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行政执法研究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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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成因及特点

2.1 非法采砂案的成因及特点

非法采砂案集中在钱塘江杭州河段。由于杭州河段下游可采区域黄砂资源的枯竭、砂质下降、可采河段江道冲淤变化大以及航道条件差等因素影响,缺乏效益支撑的合法采砂户本应按市场机制自然淘汰,却不甘心停采,认为目前采砂行业萎缩除了砂源枯竭客观因素外,也是配合保护杭州市饮用水源及“三江两岸”整治需要的结果,且上游富阳河段砂机退出得到合理补偿,难以接受自然淘汰停采的现实,要求政府给予淘汰停采经济补偿。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集体到禁采区域违法开采活动屡禁不止。

采砂管理涉及水利、国土、港航、环保等多个部门,仅水利一家对非法法采砂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非法采砂者为逃避监管和查处,通过布置流动“岗哨”、实施“游击战”及“调虎离山”等各种手段阻挠执法,甚至出现联合抗拒现场执法,船上作业人员阻挠、威胁水政监察人员上船调查取证、用砂机撞击水政执艇等事件,加大了查获难度。即使查获了,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仅能处以5万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违法成本低廉,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2.2 非法倾倒泥浆(渣土)案的成因及特点

随着杭州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速推进,钱塘江两岸重大基础设施上马,如地铁、隧道、运河、大型住宅及大量市政工程等。由于杭州市泥浆(渣土)消纳处置场所缺乏,建设工地产生大量泥浆(渣土)没有很好的去处。在泥浆(渣土)处置场地少,处置费用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就四处寻找弃置点,广阔的钱塘江成了目标。杭州市涉及建筑泥浆(渣土)运输处置的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包括运输个体户),但对他们的管理责任缺位,没有形成统一的责任体系。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落实专门的泥浆(渣土)弃置场所就已开工建设,对工程建设产生的泥浆(渣土),基本采取“外包”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泥浆(渣土)如何处置完全不管不问。泥浆(渣土)弃置主要有三种形式:①通过汽车运输直接倾倒在江中或高滩地上;②通过管道或利用江边原有的废弃管道直接排入江中;③假借设置泥浆转运点或利用现有码头,通过船运在转运过程中偷排入江。违法弃置泥浆(渣土)行为比较隐蔽,偷倒快捷方便,证据容易消失。同时违法者为逃避管理,往往将运输、弃置均安排在深夜,运输线安排人员对弃置行为进行引导、保护,很难抓到现行。

泥浆(渣土)产生、运输处置全过程的各环节审批和监管,涉及城管、城建、水利、交通、港航、环保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协作机制,监管过程中没有专门机构牵头协调,各部门各自为政,无法形成一个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的日常监管体系。即使开展联合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联动力度不够,执法行动难以形成合力,制约了处置建筑泥浆(渣土)违法行为的管理。

由于渣土管理从源头到末端涉及多个管理部门,钱塘江管理局只能在末端发现违法再进行查处,难以从源头和中间环节进行有效遏止。

2.3 违法占用高滩案的成因及特点

随着钱塘江沿江两岸的开发建设,土地资源的日益匮乏以及土地开发上的巨额收益,沿江部分乡镇、企业及个体户,将“利益之手”伸向了钱塘江,侵占河道范围内土地、滩地进行违法开发的行为近年来也时有发生。同时,土地、环保等一些部门在水利部门尚未同意或不予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先行办理审批手续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违法占用高滩大多为地方政府或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主要违法活动为以开发利用、土地整治、换取土地指标等名义搞建筑设施、农业观光、挖鱼塘、倾倒泥浆废土等。由于历史造成的高滩权属问题,沿江村民认为村集体的土地(高滩地)使用权属于村委,理由是在标准塘建设以前,土地是他们的农保地,有些村还办出了土地证。如嘉兴段:青山至杨柳山塘外滩地317亩、蓝田庙塘外滩地120亩取得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南台头塘外滩地244亩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证。很难通过立案查处的司法手段进行处理,管理主要以协调方式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