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三 消费者有网购反悔权吗?
网购商品退换货
国内的一家知名网购平台最近推出了“3·28运动健康节”活动,在3月28日这天,所有的商品都是3.28折。在浏览各个店铺的优惠活动信息时,韩茉莉看中了一款新出的跑鞋,韩茉莉再三抉择,决定买一双白色的鞋子,原价是1499元,打完折大概600多元。
三天后,韩茉莉收到了鞋子。她迫不及待地拆开包装,想要试穿。可意外发生了,这双鞋子码数小了,穿着有点挤脚。韩茉莉立马在网络上联络商家,向商家提出更换大一码的要求。但是商家客服不同意给韩茉莉更换,只同意退货。韩茉莉坚持跟商家说鞋子是在搞促销时购买的,价格比较优惠,现在若退货则无法再以同样优惠的价格购买,因此希望可以更换。然而客服坚持称优惠活动已经结束,不同意换货,宁愿退款,最终韩茉莉和客服没有达成协议。
情景说法
对于热爱网购的小伙伴来说,一定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不陌生,但是却很少有人知道它的具体内涵。该条款是卖家对买家的承诺,意思是说以买家签收商品的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在七天内,不管是商品质量问题还是买家不喜欢这个商品,都可以无须理由要求退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都明示消费者网购收到货七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使得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获得了支持。但是要注意,法律只是规定了退货权,而不是换货权。所以韩茉莉收到货后发觉尺码不合在七天内都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但她只能要求“退货”,而非“换货”。
同时,法律中也承认了消费者换货的可能,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在本故事中,韩茉莉购买的鞋子并不存在质量问题,只是鞋码不合适,所以不适用上述规定。
综上所示,韩茉莉购买的鞋子适用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有关规定。但是法律对此还有另外的规定,即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现在很多的网购平台销售者为了吸引消费者,都在商品下方标注了“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此时消费者就可以实现换货的目的。即本故事中,如果韩茉莉与商家有退换货约定的,商家就应当履行约定进行退货或者换货,否则就只需履行退货义务。
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在网络上购物,虽然方便、快捷,但是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由于我们不能看到实物,只能凭着商品的图片和卖家的描述等信息去推断商品的样子。我们经常会遇到韩茉莉这样的情况,买到的鞋码和自己真实的鞋码不同,或者买到的衣服的式样和图片不符,又或者“虚假陈述”商品的商家,让消费者以为买到的是正品,导致上当受骗。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维护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但应注意的是,反悔权仅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对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如消费者定做的商品、贴身穿的毛衣、已经拆封的光盘、当日购买的报纸期刊等,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法条索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