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共和时代的德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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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共和时代的比较法和国际私法

——国家、欧洲和全球视角
〔德〕 托马斯·普法伊费尔  著
薛  童  译  张千帆  校

一、 引言

东部阵营瓦解之后,德国进入柏林共和时代。全球化注276、数字化注277、个人化(或称私有化)注278,以及矛盾般并存、从未间断注279并在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之后持续强化的国家管制,共同成为塑造世界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大趋势。我不是特别情愿使用关键词过度简化时代特征,但无人能够否认时代趋势的真实存在。在欧洲区域内,时代趋势表现为欧盟治理权限和治理职责持续、显著地扩张。先是攻克了所谓的欧洲硬化症注280,随后欧洲条约的缔结活动突飞猛进,欧洲联盟不断深入发展。对于具体发展过程,可再次使用关键词概括如下:1986年《欧洲单一法案》、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2001年《尼斯条约》和2007年《里斯本条约》。

在全球化和欧洲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私法和比较法蓬勃发展,学科地位显著提升。至少人们不再纠结,为什么需要研究国际私法和比较法。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导致法律冲突以及合作的法律部门。比较法是以探究域外法律作为工作方式的基础学科。这两门学科都超出国内法的研究范畴,但是时代凸显了这两门学科的研究价值。较之波恩共和时期,柏林共和的国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柏林共和身处国际环境之中,而且必须在国际环境中持续存在。

在一篇文章中同时处理比较法和国际私法两个学科,照旧是顺理成章的。常言道,没有比较法,就没有国际私法;没有国际私法,比较法研究依然存在。注281在柏林共和时代,这一论断依然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