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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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表1-1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2)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涉及的监理职责。

(3)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

表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表1-1 填写范例

2)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3)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5)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

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7)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8)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应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9)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 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对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10)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β均不宜超过5%。

2)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α不宜超过5%,β不宜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