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共和时代的德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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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题

一个从1989—1990年以来在德语区从事研究工作的法律史学研究的观察者——一个受主观约束且无论如何都不是毫无偏见的简要概况,必然受到这种稍显专断的划分的限制——首先获得的不是漫无目的或危机的印象。相反,这个学科在过去25年中极富创造力。我们如今在诸多领域都拥有标准著作,它们的写作可能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便已开始,但在最后的四分之一个世纪才被呈现在我们面前。与此同时,至今未受关注的原始材料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人们提出了另外一些问题,发掘出了新的规范世界。

人们应该阐释和评估这些重要部分。它们集中在20世纪70年代与80年代末获得法律史教席的那一代人的个人研究成果上,尤其集中于专著、重要的集体计划,以及1990年后在德语圈获得教授资格的那一代人的资格论文之上。注155

勾勒全景图最简单的方法仍然是依据时代和研究传统的经典分类。在古代法律史研究和法律史学科分支罗马法和拜占庭研究中(前者在法律专业领域的存在严重威胁到了后者),除了对古典私法史(Paulus 1991; Spenngler 1994; Schanbacher 1995; Schermaier 2000; Baldus 2001/2002; Chiusi 2001; Avenarius 2002; Meissel 2004; Harke 2005; Lohsse 2008; Stagl 2009; Finkenauer 2010; Möller 2010)经典问题的全面研究之外,还有一些涉及新的主题的专题性研究,比如罗马万民法(Nörr 1991)、破产法(Kroppenberg 2001)或者资本兼并(Fleckner 2010)。法庭论述(Gerichtsreden)和修辞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Platschek 2005; Babusiaux 2011)。程序和实践也受到了重视(Pennitz 2000; Gröschler 2002; Jakab 2009)。雄心勃勃的新阐释和挑衅(Fögen 2003)吸引并挑战着人们(Jakobs 2003)。《学说汇纂》的新译本(1995: 1—10卷,1999:11—20卷,2005:21—27卷,2012:28—34卷)也占据了人们诸多的精力。有人毕生致力于开辟全新的法律史疆土(Liebs 1993, 2002),有人持续参与法律史大会的主报告和分会场,这些连同一些教席资格论文都表明了,对少数人从事的专业化领域如古典晚期和中世纪早期的罗马法史或者楔形文字法律史的研究从未中断(Kaiser 2004, 2007; Pfeifer 2013)。在古代希腊法或者叙利亚罗马法的研究领域也是如此(Thür/Taeuber 1994; Scheibelreiter 2013; Selb/Kaufhold 2002)。工具书如《布里尔新保利百科全书》(Neue Pauly, 1996)和不断丰富的手册与百科全书也成了必要装备。从国际上看,德语国家罗马法研究的参与度似乎较低——比如在最新版《牛津罗马法与社会手册》(Oxford Handbook of Roman Law and Society, 2016)的50篇文章中,只有三篇文章的作者来自德语区的高校。在多大程度上存在一个真正生机勃勃的“新古代法律史”(Ando 2016),以及德语区的科学研究是否还能决定性地参与,都还有待观望。某些“继续如此!”对此表示了怀疑(Barta 2012),相反地,一些较新的教科书却充满信心(Babusiaux 2015)。

起先由“德国科学基金会”(DFG)资助,后由“科学学院联盟”(Union der Akademien der wissenschaften)赞助的迪特尔·西蒙主持的长期项目,在一个法律史的语境中制度性地保证了拜占庭学(Byzantinistik),并由此诞生了个别基础性的研究——比如财政管理(Brandes 2002)——以及工具书和其他出版物(比如Fontes Minores 9—12卷, 1993—2014;Hoffmann/Brandes 2013)。在古典晚期和中世纪早期法律(Leges)注156的研究领域,除了上述的进一步基础性工作以外,还出现了涉及原始材料批判与发掘以及内容方面的研究(Siems 1992; Saar 2002; Dilcher 2008)。人们还出版了重量级的丛书如《中世纪罗马法》(Lange 1997; Lange/Kriechbaum 2007)。同时,在数十年的研究基础上,对现存手稿的全面描述可以参考马普法律史与法理论研究所的网站,创建于2012年的“法律手稿”(manuscripta juridica)数据库(Bertram/Dolezalek 2014; 以及Carmassi/Drossbach 2015)。内容上,它们整理的是形式法(Legistik)和教会法(Kanonistik)的重要进展(比如强制执行,Repgen 1994;程序法和学者法的程序性实践,Lepsius 2003, 2003a;Lepsius/Wetzstein 2006; Schlinker 2008; Nörr 2012; 刑事程序方面,比如Schmoeckel 2000; Koch 2006)。因为斯特凡·库特纳研究所(Stephan Kuttner Institute)的搬迁(1991年从伯克利搬至慕尼黑),也因为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的德文翻译(1991),但主要还是因为彼得·兰道(Peter Landau)的工作,人们更好地认识了中世纪教会法史注157的历史重要性,中世纪教会法史通过这些研究、编目(Repertorien)、出版物和追溯到帝国晚期原始文献的个别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比如Kéry 1999; Jasper/Fuhrmann 2001; Their 2011; Landau 2013)。在此期间,一本教科书的第三版出版了(Link 2017)。诸多大全(Summae, A系列, 4—8卷, Sorice 2002; Haering 2004, 2007, 2010a, 2010b, 2012, 2014)和重要的合集(Collectiones, B系列, 8—10卷: Collectio trium librorum, Collectio Francofurtana, Collectio Cheltenhamensis, Motta 2005; Landau/Drossbach 2007; Drossbach 2014)都编入了《教会法文献汇编》(Monumenta Iuris Canonici)之中。在此期间,一个五卷本系列描述了教会法对欧洲法律文化的影响(Schmoeckel 2009);这些和其他一些研究弥补了依旧重点关注于原始材料挖掘和编纂的传统。斯特凡·库特纳研究所于2013年重新迁回了美国(耶鲁大学),它突出了该专业结构上的国际性——但也让德语国家共同体相对丧失了重要性。

在所谓的德国法律史研究中,东欧和中欧的萨克森-马格德堡法(das Sächsisch-Magdeburgische Recht),还比如《萨克森明镜》的注释(Glossen),成了科学院项目中较大研究计划和专题研究的主题(如Eichler/Lück 2003; Bili/Carls/Gönczi 2013; Gönczi/Carls 2013; Balogh 2015; Kaufmann 2002, 2006, 2013, 2015; Kannowski 2007)。此处我们可以联系民主德国法律史学所取得的成果,罗尔夫·里本维尔特(Rolf Lieberwirth)和他的学派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在法律史学和通史的合作下,另外一些基础的原始材料得到了挖掘,在德国主要放置在《日耳曼历史文献汇编》(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的框架内,尤其是法律系列。作为《奥地利原始文献》(Fontes rerum Austriacarum)计划的一部分,奥地利的法律渊源(Fontes iuris)由奥地利科学院的奥地利法律史委员会(KRGÖ)编纂。瑞士的法律渊源则在“瑞士法源汇编”(Sammlung Schweizerischer Rechtsquellen, SSRQ)的框架下由瑞士法学家协会的法律渊源基金会出版(参见Gschwend 2008)。《德国法律词典》(Deutsche Rechtswörterbuch)如同法学书籍研究一样,也在科学院项目框架内进行,它的第一卷已于1914年出版,最后一卷计划将于2035年出版。

日耳曼法律史的研究集中在口头性和书面性上(Dilcher/Distler 2006; Dilcher/Lück 1992),还有就是一些理论问题,比如中世纪的法律概念和在与其他“游戏规则”(Cordes/Kannowski 2002)关系下的法律的重要性。在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交流问题后,康斯坦茨(Konstanz)的中世纪史研究圈子在2012年又重新谈论起了“法律”(Meyer 2017)。人们也积极讨论了日耳曼法的科学史(Schäfer 2008; Liebrecht 2014; Dilcher 2017)。单独的法律研究机构(比如Dorn 1991; Schmidt-Recla 2011)或者中世纪城市总体的法律秩序也得到了基础性的阐述(Dilcher 1996),中世纪商法和公司法(Cordes 1998)、中世纪晚期的法院组织法(比如Lück 1997)成为深入分析的对象。在美因茨科学与文学科学院,一个由伯恩哈德·迪斯特尔坎普(Bernhard Diestelkamp)主持的长期研究计划于2013年完结,它涉及了德国国王法院和宫廷法院至1451年为止的工作纪事与证明。

对老帝国(Alten Reich)最高审判权的研究注158(Diestelkamp 2014; Oestmann 2015)建立在一个挖掘帝国枢密法院和帝国王室法院(Reichskammergericht und Reichshofrat)原始文献的大规模计划的基础上,这个计划一部分也属于科学院联盟资助的长期研究项目,该研究同时也依托建立在全新基础上的大量分析来进行。注159仅“老帝国最高审判权的原始文献与研究”系列在1990年到2015年之间就出版超过40卷;更多的数据库可供人们使用。注160而在此期间出版的研究专著更是不计其数。在韦茨拉尔(Wetzlar),一个面向社会开放的针对帝国枢密法院的研究所持续进行着文献挖掘的工作。1999年以来,人们定期组织关于“帝国司法网络”的新生代研究者的会议。近几十年来,人们尤其是在比较的视野下讨论最高审判权(比如Auer/Ogris/Ortlieb 2007; Czeguhn 2011)。对古老帝国两个最高法院的挖掘程度十分不同,帝国王室法院所占比例至今大概只有5%出头;第一批著作已经出版(Sellert 2009,及其之后的著作)。管辖权、法庭实践和鉴定实践,以及费用法(Kostenrecht)、制度运行和上诉法院的成员组成(比如Falk 2006; Oestmann 2002, 2012)也受到了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在这些以及相关原始文献的基础上,我们在法律领域也有了新的视角,如票据法(Admend-Traut 2009)或者公职法(Keiser 2013)。借助密切的合作,帝国的司法研究成为一个融合了一般性研究和法律史研究的领域。

通过对法学文献生产的研究(Colli 2002;Soetermeer 2002)和法学目录编纂的长期计划,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法学史也逐步拥有了可以信赖的基础(尤其是Osler在2000—2017年间出版的九卷本)。我们对法律教学(Ahsman, 2000)有了更多的了解;在早期工作的基础之上,诞生于16—18世纪之间的超过六万份的法学博士论文才能在最近几十年得到编目,其中的重要论文才能得以数字化(Amedick 2003)。注161近现代早期的自然法思想及其对法教义学的意义,在一些大型学术计划的系统性研究基础上得到了越发清晰的建构,如迪特黑尔姆·克利佩尔(Diethelm Klippel)、克劳斯·卢伊格(Klaus Luig)和扬·施罗德(Jan Schröder)的专门文章,他们也常常与哲学史紧密合作。道德神学与法律,尤其是萨拉曼卡学派也在德语学术圈得到了发展(Jansen 2013; Decock/Birr 2016),成为一个较大学术项目的研究对象(Duve 2014)。传统上属于与公法和国家教会法相近的研究领域的新教教会法,如宗教改革时期的法律、忏悔和法学、法律科学和神学都得到了广泛的研究(比如Frassek 2004; Strohm 2008; Strohm/de Wall 2009; Landau 2010; Schmoeckel 2005; Heckel 2016; Mayenburg 2017)。人们对特权的本质(Privilegienwesen)也进行了基础性研究(Mohnhaupt/Dölemeyer 1997, 1999),同时还探究了近代早期的破产法史(Forster 2009; Falk 2014)。1500年以来法学方法论的历史也延展到了20世纪独裁政权时期的方法论学说(Schröder 2001, 2016),解释学方法论的历史在比较法的视野下得到了深入的研究(Vogenauer 2001)。人们从历时性的视角对诸多职业、制度和原则进行了整理——从法定的法官到公证机构,从单方的私人法律形象到信托再到媒体法历史(Hattenhauer 2011; Löhnig 2006; Müßig 2007; Schmoeckel/Schubert 2009, 2012; Neschwara 1996; Olechowski 2004)。

对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改变了我们的近代法学基础图景(Haferkamp 2004;Dilcher 2017; Hattenhauer 2017)——针对萨维尼,我们有一个自己的系列(Savignyna,13卷),这些出色的研究涵盖了他生活和作品的方方面面,包括引人入胜的机智的传记(Lahusen 2013)。注162此外,伴随着对司法制度的研究(Mohnhaupt/Simon 1992,1993),另一种视角也进入了尤其是19、20世纪的法律史研究当中,新的原始文献——部分出于强烈的理论野心——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Ranieri 1992; Dölemeyer 1995)。之后关于纠纷机制历史的研究计划也与此相关(比如法兰克福2012—2015年的LOEWE重点计划,以及由此触发的更大的研究计划,Mayenburg 2017)。在涵盖了19世纪德国、奥地利、瑞士私法和程序法的历史文献(1997—2002),19世纪(2002—2006)和1703—1830年间(2010—2016)法学期刊的全面数字化计划下,成立了拥有数千册法律文献的专门的电子图书馆(马普法律史与法理论研究所)。期刊作为“18—20世纪新媒介”的意义愈发凸显(Stolleis 1999)。法典编纂史和立法史在过去和现在都获得了方法论上的高度关注(关于立法史的文献,参见比如Schulte-Nölke 1995; 关于立法史和它的组成部分,参见如Mertens 2004; Fleischer 2013),尤其是在《普鲁士各邦一般邦法》(ALR, 1994, 参见Dölemeyer/Mohnhaupt 1995)、《德国民法典》(BGB, 2000, 参见比如Falk/Mohnhaupt 2000; Rückert 2003)、《法国民法典》(Civil Code, 2004, 参见Dölemeyer/Mohnhaupt/Somma 2006; Schuberte/Schmoeckel 2006)、《奥地利民法典》(ABGB, 2011, 参见Brauneder 2014)的周年纪念时刻。规范生产和创制的其他形式也得到了密切关注(Meder 2009; Jansen/Kästle 2014; Kästle-Lamparter 2016)。19、20世纪的立法史与司法史研究主要由维尔纳·舒伯特(Werner Schubert)在新原始文献的基础上,通过20世纪70年代至今的几千页的出版物所奠定。围绕私法的社会任务尤其是对契约自由(Hofer 2001; Repgen 2001; Rückert 2006)的讨论,一直以来也是对已确立的“自由”法学理念的某种修正。对德国法律史的国际语境更为强烈的关注,表现在对所谓的德语法学继受(Rezeption)的大量研究之上,尤其体现在19、20世纪的其他认识论共同体中——法国(Bürge 1991)、美国(Reimann 1993)、俄罗斯(Avenarius 2014),逐渐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比较(参见比如Rückert/Duve 2015; Meder 2016)。19世纪各国法律科学在欧洲内部的互相体察尤其获得了特殊关注(参见比如Schulze 1990, 1994; Schulze/Mazzacane 1995;以及“19世纪法律书信集”系列中的著作,Dölemeyer/Mazzacane主编,1990年以降)。

1990年,法律史学的复兴出现了一个关键契机,它断然指向私法教义学,并用英语出版,实则出自一位德国学者之手,他的研究与萨维尼的遗产明显相关,这种历史和比较的研究恰好在欧洲法律统一化的视域下得以重生,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方法论的激烈辩论,这个契机便是赖因哈德·齐默尔曼(Reinhard Zimmermann)的《债法》(The Law of Obligations, 1990)。对一个寻求与民法对话的私法史的创造力的证明——同时也是对协调教义史和问题史,以及填补某些缺陷的一种尝试——体现在对《德国民法典》进行历史和批判性评注而形成的长达数千页的全面的著作上(Schmoeckel/Rückert/Zimmerman 2003 ff.)。他们可以将研究建立在各式各样的与早前研究相关(比如Ranieri 2007)的前期工作上,涵盖了某些有着专著体量的论文——比如每一本都超过500页,主题涉及给付障碍法和民法上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75、276条(Schermaier 2007),以及雇佣合同和劳动合同(Rückert 2013)或者长达250页的涉及多数债务人和多数债权人的论文(Meier 2007),为这种目的撰写,而不像某些法律的部门学科那样,仅仅是一种文献堆砌的结果。法律史的总体表达也同样进入了20世纪90年代的新的欧洲话语之中(Hattenhauer 2004; Schlosser 2014; Brauneder 2014),意大利学者撰写的《欧洲法律史》的德文译本(Bellomo 2005; Grossi 2010)或者2010年乌韦·韦泽尔(Uwe Wesel)的《法的历史》同样也被放置在了一个欧洲的视野中(Wesel 2010)。最终仍强烈追随德语区研究传统和视角的概论体现在另外一些不同构思的著作之中(如Senn 1997; Schmoeckel 2005; Falk 2008; Bader/Dilcher 1999)。在近期,人们启动了一个全新的教科书系列(“法律史之路”,参见Babusiaux 2015; Oestmann 2015)和一个由个别著述组成的被视为法律史研究导论的系列(methodica, 参见Decock/Birr 2016; Collin 2016; Ehlers 2016)。这两个系列都需要系统总结已经更新的论述,这有助于将导论和教科书性质的文献从几乎停滞的诱惑中解放出来,这种诱惑诞生于维亚克尔(Wieacker)那具有启发性的历史叙事、经典化议题和问题意识之中。它们以其论域清楚表明,法律史学不只是在萨维尼的轨迹上以另外的方式展开而已。

在法律史经典主题的研究之外,当人们开始处理新的或者几乎从未探索过的领域时,这种需要就变得越来越大。这尤其适用于公法史和它的学科史,它毋庸置疑是20世纪80年代晚期、90年代和21世纪最初十年法律史研究中最生机勃勃的领域,米夏埃尔·施托莱斯在其中发挥了决定性的影响。注163他对1600年到1990年之间(Stolleis 1988—2012)的德国公法史的总体性描述,伴随着一个大型的对至今仍未受注意的原始资料进行挖掘的制度性计划,尤其是警察制度,它们包含在一个总编目(Repertorien)中(Härter 卷一 1996,卷二 2016),作为包含经济史、文化史、宗教史、经济史、地方史或者区域史的一手资料。他们关注新的规制现象和对统治的理解(Simon 2004; Härter 2005),并出版了大量的专著——自1999年以来,仅是“警察学、犯罪史和冲突规则”系列(直到2012年的《警察和警察学的研究》)就出版超过了30卷。重要的研究争议都与所谓的警察研究有关,比如关于社会规训,关于规范履行,关于协商程序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统治建构。人们越来越生动地讨论起统治的建构和国家性的诞生,大部分都超越了学科间的领域之争,一系列关于统治建构的研究开始加入(比如Schennach 2000)。诸多法律史的个别研究都依赖与之相关的丰富的原始文献,比如关于近代早期的穷人救济问题(Ludyga 2010)。近代早期的相关研究也主要集中在性别角色和女性法律地位的领域(Koch 1991; Gerhard 1997)。性别视角在法律史学中依然体现得较少,尤其相较于它在其他历史学科或在国外的重要性。在卢塞恩召开的第39届德语法律史学家大会上才首次出现关于性别研究的主报告和一个专门讨论的分会场(参见Gerhard 2013; 分会场由Kroppenberg主持)。

一个关于政治理论史和宪法反思史的法律史研究(Stolleis 1990),一种历史化的行政史和行政法史(尤其是普鲁士的,比如Their 1999; Collin 2000; Cancik 2007)以及一系列宪法、行政法或其他公法部门的历史研究开始出现,许多作者后来都成为这个领域的代表人物(比如Lepsius 1994, 1997; Schmidt-De Caluwe 1999; Schönberger 1997; Kahl 2000; Kersten 2000; Wittreck 2002; Ahrens 2007; Canick 2007; Abegg 2009; Will 2010; Linke 2015,以及Horst Dreier, Rainer Wahl和Erk Vokmar Heyen的诸多著作)。注164因为海恩(Heyen)创办的《欧洲行政法史年鉴》(Jahrbuch für europäische Verwaltungsgeschichte),人们在1989—2008年间拥有一个自己的发表平台。此外,关于19、20世纪公法和行政法的法律史以被调控的自我规制(Selbstreglierung)开创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式,明显改变了过去关于统治和权能的线性的集权化图景(参见Collin 2011, 2016)。注165

在规制史和19、20世纪的私法史的交界处,存在一个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研究,那就是关于经济的法律史研究(主要是Nörr 1999, 2007; Scherner 1999; Schmoeckel 2008),关于知识产权史(Wadle 1996/2003)、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历史(Bayer/Habersack 2007; Thiessen 2009),尤其是关于魏玛的证券法改革(Schubert 1999),公法规制的历史如卡特尔法(Kartellrecht, Nörr 1994; Richter 2007),最后还有介于国家间的(zwischenstaatlich)和跨国(transnational)规范化之间的关于工业革命的法律史研究(Vec 2006)。在经济史、经济学和法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对话(比较“法秩序和经济史”系列2012年的第一批著作)——尽管研究概况主要指出了巨大的研究空白。注1662014年第40届德语法律史学家大会(Pahlow 2014)为经济法史开辟了一个分会场,一个更大的由欧盟资助的关于保险法比较历史的项目(Hellwege, 《欧洲保险法比较历史》,从2015年开始)由此诞生。最后,劳动法史也逐渐地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参见Rückert 1996, 2013, 2014; Keiser 2013)。

长久以来,宪法史被国家法学者视为他们的研究领域,如今又逐渐被法律史学和历史学所发掘。注167关于宪法史的统一这里也有一个涉及合作的制度性框架。第三版的《国家法手册》(Isensee 2003)详细描述了联邦德国家法学的历史基础。关于帝国宪法的终结(Schroeder 1991)和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国家学说,尤其是关于魏玛时期到纳粹时期的宪法史以及该时期的法学思想(Dreier 2001)的研究有助于人们更好地了解这段关键时期的人物和问题(Pauly 1993, 2004)。概念创新主要源自历史学,比如通过与比较宪法史传统(Reinhard 1999; Fenske 2001)的结合或者透过一个绝对的文化史视角(Stollberg-Rilinger 2008, 2013)。法律史的研究计划也致力于一种比较的方式(比如Willoweit/Seif 2003; Müßig 2016)。一些涉及近代东欧法律文化(Giaro 2006和进一步的著作)和19、20世纪南欧宪法史(Stolleis 2015)的较大研究计划开辟出了传统欧洲法律史的陌生领域。出于对法学理论的兴趣,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作品的出版在一个由弗莱堡(Freiburg)的汉斯·凯尔森研究中心启动,由德国科学基金会资助的计划框架内进行(至今为止已经出版了1—5卷,Jestaedt 2007—2013),它是对联邦基金会资助的位于维也纳的汉斯·凯尔森研究所的研究的补充。注168

社会法史注169从根本上看也诞生于过去这25年(Stolleis 2003),在它进一步的领域中,一个关于个人履历标准化的研究团队也通过法律而获得建立(Ruppert 2010及其进一步的著作)。尤其是在这些年,一个全新的国际法史开始形成,主要由德语法学界提议创办的《国际法史杂志》(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于1999年发行了第一期。注170《国际法史研究》(Studien zur Geschichte des Völkerrechts)在此期间也已出版了35卷。生机勃勃的研究开辟出了全新视角,关于时期、概念,也关于国际法(Steiger 2010; Fassbender/Peters 2012)和它超越格雷韦(或施米特)的概念的科学(Nuzzo/Vec 2013)的评价。这种国际法史发展成了可能是国际合作最紧密和最生机勃勃的跨国研究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也考察了其他类型的调整形式——尤其是技术标准化的问题(Vec 2006)。然而,我们这里还需要注意,国际上的辩论——比如多年来人们热烈讨论的人权史和它的保护制度(参见Blickle 2003; Hoffmann 2010; Baldus 2016),统治史或者借由非政府组织而形成的跨国的标准化——大部分都缺乏学科的参与〔比如在德国“特殊研究领域”(SFB)597“变迁中的国家性”框架内诞生的著作,Schuppert 2014, 2015〕。

刑法史和历史性犯罪研究——后者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历史学中,是一个尤其受到理论假设影响的急速发展的领域——自90年代以来展现出了一幅生动的画卷。注171在1986年第26届法律史学家大会的分会场上,人们引入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史,由此它们成了常规的独立领域。注172上述主要从学者法研究中派生出的关于刑法学说、教义和制度的历史扩展到了涉及近代早期的诉讼法和各个时期的教义史、刑罚实践——尤其是女巫审判(Jerouschek 1992)——以及刑法理论的研究。由德国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公共刑法的诞生”从根本上推动了研究的进步(参见Willoweit的概况,1999;Willoweit/Schlosser 1999)。刑法立法(比如Schlosser 2000, 2010)和刑法理论(Vormbaum 1993)的历史从此明显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如一些系列著作和制度所展现的那样(参见1999年以来的“刑法史的原始资料与研究”和“刑法科学和刑法政治”系列;2000年以来的“刑法科学论文集”以及“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关于刑法立法的立法资料”)。与不同的历史学分支学科合作的成果也颇为丰富(参见Berding/Klippel 1999)。其中一个重点在于近代史和当代史(参见Roth 1997,以及Vormbaum在该领域的出版物)出现了新的教科书(Vormbaum 2008)。

这个学科还集中研究了纳粹的法律史。它也始于20世纪的60年代末和70年代。通过大量的专著(Stolleis 1994),当然也涉及纳粹时期的法律史学(Stolleis/Simon 1989; Rückert/Willoweit 1995),它成了这个时期法律史研究最强劲的领域之一——超越了司法史,尤其关注于刑法(比如Werle 1989),超越了行政实践的历史和法学史(最新的概括性研究参见Ramm/Saar 2014)。除此之外,在柏林墙倒塌后,出现了关于民主德国(DDR)的法律史研究(开拓性著作是Mohnhaupt出版于1991年的作品;奠基性著作参见Markovits 2006)。更大的计划致力于研究民主德国的民法文化(Schröder 1990—2008)、司法史(Haferkamp 2011年的概括性著作)、民主德国的国家法和行政法学(Stolleis 2009)、社会主义中的法律(Falk/Bender 1999)和东欧战后社会的规范执行(Mohnhaupt,六卷本,1997—2004)。从方法论上看,重要的是关于不同历史背景下分析模型的可转移性的讨论——比如,民主德国的法律史书写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纳粹历史的无意识影响。仅在“柏林法学高校著作的法律基础”系列中,就出现了接近20篇关于民主德国法律史的博士论文。

纳粹法律史和其他类型的专制与极权主义法律史研究,与一个进一步的新研究领域紧密相关,这个领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初具雏形,那就是法学的当代史。注173第一批著作和相较于通史稍晚一些的著作始于80年代(参见Klippel 1985)。卡尔·克勒舍尔(Kroeschell 1992)勇敢地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他在90年代初开始将其明确地制度化(参见Stolleis 1993; 首次总结见Rückert 1998)。自1989年起,有关20世纪法律史的论文和“法学当代史”的系列相继出版,它们设有不同的栏目,自2007年以来,位于哈根(Hagen)的法学当代史研究所发行了《法学当代史杂志》,它主要由法学当代史的先锋学者之一的托马斯·福姆鲍姆(Thomas Vormbaum)推动(比较Vormbaum的研究概况,2010)。1994年,伯恩哈德·迪斯特尔坎普在伯尔尼的法律史学家大会上做了一个关于“德意志民主德国的前史和早期史”中法律史和宪法史问题的报告,1998年大会的某个分会场以“近期当代史的成果和疑问”为主题(Rückert),2000年阿道夫·劳夫斯(Adolf Laufs)在一个主报告上回顾了“20世纪德国的法律发展”(Laufs 2001),2002年赖纳·施罗德(Rainer Schröder)主持了“法律的当代史”的一个分会场。此后,尽管人们组织了一系列的报告和分会场来依情况讨论当代史的问题,但这可能仅仅只是一种象征,表明这段时期和它的问题出现在了法律史这个学科的中心。正如论文集和第一本教科书所展示的(Rückert 2015; Stolleis 2014; Vormbaum 2011; Senn 2002),法学的当代史远不止涵盖了“非法之法”(Recht im Unrecht)问题(Stolleis 1994),还涉及了1945年以后的宪法史和方法论的历史,以及截至当下的劳动法、司法史和科学史。比较的视角或者法律史的其他视角变得越来越常见(Bender 2002,以及“专制者的欧洲”系列中的其他著作;Luminati 2007)。美因茨科学与文学科学院的一个学术圈子详细处理了法律的当代史问题(参见Doering-Manteuffel 2005)。1945年之后欧洲融合的法律史是一个结合了公法和法律史学的主题,它逐渐获得关注(比如Mangold 2011; Schorkopft 2014)。同属于法学当代史语境的还有最新委托的计划,如整理政府外事部门(Conze 2010)、司法部(Görtemaker/Safferling 2016)、劳动或财政部(重要的是涉及纳粹及之后的行政法、劳动法和税法史部分)注174的历史,或者集中处理纳粹时期没收财产的偿还问题(比如Meissel/Olechowski 2004)。值得注意的是,为该目的组建的历史学家委员会中,还少见地出现了法律史学家的影子。

最后,我们可以指出一些横向的观察,它们涉及依据时代划分的重点主题概况。值得注意的是,学者们的研究越来越倾向于“外国法律史”——它们可能处理德国或者欧洲法学的移植现象,世界其他地区的立法或者法律实践,由利益决定的、在发源地之外也同样适用的思维传统,也可能是出于法律史对跨国或全球领域不断增加的关注,或者完全是出于开拓未知世界的意愿。欧洲法律史需要对非欧洲的法律史敞开大门,尝试出产更多的专著或文集〔Duve 2008, 2014; Duve/Pihlajamäki 2015, 以及 Rg 20(2012);Rg 22(2014)中的文章〕。在高校之外的研究机构中,人们可以创建必要的跨学科和国际化的研究团体(比如一个关心统治史的研究团体转而研究罗马库里亚大会的历史注175)。近些年以来,大量的法学家传记注176和院系的历史得到出版——常常出现关于法学史的详尽的文章(最近一本是R. Schröder出版于2010年的关于洪堡大学的书籍)。超过600名的作者参与了——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如汉斯·尤尔根·贝克尔(Hans Jürgen Becker)、海纳·吕克(Heiner Lück)或维尔纳·奥格里斯(Werner Ogris)这般积极,他们每人都贡献了超过100篇的论文——《德国法律史简明词典》(Handwörterbuch zu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的集体工作,它的第二版自2004年起出版(第三卷出版于2016年),从诸多层面上看,它是这门学科的一面镜子。1995年出现了一本小型的法学家辞典(Stolleis 1995),1996年第二本出版(Kleinheyer/Schröder),在其他类型的工具书中——《新编德国人物传》(NDB)、《近代百科全书》(Enzyklopädie der Neuzeit)、《胡伯斯实用词典》(Hoops Reallexikon),此处就罗列一部分——法律史学者起到了部分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