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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五 买到劣质车如何索赔?

消费欺诈

眼看着韩茉莉和陆默在一起的两周年纪念日就要到了,双方家人都催着对方赶紧把婚事定下来。两人也打算一起买一辆车作为婚车。2020年2月14日,在一家4S店,他们看中了一款银白色的雪佛兰牌小轿车,该车标价15.1万元。一周后,陆默带着钱去下单,当时4S店展厅内只有一辆该型号汽车。销售员遗憾地告诉陆默:“先生,实在是不好意思,现货就这一辆了,如果您可以等,我们再进货,到时候再通知您。”陆默购车心切,就决定买下这辆车。他向店方提出能不能价格优惠一点,因为这是挑剩下来的最后一辆车。销售员请示经理后,该车降价5000元,以14.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陆默。然后陆默与4S店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售价为14.6万元。在这份销售合同中,4S店向陆默保证出售的车辆为全新原装车辆、车辆完全符合出厂质量规格。当日,陆默付讫汽车价款,4S店即向陆默交付车辆。

车辆交付后,陆默陆续发现该车车皮存有多处凹点、内饰表面有多处污渍、车钥匙不能正常使用等一系列问题。陆默还没还来得及跟4S店交涉,就在3月6日突然接到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说他开的这辆车曾于2019年10月16日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当时被撞方已向保险公司报过案,但案子一直挂着未撤销。第二天,陆默找到维修人员检查,进一步发现该车左边的两扇车门更换过,左后叶子板有凹陷,而且车辆的4个轮胎生产的具体年份不一致,其中3个轮胎在2018年生产,一个轮胎在2019年生产。此外,该车的保险杠部位的车漆颜色与其他部分的车漆不一样,明显是后来重新喷过漆。

陆默非常生气,即刻来到4S店,想向店家讨个说法。一开始销售人员不承认车子有问题,经过与店内同款车比较,销售人员最终承认车子确实有问题,但表示不清楚车子问题形成的原因,也不知道这个车子有报案的记录。陆默认为自己购买的车辆并非全新车辆,4S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向自己进行任何告知并在销售合同里明确所售的为全新车辆,隐瞒了该情况。陆默向4S店提交书面请求,要求在3月24日前处理该车保险报案记录所导致的问题以及对欺诈行为进行解释。3月24那天,陆默再次来到4S店,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情景说法

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过使用、未经过维修的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车辆并非一般消费者认为的新车,所以车辆经过碰撞、维修的信息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本故事中,陆默与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有约定:“卖方保证买房所购车辆均为新车,在交付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里程表的公里数为300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在承诺销售新车的情况下,销售人员理应明确具体地将所销售的车辆已经经过碰撞、维修的事实告知陆默。而4S店没有让陆默了解到讼争车辆的真实情况,且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将事故车冒充新车销售,明显侵犯了陆默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陆默在得到不真实、不全面的信息后,作出错误判断并且签订了购车合同。遇到上述情况,陆默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弥补自己的损失。

较之于经营者,由于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存在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等问题,多处于买卖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但是该赔偿的适用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消费行为第2条中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二是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本故事中,就陆默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他只是纯粹用于生活需要,并不是用来满足运营等生产需要,所以陆默属于消保法的保护范围。而且不难看出,4S店在销售的时候隐瞒真实情况,主观上确实有欺诈故意,造成陆默判断错误,并订立了合同,所以4S店的消费欺诈行为成立。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应该予以撤销,陆默应将所购车辆返还给4S店,4S店应当返还陆默的购车款,且可以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陆默购买汽车价款费用的三倍。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作为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该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坑害消费者。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购买之前多了解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学会一些鉴别真伪瑕疵的常识,尤其是像汽车这样的大宗商品,从而避免或减少类似本故事的消费纠纷。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增强权利意识,运用法律的武器勇敢地维权。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