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制度与环境条件
围绕主题的概况展现了它的乏味、连续和变化。稳定与变化的混杂,尤其取决于人物及其传记和经历。当我们拉开某种距离来观望波恩共和国,就能清楚感受到生活与研究主题间的这种关联。因此,绝非偶然,人们在20世纪50年代把国家的叙事放置在一个欧洲——或者主要是西方——的框架内;在60年代后期和70、80年代人们开始与他们的父辈辩论,也就是说,与纳粹法学,主要是与法律史领域内的日耳曼主义辩论;鉴于专制统治与极权主义,也因为西方宪政主义的成就,人们希望更好地理解国家建构的进程;人们在70、80年代的环境中创造了其他的法律概念,开启了它的历史性(Historizität)——或者倾向于否认法律的自主性,因而也开始寻找自己的事物。如果说,在经历和科学加工之间几乎一直存在某种延迟的话,那么它尤其存在于历史研究的时间强度(Zeitintensität)之中。米夏埃尔·施托莱斯在历经了25年的工作,完成了四卷本的《德国公法史》(2012)之后说到,他在1985年曾向大众基金会申请批准学术休假,计划在一年之内完成一卷,注177这表明了法学的基础研究需要较长的周期。换句话说,在波恩共和国时代,由60、70年代读物激发出来的东西,在柏林共和国的前十年改变了法律史的图景。
尽管最近25年缺乏这种距离感,但如今,在更大的当代史趋势和一个小学科的研究议程之间形成了某些同时性(Gleichzeitigkeit)。因此,我们无需惊讶,在欧盟扩张之后,在新的法典化浪潮尤其兴盛于东欧的时代,同时也是在欧盟设定的和谐化时代,民法教义学的历史与比较计划又重获生命力,随着法律和科学系统以及教育经历的国际化与跨国化,对国际法、其他的调整规范和其他地区的法律史的兴趣也在增强。看起来同样合理的是,当我们围绕一个欧洲的或者一个世界范围内的宪法辩论时,“宪法”这个主题也在法律史的语境中变得具有现实意义,或者当“上帝的回归”激发了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这类法律史问题。公证制度、法典化、改革和革命的周年纪念也体现在不断兴盛的研究中。这些源自改变现实的动力是否以及以何种方式被接纳,取决于人,也取决于学科的自觉,尤其取决于知识生产的制度性条件。这些提供了可能性的空间,或者让学科与它的环境隔离。那么,法律史学的知识生产条件是怎样的呢?我们看到了哪些环境的改变,这些变化又是如何影响这个学科的呢?
我们首先看一下德国法学院中的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现状,在当下的40所德国大学中,每所大学至少有一个法律史的教席或教授,大部分都有两个,每个专业领域偶尔也会有三个或者更多的法律史学者;在大约30个案例中,在相同的专业领域中有超过一个的教席属于法律史专业。注178在62个案例中,法律史专业与民法专业绑定在一起,有十分之一是与公法绑定在一起;七分之一与刑法绑定在一起。只有两个法律史教席是单独的(汉堡和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有一个是基础理论教席的组成部分(博锐思法学院)。许多地方设有法律史研究所,与其他所谓的基础理论专业相关联,大部分仅仅是为了重要主题而设。瑞士的情况也雷同。奥地利的体系则更加多样:那里有纯粹的法律史教席和教授职位,许多诸如罗马法和法律史,以及与某个公法专业相结合。德国一些大学的法律史研究中心从90年代初到我们观察的这段时间的末期就已经被撤销(慕尼黑),其他地方则有增长(明斯特)或保持不变(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德国应用科技大学百分之十的毕业生被培育成了法学家,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而法律史的教学和研究显然都没有在制度上得以确定。奥地利的法律史研究由所有五所综合性大学支撑,同样还有瑞士的九所,在那里,法律史甚至是必修科目。
对于一个大学学科而言,尤为重要的是成为教学和考试科目中的固定项,这给予了该专业在大学中存在的合法性,通过一代又一代的学生确保其连续性。清醒地看,这样的课程安排(Curricula)主要是准备为一个专业提供资源。在改革了的学业安排和第一次法律考试中,法律史在教学和考试中的地位有着十分不同的发展。注179谁曾在一个专业领域内经历过,便会知晓这里的配额因素——尤其是个人的情况——可能起到最关键的作用。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最初十年,出于实证法专业的利益考量,改革教授职位的压力总的来说很大,在某些地方,尤其由于同时间的代际更替而发生了重大的事件。这种代际更替也常常带来内容上的创新。注180除了取消教授职位之外,非正式的改革主要是通过设立实证法教学资格,而非法律史学方向的职位来实现。20世纪90年代初期和2002年以来,一个由德语法律史学家大会专门创设的委员会发起了抗争,但依旧无法抵挡这种衰退。注181它还涉及部分在新加入联邦的各州所新创设的专业(德累斯顿、奥德河畔的法兰克福、格赖夫斯瓦尔德、哈勒、耶拿、莱比锡和波茨坦)。学生数量的增多,同时还有缩短学制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的实践指向和律师的就业倾向(如他们在1990年第58届德语法学家大会上提出的,部分因为2002年德国法官法的修改而成为可能)都削弱了法律史的教学与研究。奥地利在改革和承认五所综合性大学的自主性之后也有类似的发展。人们期望——德国法学专业大会也认可——一个更强的实践和就业取向。2012年,科学委员会在对德国法学未来的建议中提出了一些要求,它们毅然决然地指出了基础学科的价值,同时也表明一些事情在发生变化——现状却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注182毕竟,在最近一次的德语法律史学家大会上,发言人在谈及教席状况时确认了它一直处在较低的水平。或许主要是不断增长的学生数量,以及其他科学政策决策所导致的法学家培养领域的资源短缺,使得上述新的研究领域——比如公法史——几乎无法拥有相应的教授职位或者其他持续的结构性改变。
当人们意识到诸多学科对于法律或者“规范性”以及它的历史维度的兴趣在最近20年有了明显提升时,这就更加值得引起注意。较早发生于其他学科中的语言学转向(linguistic turn),一个是尤其涉及跨国现象的新的观念史,一个是在国际范围内增加的、部分出于好奇的对概念史的兴趣,文化科学视角的兴起对规范性——尤其是宗教规范性——也产生了兴趣,同时,非法学专业对于法律作为文化和社会的表现形式和结构权力的兴趣也在明显提升。文本化、法律化、司法适用、社会规训和统治的协商都只是20世纪90年代集中讨论历史的切口,它们与法律及其历史紧密相连;人人都在讨论“法律文化”,而大部分的讨论无论如何都会变成历史性的。这种复合型研究和跨学科要求为法律史与其他专业的紧密合作提供了一个制度性的框架。因此,自2007年始落户明斯特大学的德国最大的人文科学卓越计划“前现代和现代文化中的宗教与政治”致力于研究规范性的概念和“它在前现代与现代文化比较中的适用基础”,法律史的学科代表人也深入参与其中。同样落户明斯特的新的“特殊研究领域”1150“决策的文化”证实了由德国科学基金会的研究资金所推动的法律史与其他专业的合作,尤其是那些做历史性研究的专业。我们需要提及的类似项目,还包括于2010年到2015年间坐落于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一个关于“法庭外和法庭争议解决”的所谓LOEWE重点计划,“特殊研究领域”1095“资源机制和弱势话语”计划,或者同样位于法兰克福,由歌德大学哲学研究所和法律史研究所发起的一个关于萨拉曼卡学派的学术研究计划。相反地,一个固定在结构中,将法律边缘化为附带现象(Epiphänomen)的社会史最晚在90年代初退出学术舞台;汉斯-乌尔里希·韦勒在他《德国社会史》的最后总结到,他未足够严肃地对待法律相对独立的重要性,这可能同时表达出了一个在学院中起决定作用的共识。注183
政治与社会科学的研究如今也以更大的开放性面对法律和它的历史维度,部分甚至直接建立在过程分析(Verlaufsanalysen)之上,由此最终建立在以历史学的方法进行评判的过程之上。这适用于侧重经验导向的研究,同时也适用于明显的规范导向的研究。人们从2007年起推动了法兰克福的卓越计划“规范秩序的形成”,甚至以规范性秩序的转换程序为名。关于“统治”的政治学和法学研究——它也以一个更大的研究联合体得到了制度化,即“特殊研究领域”700“有限度的国家性中的治理”(自2006年起)——表明,作为20世纪90年代跨学科范式开放的结果,越来越多的研究都与历史(法律史)研究相结合。对于将法学发展成为“规范”或“规制科学”的著名尝试而言,历史视角是根本性基础——比如在贡纳尔·富克·舒佩特(Gunnar Folke Schuppert)的著作或者在奥利弗·莱普修斯(Oliver Lepsius)或克里斯托夫·默勒斯(Christoph Möllers)最新的纲领性要求和分析中。注184在这里,法律史学对公法在智识上的开放涉及公法共同体的一种智识开放,它把私法视为方法论的或者把刑法视为法学理论的主导学科,并多方面处理了理论模型的问题,这些理论模型把法律在时间中的演化视为规范的分析和规范的建立。注185无需惊讶的是,它们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史研究。正是在反思跨国法律或“世界社会”(Weltgesellschaft)规范性基础的背景中,当下法学注186的一个根本挑战毫无疑问地会得到或直接或间接的历史论证。人们在此可以证实,在面对这些思考时,法律史学的一部分无论如何都已早早开放。德国作家们(Benda-Beckmann; Teubner)撰写了一些关键的文章,其中一篇——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的《全球的布科维纳》(»Globale Bukowina«),发表在1996年的《法律史杂志》(Rechtshistorischen Journal)上——引发了关于法律多元化的世界范围内的法学辩论。注187
简短的勾画可能已经表明,尽管法律史学在许多地方都表现出了制度上的衰落,但相较于其他的法学部门学科,它毫无疑问已从竞争性、组织化的研究资助中获得了高收益。许多法律史学者参与到了第三方资助占比较高的研究当中,主要是语言学和文化学领域。这导致了跨学科交流的增强,明显推动了法律史学的职业化,以及某些地方的国际化。如果缺少这些资助,重要的研究计划根本无法进行——可能因为与卓越计划和其他形式相关的学术休假,教学任务的减少或者对合作者研究任务的手段上的分配。大部分开头描述过的资源密集型研究都在高校之外的研究机构,比如在马普法律史与法理论研究所——资助决定同样也通过竞争程序——或者在德国科学学院联盟的长期项目中进行。
这种成功和与此相关的研究成果是如此让人欣喜:第三方资助对于获得研究资源至关重要,但也有它的负面作用。鉴于同时期该学科的制度性衰落,对于年轻的研究者而言,它不仅导致了脆弱的雇佣关系,也不期待一个学术上的长期聘用关系。此外,它还隐藏了不断远离法律史和法学相关的制度化学科的风险。因为法律史学者常常面对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学向德国科学基金会——如人们在2015年的“联邦图集”(Förderatlas)中优雅地表述的——“申请相对较少”,注188他们常常不是与法学专业领域的成员亲密对话,而是与其他学科的成员对话。在法学学科的建设中,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和教义法学的研究无需结合,科学委员会也是如此正确地要求,它也并不保证专业领域学科的制度连续性。相反:在专业中,跨学科常常失败,人们并非真正投入到另外的问题、方法和视角中,而法律史学作为以历史为工具又制度化了的法学学科几乎已经进入跨学科的(实际上是,进入它的学科)语境中。这种不断的接近影响了合作者在学科上的构成,他们常常具备的是历史的知识,而非法学的;这种趋势同样在法律史的毕业要求中也可以看到。法律史的博士结业期限越来越接近于历史学的,鉴于可能很差的就业前景,这是有问题的。其结果也常常是一个专门的法律史问题的丧失。
德语世界的知识生产几乎不依赖,或者极其间接地依赖不断增长的非德语世界的出版物或翻译,只有考虑到这个现象我们才能看到一个进一步的重大变化,它发生于国际环境下法律史学德语传统的改变。直到20世纪80年代,人们还能谈论——在“波恩共和国”中,法律史学研究概况所采取的广泛的国家视角证明了——一种集中性(Zentralität),至少是德国或者德语法律史写作,以及它们的经典、方法和问题意识对其他国家的某种主导功能。德国模式被设计为一种法律分支学科,主要针对民法的法律史学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大部分时期影响了世界许多地方的大学教育。德国位于欧洲内部,但又有一部分位于外部,比如在日本,它是许多法律史研究共同体的一个重要参考对象。人们用德语阅读,常常用某些在德国或者在部分十分德国化的“欧洲法律史”中发展起来的方法和问题来处理他们本国的法律史。
这种现象最晚在近20年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变化有多重原因,部分是普遍层面的:德语作为学术语言的重要性的丧失可能是一个关键因素;英美法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和同样不断增长的对它的历史的兴趣;我们工作的媒介基础的改变;全球知识市场的形成,在其中,生产者的数量和对一种专业化的学科如法律史的需求的增加;欧洲被重新定位为全球的一个区域,以及与此相关的历史学的注意力的延缓。然而,也有专业的学科原因:过去的30年形成或壮大了新的法律史研究共同体,人们以一种完全不同的方式从事法律史学的研究,这也发生在德语传统中。美国也发生了一场生动的法律史辩论,它的主题、问题意识和制度背景都与我们不同,虽然存在某些趋同,但我们德国的研究传统却从未参与讨论。注189这同样适用于受到英美学界强烈影响的帝国史,这项研究拥有巨大的法律史潜力,但至今仍未被真正地开发出来。注190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律史研究在近20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这不仅发生在它们自己的国家,尤其发生在英美世界;在此期间,“中国法的新历史”面世,它至少是增长过程的一个标记。注191长久以来,我们在拉美也已经看到了一种生机勃勃的法律史和司法史,它们依赖档案,并具有理论上的野心,远不是那些与德国有关的对共同法(ius commune)或者欧洲法律史感兴趣的工作。研究的去中心化是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后殖民主义辩论的一项要求,在此人们也能感受到——或者它也仅仅只是欧洲智力霸权转移到了英美知识共同体中。类似的观察我们也可以在另一个层面进行,比如博士生的资助。1992年以来,人们创立了青年法律史学家论坛,德语界的学术共同体首先负责组织,而此时,它已经变得国际化和英语化(anglisiert)。长久以来,主要以德语为工作语言的博士研讨课,如法兰克福马普所传统的暑期班,在此期间也转变成了一个以英语导论课为主的扩大版的夏季学院;大部分来自非德语国家的参与者也可以参加选拔程序。
我们至此所描述的情况与一个不得不提的大现象有关:数字化和它对学术实践的影响。即便是在法律史学这样的小学科中我们也能感受到,这意味着,原始文献和二手文献不再仅限于特定的地点,它们几乎无处不在,拥有完全不同认识论文化的成员也可以获得。就部分而言,德语界的研究在此甚至也是佼佼者。马普所的全面数字化计划实行得相当早——包括近代早期的博士论文、私法和杂志文献。注192在此期间,图片数据库和可全文搜索的“语料库”(Corpora)与电子化的“工作台”(Workbenches)一起诞生。自1996年以来,“开放存取”(Open Access)在柏林创办了一个法律史电子杂志,叫作《法律历史论坛》(forum historiae iuris)。最传统的杂志也出现了可供使用的电子版(比如《萨维尼历史法学杂志》)或者可在“开放存取”上登录(《法律史》);同样数字化的还有第一批法律史系列著作Global Perspectives on Legal History。因为研究资助者和“开放存取”政策的非大学研究机构应该看到,人们不久就无需再支付打印费用的补贴,而这些都只是刚刚开始。
所谓的数字人文(Digital Humanities)对学科发展的影响还是不可预见。这曾经被视为是它的智力潜能,但在德国,这个主要与文本研究相关的学科迄今为止还极少关心这种智力潜能;注193但它在制度上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那种与拥有唯一访问入口的物理地点(比如档案馆、研究所、图书馆和围绕这些而产生的交流网络)相关的社会化机制正在发生改变,同样发生变化的还有这些地点的功能。新的共同体形成了数字化的研究环境,而它的基础设施刚好也已建设。但我们也不能低估了访问去地点化在内容上的影响。欧洲之外的研究或者关于非欧洲地区的研究如今变得更容易实现,它们带着其他问题意识去接近原始材料,利用陌生的研究方法和其他研究传统的成果。学术对话也逐渐超越了传统的论坛形式(会议、大会、杂志)。信息目录,比如20世纪90年代创建的H-Net也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信息的交流。仅H-Net上就有约20万的订阅者可以每天从超过180条的目录中获取信息,每个目录含有15—60条信息。注194一个美国和一个苏格兰的法律史博客,一个旨在在英美世界打造一个更强的欧洲法律史研究的“欧洲比较法律史学会”(European Society for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专门的订阅信息、论坛和网页一起构建了新的信息制度。谁恰当地利用这些舞台,谁就能拥有更大的受众,如同在德语法律史学家大会上做一次主题报告。
利用跨学科和国际交流,通过新的交易市场进行流通,此外还出现了越来越多不仅限于较狭窄的分支学科的出版物,比如大量产生的手册和指南,它们成为商业化的信息基础工程如“牛津参考书”(Oxford Reference)的一部分。如果忽略它们的质量,诞生于这种媒介的出版物因其普遍的高声誉而成了非英语国家的参考书目。此外,它们还专业地融入了相应的科技结构,确保了数字化空间中更高的可见性。作者们明确指出,他们正在努力让更广泛的读者能够理解,但给出的证据主要还是仅限于英语。这影响了主导概念、知识的经典化、重要性的序列。看起来不可避免的是,由此导致的瓶颈效应(bottleneck-Effekten)将在长时间内改变这个学科的知识体系。注195同时,在这个跨国化的学术共同体中,一些业已确立的选择和等级化机制获得的东西越来越少,形式化的目录和评论越来越不受重视。学科的注意力面临着跨学科化和分裂成不同领域的风险。一个具有批判精神的专业公众的产生对于知识的运行而言至关重要,但它遵循另外的规则——或者从未出现。倘若从一个纯粹的限定于德语世界的视角来看,这一切听起来都十分怪异。但在一个逐渐跨国化的学术版图中,这些生产条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或早或晚都会与国际共同体毫无瓜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