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共和时代的德国法学:导言
“柏林不是波恩。”这句话能否如同阿勒曼(Fritz René Allemann)的名言“波恩不是魏玛”注1一样显而易见?作为转折之年的1989年,引发了20世纪德意志动荡历史上的最后一次重大事件。许多德国人的生活以戏剧性的方式发生了改变。欢愉与解放,强烈的希望但也有些许的沮丧,不安与挫败,这一切都烙印在此后的岁月中。对于民主德国的1640多万人而言,几乎一切都变了,而对于联邦德国的6268多万居民来说,却似乎只发生了微小的结构性改变。人们在拓张,在循序发展,在重建。西德的律师事务所在德累斯顿、莱比锡和柏林设立了办公室。法官、检察官、官员以及高校教师们被委派于新加入的各州或在新的各州承担着额外的工作任务。对于来自西德的法学家们,这一切带来了事业的新契机。根据《统一条约》附件一,所谓加入地区需采用联邦德国的法律体系,此外还有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从对未决财产问题的规定一直到前当权者或者其镇守柏林墙的刑事责任,这些都造成对法律职业人士的巨大需求。尽管如此,民主德国的法学家却很少受到召请。法学院在新的各州陆续建立,教学、考试与培训制度却都遵循着老联邦德国的既有规定。民主德国的法学期刊几乎无一得以幸存,民主德国的司法和法学也迅速地成了法律史。20世纪德国大地上的第六个宪法秩序及其法体系——继德意志帝国、魏玛共和国、纳粹德国、早期联邦德国与民主德国之后,一个再度统一、主权独立、持续融入欧盟的联邦德国注2——似乎已经相对平顺地建立起来。然而,1989年过后的最初几年,对于许多原东德人的人生而言,却意味着一个残酷的甚至至今都无法弥合的裂痕;同样,某些“西德人”关于两德统一的第一记忆大约还停留于“团结税”(Soli)。注3
单单是团结税这项产生于1991年的财税措施就让我们注意到,1989年所发生的事件绝不只是人们刚开始所看到的“东德的追补革命”。注4因为它不仅填补了所谓第一次海湾战争的财政支出,而且引介该团结税的法律在设计之初,就必须顾及“欧洲共同体内部的税收协调”。注5这已然表明,1990年后的岁月是如此地嵌入一种宏大动力中——无论是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当代史研究则更倾向于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繁荣之后”注6的时间里——一个伴随着全球化而丧失许多经济与社会文化确定性的年代——界定出某种重大转折。这一转折也同样深刻影响了联邦德国的人文社会科学。注7“洞穿”了1989年这一重大事件并释放出“崭新、长效而深远变革”的某种进程,之前就已经开始。注8关于民族国家之未来及其制度效率的种种问题开始浮现。前数十年的调控乐观主义(Steuerungsoptimismus)则消失殆尽。对于德国经济前景、社会和谐与全球和平的担忧不断增加。人们以此作答:不断深化欧洲一体化,同时进行欧洲东扩并寻求欧洲作为全球性区域的新角色。与此同时,1989年本身日益被理解为一个全球性的时刻,所有生活领域之经济化的序曲,以及“数字文化”注9的起飞之年。谈及“柏林共和时代”注10——一个长于四分之一世纪的时段,则意指着所有这一切,该时段的名称系于国家政治宪法的改变,在此时期内,政治、文化和社会的长期变化也在清晰渗透于公众意识之中。
柏林共和时代的岁月对德国法学究竟意味着什么?——反过来呢?法学自身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当时代大趋势折射在法学上,法学对此有何反应,又有何意义?——在全球变化的视野下,这些追问似乎别有特殊意味。当然,即便是最剧烈的变革,也只能整体透过大量近距离的观察才能被把握,亦如任何一个社会分支,科学也具有自我反思的自然偏好。倘若把当下置于更长远的历史进程,人们兴许能够识别学科发展中的缓慢变化或不明显却并非无效的路径依赖;同时,人们对于自身行为的每一次反思也蕴含着潜能的解放。
即便就最近这四分之一世纪的德国社会史而言,当代史视角对法学也不全然微不足道。大多数解释方式很少关注到法运作及其参与者——至少是那种在法系统中所承担功能几乎不能为非专业人士所理解的法学。汉斯-乌尔里希·韦勒(Hans-Ulrich Wehler)也承认,他在其持续至1990年的《德国社会史》中,对法“在其相对自治下的意义[……]未能给予足够严肃的对待”,注11这凸显出当代史对法学投入更多注意的必要性。
当法学家与社会学家们如今观察法世界中的根本变化时,情况则更加严峻:一场从社会调节到社会控制的法发展,可谓成果颇丰;注12一场“从法治国家(Rechtsstaat)到法官国家(Richterstaat)的悄然革命”,伴随着法官形象与职能的转变,直至其媒体存在感;注13一场法的国际化、欧洲化及跨国化进程,迄今为止仍无法全窥其貌;注14一种规范创制(Normsetzung)与冲突平衡(Konfliktausgleich)的去国家化趋势,它赋予私人组织、专家网络及大型律所显然更加重要的角色;注15一次传统德国“学院式的”法在国际乃至国内空间的影响流失;注16在普遍呼吁国际化与跨学科的时代,重新思考法学之自我特性(Proprium)的必要性。注17绝非偶然,德国科学委员会(Wissenschaftsrat)在2012年出版的报告《法学前景》中,梳理了一系列相似的论断,并附上了具有说服力的建议。注18本书所收录的以下自我观察,也属于对这些面向未来思考的发展。这些文章作为探照灯纵然几乎无法光照大地,但也许可以成为法学当代史的开端,这些专注于本国发展的文章,或将呈现法学的国际化视角和专业化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