时,往往都是既成事实,为下一步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3.2 涉及水利工程产权不清、管理主体不明确
长期以来,由于小型水利工程规模较小、地点分散、产权不明晰,工程产权究竟是属于国家、集体或是个人没有明确的证明,也没有有效的法律证件,从而造成了工程建设与管理相脱节的现象。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为水利局、乡镇、村级组织,其中水利局和乡镇管理的水库往往设有专门管理机构,而村级组织管理的水库往往由村两委管理,在实际操作中,村两委往往难以担负起切实的管理责任,使水库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
3.3 目前的水行政执法体制难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案件多发的问题
目前水政监察队伍的体制纵向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的构架,基层水政监察队伍特别是大队、中队一级大都面临着执法人员偏少、年龄偏大的问题,通常一个水行政执法中队只有4人左右,却担负着几个乡镇、街道的管理任务,日常的水政巡查特别是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往往只能等到村民举报。而如今的村民举报目的并非是针对违法行为,往往是违法当事人与举报人产生了矛盾或利益纠葛,举报被其当做报复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