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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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钱塘江水政监察工作概况

1.1 水政监察体制

依据《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钱塘江河道的水行政执法工作,按河段和行政区域划分,省钱塘江管理局及其下属的管理处负责钱塘江省管江堤、海塘的行政执法,钱塘江一级河段和部分二级河段的河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除此之外的河道、江堤和海塘,则由相应行政区域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察支队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1.2 水行政执法权限

钱塘江河道的行政执法权划分为三种模式。

(1)省钱塘江管理局作为专管机构负责河道规划的监督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采砂计划审批等,沿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域负责日常管理的模式,约占全河道的12%。

(2)钱塘江管理局作为专管机构负责的按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约占全河道的26%。

(3)沿江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的全面管理模式,约占全河道的62%。基本上是重要险段与重点防御区域由省直管,受省钱塘江管理局管辖,其余由地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