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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二 商家要对问题产品负责吗?

生产者的免责条款

安娜的爱沙海货铺逐渐走上了正轨,已经成为当地必吃的十大小吃之一,安娜也准备扩大规模做点别的生意。最终,她选择投资一家生产海鲜清洗机和海鲜风干机的小生产商,这也与她的海货铺生意密切相关。

投资的第一个月,安娜拿到的分红非常可观。于是安娜和生产商计划生产一种新型的海鲜风干机,在原来的机器基础上提高效率和性能。新机器研发成功后,开始向市场投放,可是新产品的市场运营情况并不理想。有客户投诉说,新的海鲜风干机在风干过程中温度过高,会将鱼肉烤焦。安娜百思不得其解,新机器在投放市场前已经无数次检测过,并且试运行一个月都没出现任何问题。而且投放市场前,为了保险起见,安娜聘请了一个著名的外部检测机构对所有新机器都进行检测,这个机构确定没有任何问题。

现在出现客户投诉的这种缺陷故障,应该如何处理呢?安娜这边的生产商已经尽自己所能检测新机器,引起损害的缺陷到底应该由谁负责呢?

情景说法

安娜作为生产者,对新型海鲜风干机承担产品责任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是存在损害事实,即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已经存在损害。三是消费者人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存在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即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故事中新型海鲜风干机在风干过程中出现温度过高,将鱼肉烤焦的情况,这种缺陷导致客户的鱼肉被烤焦,财产受到损害和产品的缺陷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但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安娜作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除。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要是安娜能够证明其改良制作的新型海鲜风干机没有投入市场进行销售,那么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处于生产或者试运行阶段,尚未进行市场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不需要生产者为其负责。显然,新型的海鲜风干机已经投放市场,不满足该项免责情形。

(2)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安娜要是能够证明其将新型海鲜风干机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首要条件就是产品自身存在缺陷,此种情形下,产品自身并不存在缺陷,导致其出现缺陷的原因可能是来自销售商或者购买者本身。所以,不应由生产者来承担产品责任。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安娜对产品多次检测和试运行,并聘请外部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都没能发现任何缺陷。产品流通到了客户那儿,发生了故障。安娜若能拿出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在售出时并不存在缺陷,不承担产品责任。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都不足以检测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的,即使后来因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而发现了该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对于这种产品缺陷,生产者是根本无法预见到的,所以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安娜如是能拿出证据证明当时的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该缺陷,不承担产品责任。

综上所述,在该故事中,安娜可以通过举证,证明产品在售出时并不存在缺陷,或者存在的缺陷是当时的技术水平无法检测出来的。以此来免除自己作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法条索引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